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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培训HCCQ品质保证部:周2017年5月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却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特性危险废物特性是指它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感染性等。•贮存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处置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理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其优先顺序为最小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台账、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做到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监管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这些事件严重威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有效的遏制此类非法转移倾倒恶性事件的发生,也为了实施危险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推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是势在必行的。对于企业来讲一旦发生事故,对于企业的发展有可能是致命性的打击,尤其是对于我们上市公司来讲影响尤为明显,企业的效益直接影响员工的发展,所以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是与大家利益息息相关的。•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1.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此为否决项)。•1.2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不得将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再次转移。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内容•1.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对拟接受委托的单位资格、能力等进行核实,查明其是否具有与拟处置危险废物相应的利用、处置资质。•1.4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与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说明拟委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处置要求与标准等。•2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2.1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利用或处置,杜绝非法流失。•2.2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2.3危险废物台账应与生产记录相结合,严禁弄虚作假。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至少应保存10年。•3、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报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4.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4.2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4.3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4.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转移频繁的单位,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一日一单制度,但每单必须附详表对当日转移情况进行说明。详表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转移数量、禁忌及应急措施以及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经营单位联系方式。•4.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如实、完整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栏目内容。•4.6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妥善保管转移联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自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联单报送批准转移计划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5、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5.1贮存设施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贮存设施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5.2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5.3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应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5.4贮存设施(贮存间)应加锁管理,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进出贮存设施(贮存间)。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标准的标签。6.1贮存场所危险废物警告标志•6.2标志标牌应当设置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6.3标志标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生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规格颜色说明形状:等边三角形,边长40cm;颜色:背景为黄色,图形为黑色。警告标志外檐2.5cm;材料应坚固、耐用、抗风化、抗淋蚀。•7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和贮存•7.1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分类进行。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本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延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贮存其收集的危险废物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7.2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存放;工业危险废物与办公、生活废物分开存放;固态、液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分开存放;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分开存放;利用和处置方法不同的废物分开存放。•8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8.1《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及周围环境状况、应急预案启动情形、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人员安全及救护、应急装备、应急预防和保障措施、事故报告等。•8.2要邀请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应急预案的合理性、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在应急过程中是否会产生新的危害等进行科学评价和审核。审核后的应急预案要发布实施。•8.3企业要配备基本的应急设施、设备及装备,并针对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同时保存好演练的相关资料以备检查(此为否决项)。•8.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绘制厂区应急疏散路线示意图,图中标出单位及厂区周边地理位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位置以及周边的道路、河流和环境敏感点信息,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制作应急响应相关人员联系通讯表、外部应急救援单位联系通讯表、危险废物理化特性及处理措施图等,并在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场所显著位置处张贴。•8.5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可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纳入企业综合性的环境应急预案,但内容应满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9、定期监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保证污染处理设施达标排放。•10、业务培训•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10.1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方法和操作规程。•10.2培训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要建立培训档案,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记录、影像资料等。•11、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危险废物岗位人员责任制度,并将制度张贴于厂区显著位置、相应岗位和车间。•12、危险废物档案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相关资料、应急预案及环境应急演练记录、环境监测、员工培训记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等档案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并设专人保管•13、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和报告(经营单位特别规定)•13.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13.2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还应包括如下内容:危险废物成分分析记录;新产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单位内部检查相关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有关记录等。•13.3危险废物移入我省境内进行处置、利用的,应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13.4实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制度•13.5从事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均执行台账、季报、年报制度,每季度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报表,次年的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表。•13.6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每批(次)接受的危险废物处置完成后十日内,将转移、利用、处置情况报有相应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3.7当经营过程发生事故或发现其他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形时,应即时向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四、环保部门对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考核内容及标准•以下是环保部门对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考核的内容及标准,共30项,每项达标计2分;基本达标计1分;不达标计-1分•满分为60分。50分以上为达标;40-49分为基本达标;40分以下为不达标。•第1条、18条、30条为否决项。即该项不达标,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考核年度内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扣除10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人员伤亡的,综合评估为不达标。检查项目检查主要内容达标标准检查方法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第三十条)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建立了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现场核查,查看相关管理制度。检查项目检查主要内容达标标准检查方法二、标识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二条)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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