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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3-1-5-1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致: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获授权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分别于2009年8月7日、2010年3月3日、2010年3月9日及2010年3月22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本所现根据2010年3月23日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发行人律师的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3-1-5-2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针对2010年3月23日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出具,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过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原则、律师声明及有关结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复述。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陈述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原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原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原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进行上述引用时,不得因此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且应将涉及引用的相关文件送交本所律师审阅确认后再报送或发出。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赶赴发行人所在地,与相关人士进行了沟通座谈,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对发行人儿童药生产基地质检办公楼天花板坍塌事故的核查(一)关于对发行人儿童药生产基地质检办公楼天花板发生坍塌事故的核查发行人律师的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3-1-5-31、经核查,2009年11月15日晚,发行人位于海口市高新区药谷二期正在施工的儿童药生产基地质检办公楼顶层坡屋面,因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发生局部坍塌事故(以下简称“本次事故”)。本次事故造成4名工人被坍塌物掩埋,其中1人因抢救无效死亡,3人受轻伤。2、经核查,本次事故发生后,发行人立即成立了善后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施工单位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做好伤者的医治工作和家属的安抚工作;同时,协调施工单位做好死伤者的赔偿工作。3、经核查,2010年3月23日,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认为:经海口市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应由施工方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施工方进行了处罚,相关善后事宜已由施工方负全责处理完毕。同时,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发行人在近三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二)关于本次事故对发行人募投项目建设的影响1、经核查,本次事故发生地点为儿童药生产基地质检办公楼,该办公楼属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儿童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基建建设中的一部分。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死伤者的赔偿均由施工方承担,未对发行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2、经核查,本次事故发生后,发行人组织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的相关专家对儿童药生产基地质检办公楼顶层坡屋面的施工方案进行了专项论证。2010年1月22日,发行人儿童药生产基地质检办公楼顶层坡屋面的施工方案已通过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组的审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儿童药生产基地工程已恢复施工。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儿童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预计在2010年5月投入使用。发行人律师的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3-1-5-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儿童药生产基地质检办公楼天花板坍塌事故已经海口市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为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对施工单位作出了相应处罚,发行人未因本次事故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儿童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恢复施工,本次事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影响较小;发行人在近三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本次事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障碍。二、结论意见综上所述,发行人儿童药生产基地质检办公楼天花板坍塌事故已经海口市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为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对施工单位作出了相应处罚,发行人未因本次事故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儿童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恢复施工,本次事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影响较小;发行人在近三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本次事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障碍。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专用页)发行人律师的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3-1-5-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专用页)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徐猛经办律师:温烨王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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