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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其特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其特点是: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14项原则有些规定,如二审终审、陪审、上诉不加刑、刑事司法协助等属于制度原则与原则之间互相关联,形成统一整体第二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程序法制原则国家追诉原则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程序参与原则有效辩护原则平等对抗原则诉讼及时原则适度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基本含义:立法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司法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滥用权力二、国家追诉原则国家追诉的含义:广义:包括代表国家的各专门机关依照职权发动刑事诉讼、侦查犯罪和起诉犯罪的各项活动狭义:仅指起诉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2国家追诉原则的基本依据:刑事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犯被害人往往缺少收集证据、指控犯罪的能力,而且易受个人复仇情绪、恐惧心理等因素的影响许多案件并无明确的被害人注意:国家追诉是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国家权力日益强化的结果实行国家追诉,并不排斥或妨碍公民个人在追诉犯罪中作用的发挥三、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起诉权与审判权分离审判须以起诉为前提审判受到控诉范围的限制起诉人有权撤回起诉四、司法独立原则2、司法独立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服从法律。它作为一项诉讼原则,不同于西方在政治体制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原则。后者作为国家政治制衡体制的一项要素,属于国家政治原则范畴,而前者只是一种“技术性司法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3、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法院整体独立(或称外部独立)法官个体独立(或称内部独立)法官的职业特权,如任期和任职条件得到充分保障、法官在审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指控和法律追究、法官的裁判结论不得列入议会讨论议程等法官应当遵守职业伦理准则,如法官不得从事或参与政治活动、不得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任职、不能从事商业活动等不但在审判阶段独立,在审前程序中也是独立的3五、无罪推定原则注意:无罪推定系针对有罪推定而言,所谓有罪推定,是对纠问式诉讼中一系列现象的归纳:被告人是诉讼客体,无辩护权口供是主要证据来源,为取得口供可以刑讯审判不公开司法与行政不分,控诉与审判不分被指控人可以不经司法程序而被定罪2、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任何人在未经合法程序被宣告有罪之前都应推定是无罪的。提供证据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指控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对于侦查、起诉、审判官员的提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无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若不能证明其有罪或者证明达不到法定的要求,则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即罪疑从无;法院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审判程序才能作出有罪判决,在这种程序中,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应当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所必备的程序保障,如被告知罪状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控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传唤有利于自己的证人的权利等;无罪推定不等于无罪认定,它仅仅是一种程序性、暂时性的法律状态。3、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体现了尊重基本人权和人的人格尊严的理念为公民基本权利不受无端侵犯提供了充分保障,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秩序和稳定使得控审分离有了实质意义,审判权对控诉权的制约更加具体是人类对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其应当给予怎样的法律保障进行长期思考的结果六、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也称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含义: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出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出于自愿,并在意识到相应后果的前提下作出注意:该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该原则的核心要求是非强制性,法律所并不禁止“自证其罪”,而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4实现该原则有一系列的法律保障,如权利告知制度、沉默权制度、律师帮助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参考资料】Allan诉英国案【视频资料】美国影片:终极证人b,15:30-22:50七、程序参与原则基本含义: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者他们的代表,能够参加诉讼,对与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相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如:在英国,法官在决定是否羁押被逮捕人时,要听取被逮捕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在美国,检察官在进行辩诉交易前,通常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有些州则规定为必须在德国,轻微案件不予追究和暂缓起诉的案件,需征求被指控人的同意程序参与原则的意义:是主体性理论在刑事程序中的反映,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提供了保障是诉讼公正的要求是维持诉讼平衡的需要是增强司法权威和信服力的要求八、有效辩护原则含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均有权进行辩护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合格的、能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国家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如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等九、适度原则(也称比例性原则)基本含义: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力度应与其行为的严重性、嫌疑程度(掌握证据的充分性)、案情的紧急性和必要性相适应。十、平等对抗原则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在平等基础上展开对抗十一、诉讼及时原则基本含义:诉讼活动应迅速进行,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延误。在审判阶段表现为集中审理,即除节假5日外,对一个案件应每日连续审理,直至审理完毕。在英美国家,此为被追诉人的宪法性权利,若违反该原则,将使得相应指控被撤销,被追诉人不得再次受到追诉。十二、禁止重复追究原则(英美法系称之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大陆法系称之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含义:在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陪审团一旦组成并作出了宣誓;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中,当第一份证据被提供于法庭之上或第一个证人作证之后,法院不论作出无罪判决、有罪判决还是终止诉讼,被告人的同一行为都不得受到再次起诉和审判。理论基础:维护法的安定性维护被告人利益和相应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追诉权保持控辩双方地位平衡注意: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略有区别:一事不再理的着眼点在于程序的安定性,禁止双重危险的着眼点在于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刑受到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前提是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以此为前提,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危险¡±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也称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三、依靠群众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宪法依据是其第27条:“一切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二)具体含义是指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在发挥自身的职能主导作用的同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依靠群众,发挥群众的协同配合作用。也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三)在刑诉中的要求与体现保障任何公民都有报案、控告、检举犯罪的权利。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公民控告后,司法机关不立案的,还可申请复议或起诉;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通缉在案的人,越狱逃跑的人或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要便利群众参与诉讼活动。允许公民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报案、控告、举报;询问证人尽可能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管辖以诉讼参与人、知情人较多的所在地即犯罪地为主等。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在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依法吸收人民陪审员陪审;允许公民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监外执行、假释的群众监督及缓刑期的群众监督;管制刑的执行;公民对已生效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提出申诉等。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具体含义指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公正,处理正确。是实事求是理念与依法办案精神的体现。(三)在刑诉中的体现公、检、法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已经查明的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作为全部依据。这就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防止主观臆断。对案件的处理必须以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处理的标准和尺度。这就要求做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程序法治,防止类推定罪。对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的查明和认定必须在既定的程序规则中进行。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6条:“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是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刑诉中的具体体现。(二)具体含义指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平等地受到刑事追诉处罚和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两个方面。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案例】被告人邓某,系某化工厂工人。一日,邓某与邻居谷某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撕打,邓某一拳打在谷某的左眼上,造成谷某左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6年,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于4月6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3月30日通知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支持公诉。【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院与检察院关系的规定,法院与检察院的行为是否妥当?正确的做法应当如何?(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也是宪法第135条的规定。(二)具体含义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别行使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不能相互替代或推诿。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按其职责保持诉讼衔接,以共同完成7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检验与制衡,以保证及时发现问题和错误,公正准确地执行法律。七、检察监督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第129条的具体体现。(二)具体含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除执行自身的诉讼职能外,依法对其他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情况实行法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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