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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规范修订过程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03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针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计划,在总结现行规范执行情况、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形势下新的社会需求、建筑防火设计的新要求,以及借鉴美国NFPA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2002年版)中有关内容的基础上,编制组先后完成“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并两次向各省、市、自治区的消防监督及设计等80个单位发函征求意见。规范修订过程2003年12月30日,公安部消防局在北京主持召开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专题论证会,与会专家针对局部修订条文进行了逐条研讨、提出了改进意见。2004年1月完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送审稿)。2004年2月,公安部消防局在北京主持召开了“送审稿”审查会。2004年6月,公安部消防局在北京主持召开了“送审稿”审定会。2004年10月,规范修订编制组完成局部修订“报批稿”。规范修订过程本次修订计划内任务1根据2001年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28、30号中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局部修订内容,增补“12局部应用系统”一章;2完善梁间布置喷头确有困难时的补充规定;3调整强制性条文数量。规范修订过程本次修订计划外内容1细化仓库危险级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2增补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8~12m)系统设计基本参数;3补充系统配水管道采用铜管、不锈钢管、涂覆其它防腐材料钢管的有关规定等。规范修订主要内容1针对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进行调整和补充,借鉴国外新技术提出净空高度8~12m非仓库类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2对不同净空高度、不同最大储物高度的超市分类规定了设计基本参数。3充实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4完善喷头布置、系统组件、管道、水力计算及供水等相关章节的技术内容。5提出系统采用铜管、不锈钢管、涂覆其它防腐材料钢管规定。规范修订主要内容6针对条文说明中的部分示意图进行了修改完善。7增加了“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要求。8调整强制性条文数量。9补充附录A中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附录B中橡胶、塑料的分类举例。新增条文:9条修改条文:18条缩减强制性条文:60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1总则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制订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设计标准可以引用美国NFPA-13标准的规定来说明,即:“提供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低限度要求”。本规范根据上述设计标淮,提出所应遵循的规定条文和应采取的技术措施。1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适用与不适用范围凡可用水扑救火灾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均可安装使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范围:(4.1.2条)1总则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凡自动灭火设施,其成功扑救火灾的充分必要条件,包括启动时间、正常运行和灭火能力。当采用新技术时,应满足先进性、适用性与成熟性的要求。当采用包括设计方法在内的新技术、以及替代本规范规定的其他技术措施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美国NFPA-l3标准的规定为:“不限制采用替代措施,但不得降低系统的可靠性,并应得到权威机构的批准”。1总则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1.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2术语2.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按规定技术要求组合后的系统,应能在初期火灾阶段自动启动喷水,灭火或控制火势的发展蔓延。定位:扑救初期火灾,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2术语2.1.2闭式系统close-typesprinkler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湿式系统wetpipesystem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2干式系统drypipe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2术语3预作用系统preaction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4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recyclingpreaction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2.1.3雨淋系统delugesystem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亦称开式系统。2术语2.1.4水幕系统drenchersystems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1防火分隔水幕watercurtainforfirecompartment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2防护冷却水幕drencherforcoolingprotection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2术语2.1.5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combinedsprinkler-foamsystem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1.6作用面积areaofsprinklersoperation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2.1.7标准喷头standardsprinkler流量系数K=80的洒水喷头。2.1.8响应时间指数(RTI)responsetimeindex闭式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2术语2.1.9快速响应喷头fastresponsesprinkler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5的闭式洒水喷头。2.1.10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extendedcoveragesidewallsprinkler流量系数K=115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2.1.11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earlysuppressionfastresponsesprinkler(ESFR)响应时间指数RTI≤28±8(ms)0.5,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货架仓库的大流量特种洒水喷头。2术语2.1.12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areaofonesprinkleroperation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的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的乘积。2.1.13配水干管feedmains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2.1.14配水管crossmains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2术语2.1.15配水支管branchlines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的管道。2.1.16配水管道systempipes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总称。2.1.17短立管sprig-up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2.1.18信号阀signalvalve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2术语2.2符号a——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间距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间距c——障碍物横截面的一个边长d——管道外径dg——节流管的计算内径dj——管道的计算内径dk——减压孔板的孔口直径e——障碍物横截面的另一个边长f——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的垂直间距2术语2.2符号g——重力加速度h——系统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H——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i——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k——喷头流量系数L——节流管的长度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P——喷头工作压力P0——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2术语2.2符号q——喷头流量q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Qs——系统设计流量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Z——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ξ——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3.0.1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轻危险级2中危险级(Ⅰ、Ⅱ级)3严重危险级(Ⅰ、Ⅱ级)4仓库危险级(Ⅰ、Ⅱ、Ⅲ级)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3.0.2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附录A。3.0.3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4系统选型4.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建筑物内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取决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和是否需要强化扑救初期火灾措施的必要性,而不是建筑物的规模。我国的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综合国力已经显著增强,已经具备进一步拓展系统应用范围的条件。因此,此条既说明了系统的适用条件,又有促进推广应用的含义。4系统选型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4.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4系统选型4.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3作用面积内开放的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4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4系统选型4.2.1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4.2.2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4.2.3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2严禁系统误喷;3替代干式系统。4系统选型预作用系统的类型1单连锁系统:火灾探测装置动作即允许水进入报警阀后的管道系统。2双连锁系统:火灾探测装置和系统喷头都动作时才允许水进入报警阀后的管道。3无连锁系统:火灾探测装置或系统喷头动作就允许水进入到报警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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