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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绪论•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历史上各种类型和各个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科学中国法制史的特点•(1)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3)司法与行政合一,封建皇帝始终控制着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4)以刑为主,诸法合体•(5)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6)重视成文法典的制定第一章夏、商、周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法律是什么时间产生的?•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第二节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三国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即惩罚犯罪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情节与当时的客观形势,进行权衡,强调具体适用法律时的灵活性。夏、商、西周的立法概况:•夏朝:•《禹刑》•商朝:•《汤刑》•西周:•《九刑》《吕刑》礼•基本原则:“亲亲”和“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夏、商、西周的行政法律•(一)关于王权的法律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刑法制度•区分故意与过失•“过失”为“眚”,故意为“非眚”,偶犯为“非终”,贯犯为“惟终”。刑罚:•(1)墨刑,(2)劓刑(3)剕刑•(4)宫刑(5)大辟••A炮格B醢C脯2、罪名:•“昏、墨、贼”罪,“己恶而掠美为昏”,即不择手段掠取他人的美名来掩饰自己的丑恶而构成昏罪;“贪以败官为墨”,即贪赃枉法败坏了官风而构成墨罪;”杀人不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故意杀人而构成贼罪。民事法律•A傅别,是西周的债券,签定借贷契约的书面形式。是把契约内容写于竹简或木简上,然后把简从中剖开,当事人双方各执一半作为凭据,要合起来才读通。•B质剂,是西周进行交易的契券。是在竹简或木简的两面写上相同契约内容的文字,在简侧刻上记号(合同大吉),然后从中剖开,成为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拿一份契约作为凭据。写在长简上的称为“质”,用作奴隶、马牛等重要物品交易的凭据。写在短简上的称为“剂”,用作兵器或稀有物品交易的凭据。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婚姻关系的成立在西周时已有了制度化的条件。首要条件是必须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缔结还必须遵守“同姓不婚”的原则,这是基于生育方面的考虑,表明西周时代人们对近亲属结婚造成后代弱化的现象已有清楚的认识。又是西周统治者基于政治上的考虑而提出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1、铸刑书和铸刑鼎•郑国是第一个公布成文法的国家。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为巩固改革成果,使全国上下都有法度章程可以遵循,将其所定成文刑书铸于礼器之上,公布于众,史称“郑人铸刑书”,比子产思想更为激进的郑国大夫邓析,不满意子产的刑书内容,不受君命,改郑国刑书旧制,私造刑书于竹简,称“竹刑”。公元前513年,晋国又有“铸刑鼎”之举,晋国的赵鞅、旬縯“铸刑鼎2、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及其影响:•A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将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形态。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B成文法事件,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的帷幕,此后各诸侯国的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了历史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C他对后世影响更是不言而喻的,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榜样。•D成文法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发展,起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战国时期的《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商鞅改法为律•法家与儒家的法律思想•一:儒家的法律思想:•1、提倡“礼治”2、“德治”3“人治”4“仁政”5教化和刑罚相结合•二、法家的法律思想•在刑法的适用上的平等思想和治国必须用重刑的思想•他认为要使国家强盛,必须使用重刑。•进一步提出了“法不阿贵”的主张。•重刑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本人,而是杀一儆百,•法、术、势综合为用秦朝的法律制度•一、秦朝的立法思想•1、推行法家路线,用法律统一人民的思想。•2推行皇权至上的封建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的统治。•3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的原则••刑罚体系•劳役刑(1)城旦舂•(2)鬼薪、白粲(3)隶臣妾(4)司寇•(5)罚作•4、耻辱刑•秦朝刑罚中最轻的一种,一般给犯人剃去头发“髡刑”或剃去胡须“耐刑”秦法的立法成就•1、调整范围广•秦律在一切“皆有法式”的法制原则要求下大胆尝试,成功地将法律的调整范围扩大到社会各个领域。•2、内容详细具体•秦统治者认为法律的不完备、不具体是导致民众违法犯罪的原因之一。因此,内容详备、具体成为秦律制定者的自觉追求。•3、语言精确,通俗易懂•语言通俗易懂,百姓才能知法守法,也才能增强法律的操作性。•4、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相互补充•秦在立法上,除了注重制律外,还强调令、式、课、程等其他法律形式;做到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相互补充,完善法律体系。这一做法被后世大多数统治者所继承,从而形成中国古代立法的一大传统。第三章汉朝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思想:•两个阶段:•1汉初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是“与民休息”,“宽省刑法”•2从汉武帝起,法制思想由汉初的黄老为主,儒法为辅,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在法律思想上,以“德主刑辅”取代了“务在宽厚”。二、汉朝的立法:•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2《九章律》除法经六篇外,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3汉律六十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叔孙通《傍律》十八篇。三、汉初刑罚制度改革:•1历史背景:•缇荧上书•2内容•汉文帝•1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五年劳役)•2劓刑改为笞三百。•3斩左趾改为笞五百。•4斩右趾改弃市。•问题:1把原来斩右趾刑罚上升为死刑,从轻改重;•2笞五百、三百太多,确难保活命,未毕人已死。•“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景帝•1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后又减为二百。•2劓刑的笞三百减为笞二百。•后又减为一百。•《垂令》规格为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是竹,皆削平竹节;打的部位是臀部;中途不得换人。•问题:法律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往往差距很大,封建酷吏仍然可用笞刑置人于死地。•“然酷吏犹以为威”3、历史意义:•以残人肢体,刻人肌肤,使人终身不息为特征的肉刑,本是奴隶制的刑罚,文、景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尽管在刑制改革的过程中,局部范围内曾有过一定程度的反复,但毕竟属支流。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为顺应历史潮流,满足本阶级对劳动力的需要,扩大剥削对象,创造更多的财富,对罪犯的劳动力价值有了重新评价和认识。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徒刑和笞刑,这就是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文、景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历史意义的事件,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亲亲得相首匿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1、三国的立法《魏律》。2、两晋的立法•《泰始律》,又称《晋律》。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武帝批准,“诏班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南北朝的立法•北朝诸律中,影响最大的当推《北魏律》和《北齐律》。隋唐法律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第五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一、隋唐时期的立法概况:•1隋代立法:•《开皇律》《大业律》•2唐朝的立法•《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二、隋唐时期的法律形式:•1律•2令•3格•4式三、唐初的法律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国家法令,惟须简约•法令不可数变•人有所犯,一一于法•慎刑恤狱四、行政法律制度•(一)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权体制•在行政体制上,主要是在以皇帝为中心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中央三省六部体制,•在地方体制中,唐也沿袭隋制,设州、县两级建制•(二)职官制度•1、官吏的选拔主要来源于科举考试•五、刑事法律规范•1、封建制五刑•《唐律》中的五刑,沿用隋制,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2、唐代的刑法原则•(1)十恶,就是直接侵犯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纲常的十种重大罪行。这十种犯罪所侵犯的是封建政权的根本利益和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关系到封建政权的生死存亡,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予以重惩。(2)贵族、官僚减免原则•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请是低于议的法定优待办法。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二是应该议者以上亲及孙;三是有五品以上官爵者。•减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吏及其亲属犯罪,可享受减一等优待,但只限于流刑以下的罪。赎。就是凡属应议、请、减范围内的人,八品、九品官员,及官员得减的祖父母、父母等犯流罪以下听赎。官当•以官品抵罪。公罪比私罪抵得多,官品高的比官品低的当的多。具体办法,以官当徒的,其犯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如犯公罪,可以分别多抵当一年徒刑。抵流罪,流刑三等均者算成徒刑四年。(3)划分公罪、私罪。•(4)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犯的原则•(5)累犯加重•(6)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7)自首原则•(8)类推原则。:一是应“出罪”的,采用“举重明轻”的办法,二是应“入罪”的,采用“举轻明重”的办法,(9)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属于同一国家的外国人在唐朝领域内相犯,依该国法律处理;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则依唐律处理。它反映了立法者尊重外国习俗和维护国家主权的法律意识。••八、唐朝的司法制度:•中央的司法机构•皇帝-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第六章宋、元的法制制度一、宋朝的法律制度(一)宋朝的立法特点《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编敕编例(二)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1、强化治安,重法惩治盗贼一是划分重法地,制定“重法地法”二是宋神宗熙宁四年颁行《盗贼重法》。2、刑罚制度的演变折杖法,刺配之法,凌迟刑。三、元朝的法律制度(一)元朝的立法成吉思汗《大扎撒》《至元新格》告成,它是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元仁宗时期,将有关风纪的格例、条画编辑成书,称《风宪宏纲》。英宗时《大元通制》,是元朝一部较为完备的重要法典。元朝最后一部法典是顺帝时颁布的《至正条格》,《元典章》不是由中央政府组织编制颁行的,而是由地方政府组织收集的法律汇编,是今人研究元朝社会和法制的珍贵史料。第七章明朝的法律制度明朝的立法1《大明律》2《明大诰》3编例4明会典二、明律的主要内容一、加强镇压直接危害封建国家的犯罪(一)重其所重明律的重罪范围十分广泛,但最主要的是十恶大罪中的前三项,即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纯属政治上的犯罪,其矛头固然也指向统治集团内部的各级官员,但主要是针对庶民百姓的反抗。(二)轻其所轻明律在贯彻“重其所重”原则的同时,对国家政治和经济危害性不大的一般犯罪减轻了刑罚,这些犯罪主要集中在家庭伦常方面。强化皇权,重典治吏五、明朝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演变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由过去的最高审判机关变为复核机关,刑部判决的案件由它复核。都察院地方司法机关:省、府、县第八章清朝的法律制度立法概况(1)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成文法典。(2)雍正三年,《大清律集解》,是第二部法典(3)乾隆时期,《大清律例》2会典的编制:《大清会典》二、清律的主要内容严刑峻法推行政治和思想高压政策(一)扩大“十恶”罪的适用范围(二)严禁臣下结党和宦官干政(三)严惩异端思想,大兴文字狱四、司法制度幕友是官员私人聘请的法律顾问,胥吏是各级政府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幕友与胥吏的身份不同,胥吏是清代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而幕友只是主官的宾客。秋审和朝审清朝的秋审和朝审带有复相和缓减之意,也是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也是明朝朝审制度的发展,较之明朝更完备。清朝的法律规定,凡真犯死刑罪犯,如谋反、大逆等罪,决不待时立即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而相对来说,性质略轻的杂犯死罪,皆入于秋朝审的,称“斩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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