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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减少阿片类物质非法使用,萎缩毒品市场,降低艾滋病传播相关危险行为,恢复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的社会功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北京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应坚持公共事务政府主导的原则,加强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三部门的密切合作,遵循严格管理、不营利的原则,充分体现对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的人文关怀,利用现有医疗资源、药品生产与供应资源及社区管理资源。第三条本办法中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药物成瘾社区维持治疗的医疗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他们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减少由于阿片类物质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为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第四条本市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以下简称维持治疗)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北京市成立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的市级维持治疗工作组,根据全市的吸毒人员情况和卫生资源情况,确定维持治疗机构的数目和布局。市级维持治疗工作组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维持治疗工作的协调及日常管理。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机构所在区县,成立由区县卫生局、公安分县局、药监分局组成的区县级维持治疗工作组,组织实施维持治疗工作,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的协调及日常管理。第五条北京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维持治疗工作的业务人员治疗(包括咨询、麻醉药品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监督、指导治疗工作,定期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区县卫生局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审核维持治疗工作人员执业注册情况,监督管理维持治疗机构内维持治疗药物的使用和有关医疗活动。第六条北京市公安局负责对参加维持治疗,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备案,为全市维持治疗门诊安全提供保障与支持,协助卫生部门招募吸毒者进入门诊治疗,对维持治疗药品运输、使用、储存中出现的非正常流失情况进行查处,维护维持治疗中的治安秩序。区县公安分县局负责审核曾接受过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自愿戒毒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接受治疗的资质,协助卫生部门及维持治疗机构招募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并维护场所治安秩序,对于违反治疗规定仍继续滥用阿片类物质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予以处理。第七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美沙酮口服液配制单位的药品生产和运输等方面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药品质量与安全。区县药监分局负责美沙酮口服液安全监管。第八条维持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市、区县卫生局协调市、区县人事局进行解决。第九条市级工作组协调全市的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统一组织已经配制好的美沙酮口服溶液供应各维持治疗机构使用。维持治疗机构不得从其他任何渠道获得美沙酮。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级工作组核准的计划配制美沙酮口服液并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保证质量,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第十条登记在册吸毒人数达到或超过500人的区县均应设立至少1家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个别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数量。第十一条维持治疗机构必须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十二条申请承担维持治疗门诊的机构,需向所在地区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及以下材料:(一)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申请表;(二)拟用房屋的产权证明或租赁文件复印件;(三)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四)维持治疗拟用房屋内部布局平面图;美沙酮口服液仓储平面布局图、安全设施布局图及说明性材料;(五)申请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六)申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两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法规、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情况说明材料;(七)有关规章制度。第十三条接到书面申请的区县卫生局应会同区县公安分县局、药监分局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报市卫生局,并移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市级工作组经审查,符合《申报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的,报国家级工作组并经国家级工作组复审批准。第十四条取得国家级工作组复审批准的申请机构,应做好人员安排、设备采购、药品储备等准备工作,并向市级维持治疗工作组提出开诊申请。第十五条市级维持治疗工作组接到开诊申请后,按照《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开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第十六条接受维持治疗者(以下简称受治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过多次戒毒仍不能成功戒断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诊断标准参见《中国精神疾病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3》中的药物依赖诊断标准);(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三)本市居民或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持有相应暂住证的外地户籍公民;(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对于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不要求第2项条件。第十七条申请接受维持治疗者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二)对于接受过戒毒治疗的成瘾者,要求提供驻地公安机关、强制、劳教或自愿戒毒机构出具的戒毒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戒毒收费收据等);(三)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暂住证;(四)2张1寸免冠照片;(五)如果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能够证明其感染状况的相关信息。第十八条未曾接受过强制或劳教戒毒的申请接受维持治疗者,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并登记身份信息。维持治疗机构应每月向市公安局报告备案一次。第十九条维持治疗机构应在维持治疗前,与被核准的受治者签订协议书,并发放统一制作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第二十条维持治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市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第二十一条维持治疗机构应对维持治疗的相关工作经费进行专项管理、专项使用。维持治疗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维持治疗药物的配制、运输、储存费用、维持治疗机构日常工作,承担受治者的行为矫治、心理辅导和防病咨询等各种服务的开支。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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