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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三个层次提出者内容会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1)《会计法》(D)我国的会计法律是1985年通过的,经过1993年第一次修订,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地位:《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2)《注册会计师法》——了解1994年1月1日开始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1.会计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方法》(26号令)、《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33号令)补充:《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7号令)2.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内容(多选):《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政府部门)(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制度、准则、办法等2.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均由财政部制定,其他部门或地方没有权力制定,但是在制定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地方可以参与;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发布后,在财政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3.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方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方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二)会计市场管理1.会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直接影响到市场秩序,进而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加强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退出管理三个方面。2.根据《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门是会计行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会计市场管理职责。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等3.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的职能。(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我国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1.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主要是通过空间专业技术考试来进行,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三种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考试全国统一考试。2.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范围内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内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3.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财政部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形式、师资、教材、考核与检查等作了详细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四)会计监督检查1.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1)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实施对全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对违反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2.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地方组织1.成立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1988年11月2.国际交流1996年10月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1997年5月加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中国会计学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单位内部管理(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1.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负责主体。《会计法规定》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不包括单位副职领导人(总会计师不是单位负责人)3.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1.财政部只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规定,如《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但是,会计人员获得相关资格或符合相关条件后,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2.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依法合理设置会计岗位,督促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核算会计核算的基本流程会计凭证作用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分类原始凭证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自制外来通用专用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收款付款转账复式单式会计帐簿作用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设置要求1.依法设置会计帐簿2.各单位应设会计帐簿的种类(1)总账——订本账、活页账(2)明细账——订本式、活页式、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式(3)日记账——订本式。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4)备查账——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登记要求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2.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1)登记会计帐簿是,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2)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3)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4)记录发生错误时,更正(划线更正法、红字冲正法、补充登记法)(5)及时对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每年至少一次(6)定期结账——月结、季结、年结3.实行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会计帐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5.禁止帐外设账。财务会计报告作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及时提供真是完整会计资料的重要环节。内容财务报表组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目标提供会计信息、反映受托层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报表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内容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某一特定日期、时点、静态)利润表——经营成果(某一会计期间、时段、动态)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某一会计期间)分类(1)编制期间:中期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2)编报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会计档案作用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纪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范围种类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件,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归档和移交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2.没有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的单位,由会计机构继续保管,保管人员不得由出纳人员担任3.档案部门不得随意拆封,特殊情况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4.原则上不得借出。特殊情况,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等级查阅人或复制人姓名、单位、查阅或复制档案的卷号和内容保管期限永久定期3年、5年、10年、15年、25年销毁程序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提出意见——编册——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在清册签署销毁意见专人监销一般单位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财政部门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国家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销毁后,监督人员在清册上签章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销毁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期满后,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销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和单位立卷情况(存放地点、编号)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竣工后方可……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其他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会计监督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基本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权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1)完善各种财产物资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制度,及时发现其缺少或溢余情况(2)根据清查盘点结果和批准处理意见,按规定及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相处理的,应当自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概念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主体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监、保监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内容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检查是否设置账簿、设账是否合法、是否账外设账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是否及时核算;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规定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对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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