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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史某拥有4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间史某家中失火,当:(1)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家庭财产损失3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所以在本案例中:(1)当家庭财产损失15万元时,由于损失低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损失金额赔偿15万元。(2)当家庭财产损失35万元时,由于损失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30万元。案例2: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该被保险人家中失火,当:A、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案例分析: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B、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减去免赔额后剩余的差额,即超出免赔额的部分。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8万元-5万元=3万元。C、相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因为采用了相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超过保单规定的免赔百分数,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其超过绝对免赔率的损失部分。相对免赔率: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只要达到保单规定的百分数时,保险公司不作任何扣除而全部予以赔偿。案情介绍2007年12月1日,住某市某区的居民刘某家中暖气破裂,造成楼下三家受损,以及临单元6楼出险受损,刘某查找保险合同,按要求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赔偿。保险单证记载,刘某于2007年9月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标的为家庭财产与室内装修,保险期限为一年。理赔焦点1、查证第一现场。2007年12月1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电话立即赶赴现场,同被保险人共同查勘确认保险及损失情况:一是出险时间在保险期限内;二是出险地点与投保地址一致;三是原因是自家暖气破裂;四是与邻居几人谈话确认此事故情况。2、确定保险责任。根据家财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除列明外,在本险别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确定本案保户刘某家中暖气破裂,造成楼下三家受损,以及临单元6楼受损出险。是由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未尽核保责任应予赔付2005年12月15日,黄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黄某提出投保朋友赠送的裘皮大衣5件,价值8.1万美元,朋友送的床罩1套,价值12888元,还有项链2条,价值3500元,以及部分文物,保险公司称文物需另外投保;黄某提出上述财物没有发票,保险公司称没有发票也可以保;黄某提出应该到家里核对一下上述财物,保险公司称不用核对了,交钱就可以。黄某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交纳了保费1463元,投保了下述保险项目包括:房屋装修保额3万,家用电器保额2万,服装家具保额50万,床上用品保额1万。附加险:租房费用损失险保额1万,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2000元,水暖管爆裂险保额2万,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2万,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一切险2万,盗抢险,53万元,保险期限为2005年12月16日中午12时至2006年12月16日中午12时止。保险公司为收款单位,并在保险单上盖章。2006年2月3日16时,黄某外出回到上述财产所在地址,发现家中被盗,投保的保险财产丢失,包括裘皮大衣5件,项链2条,床罩1套,纪念币20张,手表一块,等等。黄某报案后,公安局出现场并予刑事立案。案件发生后,黄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丢失的财物没有发票及证明为由不予理赔,无奈,黄某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理赔结论本案经过两次法庭审理,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黄某赔偿金40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火灾发生后投保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某将自己的2间房屋投保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同年7月于某从外地回来和朋友一起喝到很晚,便在朋友处睡着了。第二天上午8点,邻居来电话说家中着火了,于某听后便起身要走,朋友提醒说你不是买保险了吗,你回去有什么用啊,于某便倒头又睡着了。直到当天下午2点于某才回到家中,发现家中大部分财物均已烧光,于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经消防人员和保险公司对现场的查勘,确定着火原因,是因为于某家中蚊香燃尽部分滴落到地上,才导致了这场火灾的发生,家中财产的损失总计为6万元,于某遂对保险公司提出了事故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对事故的发生调查发现,于某当天接到邻居的失火电话通知后,即未拔打119实施报警,也未及时到达失火家中,实施抢救财产或协助消防人员实施有效灭火工作,于某违反了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的规定,故保险公司提出对此次失火事故拒绝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故赔偿李某4.2万元,于某对此次事故也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故承担此次事故的30%责任,自己承担1.8万元,判决生效后于某保险公司均未提出上诉。赔偿方式1.保险房屋:比例赔偿方式2.室内财产: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财产保险在处理赔款中的基本方式之一。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实际上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价值和保险金额相等,可以算作十足投保;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价值,则认为完全没有投保王某将其房屋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内因火灾造成损失6000元,投保时房屋的市场价为1.5万元,出险时房屋的市场价为1.2万元,保险人的赔偿为多少?王某将其家具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内因火灾造成损失4000元,出险时该套家具的市价为8000元,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就为多少?王某于1998年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择投保了纯平彩电与VCD各一台,保额10000元。两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时不慎引燃大火。王某情急之下,抢救出彩电和VCD,因来不及救出其他物品,结果导致损失4500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对于如何处理这一起特殊的家庭财产投保索赔情况?案例: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赔,理由是这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因为它没有发生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电视机与VCD,非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理由拒赔。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观点从法律上站得住脚,但实际中却很难让人接受,“合法而不合情理”,建议保险公司应通融给付,弥补王某精神上的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奖励王某积极施救的行为,其他财产损失应作为施救费用给予赔偿。因王某是为抢救保险标的而导致其他财产损失的,施救行为本身也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你认为如何处理本案是合理的?分析与处理意见处理本案的关键之一是王某的损失能否认作是施救费。我们先假设,灾害发生时,王某抢救其他物品,而不是彩电和VCD的话,保险公司无疑要承担3000元的保险金赔偿责任。王某完全可以这样做,也能名正言顺获得赔偿,但王某选择以损失其他物品的方式救出投保财产,即无暇顾及其他物品而导致损失的原因是为了尽量防止或减少标的损失,从这一点上看,我们仍可认将其他物品的损失金额认为是施救费用,只不过表现形式不是金钱而是实际财产。根据《保险法》第4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付,这不是对王某的奖励,更不是施舍同情,而是合情合理的赔偿义务。案例:陈某在海边有一幢私房。2000年3月7日,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保险金额:房屋50000元,小仓库10000元,其他财产4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同年8月9日,该地区遭到了龙卷风袭击,当天上午10点左右,陈某发现小仓库的房顶被龙卷风摧毁,便去抢搬仓库内的贵重物品,不料被一根房梁砸在脑部,当场死亡。不幸的是,下午1时左右,龙卷风又将陈某院中的一棵老树刮到,断树将陈某的房屋顶砸坏,屋里一些财物损坏。这次事故,造成陈某的财产损失为:房屋损失3600元,屋内财产损失830元,小仓库损失5100元,库内财产损失3700元。陈某的妹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的要求。对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内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龙卷风责任,所以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陈某已死,应向其继承人妹妹支付赔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龙卷风责任,但被保险人陈某在其间死亡,财产权的主体消失时,其可保险利益必然消失,所以陈某死亡前的财产损失(即小仓库及内部财产)应予以赔偿,陈某死亡之后的财产损失(即房屋及内部财产)则不予赔偿。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案例分析陈某死亡前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应负责赔偿,保险赔偿金作为遗产由妹妹继承。案例2000年5月20日(星期六),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王某到张某家推销家庭财产保险。经王某宣传与讲解,张某决定向王某投保家庭财产综合险、附加盗抢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其中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36万元,室内装潢8万元,家用电器6万元,衣物及床上用品4.5万元,家具5.5万元,并填写投保单,保险期限自2000年5月21日至2001年5月20日。张某当场缴纳保险费1095元。因为恰逢周末,王某口头答应22日(星期一)将正式保单送给张某。天有不测风云,22日上午大降暴雨,雷电击坏外线供电变压器,造成周边用户电器损坏。张某家用电器损失3500元。与此同时,王某在前往保险公司的途中因路滑摔倒受伤送往医院。下午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的观点第一种:保险公司应该拒赔。虽然张某填写了投保单,缴纳了保费,雷击为保险责任,且发生的保险事故在投保单填写的有效责任期限内,但是,保险公司未出具正式保单,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合同,所以张某同保险公司双方并没有订立保险合同。本案保险公司并未签发正式保单,所以有权拒赔。第二种:保险公司应该拒赔。因为保险代理人王某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编制人员,其口头答应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愿,所有张某和保险公司并未达成协议,不存在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第三种:保险公司应该通融赔付。鉴于当前家财综合险散户业务开展困难,位扩大该险种影响,保险公司应提供适当的补偿性赔款。你的看法呢?1996年6月,某居民王某家楼上住户李某忘关自来水开关,导致水流外溢,殃及王某家。由于未能及时控制,王家损失严重,清理各项损失近万元。经双方协商,李某同意赔偿王某5000元了结此事,并立下书面协议。事后,王某的妻子在单位与同事闲谈谈及此事,单位财务人员说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原来,王妻单位为每位职工投保了家庭财产险。王妻回家后与王某商量,决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由于现场已破坏严重,给定损工作带来很大问题。最后经协商决定赔付8000元结案。由于涉及第三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后,要求王某签署权益转让书,准备向责任人追偿损失。王某签字后,保险公司找到李某,李某人为已经赔偿王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于是产生一场理赔纠纷。各方观点王某认为自己的损失超过1万元,保险公司的赔款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和李某的赔款自己均应得到
本文标题: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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