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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警情处置浙江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10〕12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死亡性质的死亡事件。第三条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当遵循“及时调查取证、规范准确鉴定、依法采取措施、公平公正处理”的原则。管辖第四条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由尸体发现地所在的县(区)级公安机关管辖。处置工作需要死者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配合的,死者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必要时,可由两地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第五条涉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另有规定情形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按相关规定管辖。不属于上述情形,有他杀嫌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无他杀嫌疑且死亡原因或死亡性质明确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七条涉及外国人非正常死亡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附件中《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和《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民发〔2008〕3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前期处置第九条指挥中心接到非正常死亡的报警后,应当指导报警人员协助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同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汇报,并向辖区派出所、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等有关部门下达出警指令;全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工作。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或者指挥中心指令后,值班所领导应迅速带领民警赶赴现场,划定警戒区域,拉好警戒带,设置警戒哨位,保护好现场;在公共场所的尸体,应用洁净遮盖物(如白色床单)覆盖或者用遮挡物遮挡;紧急疏散围观人群,禁止无关人员接近或进入现场,禁止无关人员拍照、录像;第一时间做好尸体原始现场的拍照固定工作;积极寻找报案人、发现人、目击证人,控制相关嫌疑人,制作报案人或发现人笔录;对情绪激动的死者亲属做好安抚、稳控工作,防止抬尸闹事;将初步调查情况及时报指挥中心。第十二条治安部门接到指令后,要及时与辖区派出所联系,掌握有关情况,特别注意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动向;对死亡原因不清、性质不明或死者家属提出异议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要提前介入,指导辖区派出所做好死者家属(或利害关系人)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媒体负面炒作、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检验鉴定第二十五条为了确定死亡原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由主办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六条死者家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主办部门应当认真核实死者家属提出的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理由,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妥善处理,争取死者家属的配合;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有权解剖尸体,但应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第二十七条死者家属拒绝、阻挠将尸体运往尸体解剖检验室或者拒绝、阻挠解剖尸体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对于涉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境外人员非正常死亡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地区驻华使领馆、办事处工作人员到场并签字同意。第二十九条对于未知名尸体或死者家属不明的尸体,有他杀嫌疑的,应当先行解剖检验;无他杀嫌疑的,应当在当地县(区)级以上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告查找尸源,公告7日后仍然无法查清尸源的,再予解剖;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行解剖检验。调查取证第三十九条尸体发现地派出所应当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及时进行初步调查取证。第四十条初步调查取证的重点为核实报案情况,制作报案人或发现人笔录;寻找目击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记录其身份、联系方式及与死者的关系,了解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死工具、方式、部位,损伤,有无嫌疑人和可疑情况等;查明死者身份、住址、家属;收集或固定相关的物证、书证。调查终结第四十五条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终结后,主办部门应当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性质作出结论;重大、疑难、复杂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当召集参与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的人员,集体讨论决定第四十八条非正常死亡排除他杀或他杀依据不足的,主办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不予立案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其善后处置工作由辖区派出所负责。第四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主办部门应当制作《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报告》,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存档保存,并作为对外答复和下一步处置工作的依据。《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件接处警情况、处置工作经过、判断死亡性质的依据(调查访问、现场勘验检查、尸体检验、实验室检验等情况)、死亡性质结论等内容。第五十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主办部门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死者的死亡原因结论、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死者家属要求书面依据的,主办部门可以制作《鉴定结论告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死者家属。第五十五条死亡性质已经明确、公安机关认为没有必要保存尸体的,经主办单位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辖区派出所开具《居民死亡证明》,死者家属凭《居民死亡证明》到殡仪馆按相关规定办理尸体火化或转运手续。对于未知名尸体、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死者家属拒绝对尸体进行善后处理的,经主办单位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辖区派出所给殡仪馆开具《居民死亡证明》,殡仪馆可以按相关规定处理尸体。第五十八条非正常死亡事件予以立案的,卷宗制作、移交及保管按相关规定执行。非正常死亡事件不予立案的,卷宗由办案部门负责制作,移交所在公安机关档案部门统一保管,保管时限为二十年。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除公安机关专业人员依法取证外,包括见证人员在内的其他人员不得对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过程进行拍照、录音、录像、记录。第六十五条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任何参与处置的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对外发表意见及接受新闻媒体采访。1、寻找客观事实2、多警种、多专业紧密协作。非正常死亡:(省厅规范)“是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死亡性质的死亡”公安部《侦破命案工作机制》(公通字[2006]45号)“命案”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致人死亡的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8种案件。对高坠、中毒、缢死、溺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一律按照办理命案的规范要求做好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尸体检验,并捺印十指指纹和提取必要的生物检材对策之一:做好本职工作对策之二:寻求援助1、尊重疑问:评估复杂程度2、保持清醒:认识个人技能3、团队协作:发挥专家智慧4、相信集体:寻找客观依据对策三:如实汇报1、专业勘验2、现场分析3、亲属反响4、媒体关注5、领导要求——汇报的前提是全面掌握信息——汇报的经过内容要有据可查汇报:1、案情、检验所见、、调查情况、处置意见;2、忌用:“看不出问题”、“没什么问题”等模糊用语。对策四:尽力做好解释工作接待家属1、态度要诚恳2、观点要明确3、理由要充分——准备是必要的对策五:提升能力是永恒的话题!小结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程序上要规范到位本职工作无暇可击汇报沟通及时有效群众工作耐心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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