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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目录四、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问题三、研发加计扣除主要变化点二、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文件一、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背景四、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问题三、研发加计扣除主要变化点二、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文件一、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背景在政策执行中,存在加计扣除政策不完全适应企业研发活动的一些新要求,以及核算管理和审核程序相对复杂等问题。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而推动企业创新转型。一、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背景四、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问题三、研发加计扣除主要变化点二、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文件一、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背景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二、最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文件四、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问题三、研发加计扣除主要变化点二、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文件一、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背景(一)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宽(二)费用范围变宽(三)新增行业限制(四)委托开发加计扣除争议解决(五)可以追溯扣除(六)会计核算的要求简化(七)异议解决简化(八)后续管理加强三、最新研发加计扣除的变化点解读研发活动定义旧政: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和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与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新政: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与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一)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宽(一)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宽原因分析:表述累赘,通常“科学与技术”就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之前是更多为了强调避免“一刀切”,尤其随着产业融合的加速,各种产业类型层出不穷,尤其以文化产业为代表的一些新兴产业,很难去界定是“科学技术”还是“人文社科”,去掉这一表述,避免了实际管理中政府部门的“一刀切”,事实上扩大了行业范围(1)在“科学与技术”界定时去掉了“不包括人文和社会科学”的表述(一)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宽旧政: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两个目录范围。效果分析大大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对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2)对“研发活动内涵、外延”的界定,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一)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宽体现了国家对于创意设计(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的大力支持。(3)在新政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专门提及“创意设计”活动,并规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旧政:着重强调技术研发的专门性。新政:增加了部分费用;把其中一些原有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与新增的一部分费用归类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要求在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内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第1至5项费用之和×10%/(1-10%)】举例说明(二)费用范围变宽新政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了归纳分类,由“8+5”调整为7类。放宽旧政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但是也没说共用的可以,尚待明确。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为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和实际管理预留了空间,更加符合实际。具体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方面,新政增加在原有两个文件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五个方面:(1)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2)专家咨询费;(3)试制产品检验费;(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5)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中,“外聘人员劳务费”归入“人员人工费用”,“试制产品检验费”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其他三项均归入“其他相关费用”。(二)费用范围变宽对比新旧政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变化,解读如下旧政:没有专门对行业限制。新政:新政策规定,以下行业从事的研发活动都不能加计扣除(以下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即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三)新增行业限制旧政:规定了委托方可以加计扣除,但是实际执行中争议颇多。新政:新政明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而且明确: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四)委托开发加计扣争议解决新政在委托研发方面有了新的重大变化,明确委托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并进行加计扣除,虽然形式上可能降低了加计扣除的比例,但是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委外研发的加计扣除难度,使得企业更加容易享受优惠政策,而从实际来看,老政策设置的门槛会使得扣除的范围大打折扣,实际“80%”的限制未必是“降低”。(四)委托开发加计扣除争议解决旧政: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部分,不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追补加计扣除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新政:企业发生的符合新政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关于“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第五十一条之三年期限规定)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五)可以追溯扣除旧政:会计核算要求专账管理。新政:明确要求在现有会计处理的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实质: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六)会计核算的要求简化所谓辅助账,是对会计法定账册没有记录的内容所作的辅助记录账,格式、内容可以灵活处理,与明细帐的区别就在于没有特定规范。新政要求企业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目的是全面了解研发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同时考虑到许多中小企业专账管理的难度。在对享受税收优惠性政策的会计核算基础上,按政策要求应对其增加辅助性账簿的设置和管理,这个辅助性账簿的内涵不是局限于会计备查簿,而是基于税收备查的缘由,包含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但区别于会计思路的完整证明企业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具体数据真实性的综合性凭证。(六)会计核算的要求简化(六)会计核算的要求简化在原始凭证收集方面,总结常见的情形如下:1.研发人员工资薪金等,以职能部门(财务或人事部门)按月单独编制的工资清单(或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2.为研发项目直接耗用的原材料,以领料单(需注明领用的研发项目)作为有效凭证;3.燃料、动力等间接费用,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4.租赁费以租赁合同、发票及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5.折旧费等,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6.摊销费,以摊销表作为有效凭证;7.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有效凭证进行归集。(六)会计核算的要求简化旧政: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新政:如果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直接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而不是要求企业提供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七)异议解决简化具体流程:(七)异议解决简化新政策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此项管理不仅有税务机关的参与,还有财政部、科技部门的全面参与,这对企业研发费用申请及后续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的部门检查将会常态化,企业应该加强相关凭证资料的准备和归档,以顺利应对各项检查带来的挑战。(八)后续管理加强四、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问题三、研发加计扣除主要变化点二、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文件一、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背景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问题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答:研究开发人员的构成,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公告》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了界定。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问题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举例说明)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因此,《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国税公告2014年第64号: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问题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对应的研发费用能否税前加计扣除?答:考虑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如再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不切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挫伤企业研发积极性。因此,此次完善政策时取消了“专门用于”的限制。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问题放开限制后,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公告》对此类研发费用归集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即,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问题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特殊收入有哪些?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际研发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公告》明确,此类收入应冲减当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问题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为强化政策导向,《公告》明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公告》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也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当然,未作为不征
本文标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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