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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的刑法条文从第382条至396条,共15个条文,有13个罪名(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违反其职务相关的法律规定,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或者国有单位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与贿赂相关的行为。二、构成要件(一)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廉政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违反与其职务相关的法律规定,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拥有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或者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这类犯罪行为不仅与职务密切相关,而且从结果来看,都获取了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财物。(三)犯罪主体: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外存款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只有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少数犯罪,由一般主体构成。(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第二节分述一、贪污罪百度搜索_中国贪污官员(一)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二)犯罪构成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部队)(2)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中从事国有财产管理的人员。所谓委派是指代表国有企事业单位,受委托区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4)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委会协助政府行政工作)3.犯罪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取得公共财物所有权的目的今日说法08-06-27贪污党费-视频-在线观看-六间房视频6.cn六间房视频6.cn1.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2.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3、贪污罪与侵占罪的界限(四)刑事责任(三)认定18.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18)C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二、挪用公款罪(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对象一般是公款。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4.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予以挪用,但不具有将公款永远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行为人只是想暂时非法使用公款,主观上是想给还的。(二)认定(今日说法)反贪局在行动(上)在线观看-酷6视频(今日说法)反贪局在行动(下)在线观看-酷6视频1、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2、挪用公款进行担保案件的认定。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三、受贿罪#南勇受贿罪成立或判死-视频-优酷视频-在线观看百度搜索_南勇受贿(一)受贿罪的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经济受贿),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斡旋受贿)是受贿罪。1、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贿赂的行为。3、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认识到对方所送财物是贿赂仍然执意去收受或索要,或将回扣、手续费据为己有。(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斡旋受贿的条件(1)行为人同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具有直接的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制约关系和横向制约关系。(2)被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请托人的利益之间存在制约关系,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者。(3)由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4)行为人收受或索要了财物但被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收受、索要财物或未合谋收受、索取财物。四、行贿罪(一)行贿罪的概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行为,是行贿罪。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犯罪。(一)本罪特征(1)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其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有一项明显大于合法收入,或其总和大于合法收入。这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条件。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包括拒绝说明、虚假说明、作不能证实的说明。(2)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3)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有意占有这些财产。(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1、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数额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计算。计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三)处罚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概述贪污贿赂罪分述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贪污贿赂罪的种类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概念和特征贪污罪的认定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处罚思考题:1.贪污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该注意划清哪些界限?2.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该注意划清哪些界限?3.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该注意划清哪些界限?4.什么是行贿罪?它有哪些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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