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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应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是故意杀人罪。第一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故意犯都是危险犯,过失犯都是结果犯。2、法定刑①、对于故意犯罪(1)基本刑罚:3-10年有期徒刑(2)加重刑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②、对于过失犯罪(1)基本刑罚:3-7年有期徒刑(2)减轻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放火罪★1、概念: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犯罪构成:①、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就应当负刑事责任②、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③、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④、客观方面:放火焚烧的行为3、认定:不是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而是以目的物是否独立燃烧,而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为标准。4、区分:本罪与失火罪:故意/过失二、投放危险物质罪★1、概念: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犯罪构成:①、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就应当负刑事责任②、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③、客体:公共安全④、客观方面: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区分:①、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关键看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②、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故意/过失。③、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后者的目的通常是营利,不是追求毒害他人的结果。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概念: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在公共场所向人群射击等。(树立牌子认定为间接故意)2、本罪是个罪名,不是类罪名。第二节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破坏电力设备罪1、认定:构成本罪必须要求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即正在通电。不通电也是正在使用中:①、已经架设完毕交付电力部门验收的。②、农村小水电站季节性通电的线路,或者季节性使用的电力排灌设备即使在暂停使用期间不通电的。2、一罪与数罪:为了盗窃,而破坏电力设备的情况。这种情况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从一重罪处断。第三节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法定刑: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二、劫持航空器罪1、犯罪对象:包括民用、军用、海关、边防、消防、公安使用的航空器2、法定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第五节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一、交通肇事罪★1.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犯罪构成:①、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其它与交通运输相关的人员。(注意:主体不仅限于从事机动交通运输的人员,骑自行车的人甚至行人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即使未致使被害人死亡,也同样构成本罪。)②、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③、客体: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④、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3、认定:①、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发生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②、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1)所谓逃逸主要是指从肇事现场逃跑,但也包括将被害人送进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景。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所谓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则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二、重大责任事故罪1、概念: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2、犯罪构成:①、主体:一般主体②、主观方面:过失③、客体:生产、作业的安全④、客观方面:(1)具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2)违规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3)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后果三、危险物品肇事罪1、概念: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区别:①、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缺乏谨慎等引起的。②、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前者仅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后者违反安全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犯罪)对此章的罪名,建议多重视法条内容的掌握,尤其是法条中那些列举式的规定.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概念: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2、构成要件:①、主体:一般主体。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自然人或单位。②、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③、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④、客观方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如果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了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即15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二、生产、销售假药罪1、概念: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2、构成要件:①、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②、主观方面:故意③、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而且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④、客观方面: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3、法定刑:①、基本罪状: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由危险犯改为了行为犯)②、加重罪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③、再加重罪状: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认定:①、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看生产、销售的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或以假药处理的药品;二是从客观方面看,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三是看主观方面有无故意。②、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三、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①、性质不同:生产销售的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食品原料②、形态不同:行为犯/危险犯第二节走私罪1、概念: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依法应缴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2、客体客体为海关监管制度,个别罪有它的直接客体如:走私枪支弹药——侵犯国家主权,枪支弹药管理制度走私淫秽物品——侵害善良风俗(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废物(不再限于固体废物)——海关监管制度、环境安全权3、共犯(走私的辅助行为)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4、从重处罚事由: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5、数罪并罚:①、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②、又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应以走私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虚报注册资本罪1、概念: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法定刑: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金。单位犯罪的,判处罚金,并对主管、负责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概念: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为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后在公司成立后有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法定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罪的,判处罚金,并对主管、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概念: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5千以上)的行为。2、犯罪构成:①、主体:(国有和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②、主观方面:故意。③、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④、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3、认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受贿犯罪行为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4、法定刑: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数额巨大,是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以上的。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概念: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2、法定刑: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节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罪一、伪造货币罪1、概念: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等外部特征,制造假货币冒出真货币的行为。2、犯罪构成:①、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②、主观方面:故意③、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④、客观方面: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等外部特征,制造假货币冒出真货币的行为。3、认定:①、伪造古钱币构成诈骗罪。②、如果没有伪造货币的行为,仅只以现成的东西骗人,如把纸张夹在一叠货币之间冒充货币,构成诈骗罪。③、伪造有价证券定为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4、法定刑: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总面额3万元以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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