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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民法学民商法学院李强主要内容民法总论1物权法2债权法3侵权法等4LOGO第二部分物权法Contents物权总论一所有权二共有三用益物权四担保物权五(一)物权概述1.物权定义: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他性的享有其利益的权利。——《物权法》第2条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是两大基本财产权。但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一、物权总论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一物一权原则2.物权法律特征(二)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例外: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物权优先;(2)在债权人以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2.物权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有物依法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财产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充分最完整的权利。他物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相对于自物权而言,又称为限制物权或不完全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3.所有权与限制物权4.本权与占有1.物权变动的概念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1)公示原则(2)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则。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注:基于民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而基于非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处分物权时才需公示。——《物权法》第31条(2)公信原则含义:是指物权变动凡符合规定公示方式即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不动产(记载于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反证)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以“知、信”原则建构起“以名为本”的物权变动制度。#第15条#第9、23条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合意包含物权变动意思。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满足要件才发生变动效力+物权总论课后问题1994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届满,乙继续居住,并按时缴纳租金。1998年,乙出差两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丙买卖有效,乙应搬出该房B、甲丙买卖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C、甲丙买卖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D、甲丙买卖无效,但丙可以取得所有权正确答案:C评析:根据《合同法》第229、230条的规定,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根据《民通意见》第118条的规定,没有保障承租优先购买权的买卖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CLOGO二、财产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具有恒久性(1)占有权能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实际占有和控制。占有所有人占有恶意占有合法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善意占有非法占有2.所有权的内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2)使用权能,是指权利主体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3)收益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基于物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4)处分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利——核心和基本1.国家所有权物权法第45-57条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主体的代表——国务院;国务院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使有关权利。2.集体所有权第58—63条3.私人所有权第64—67条4.法人所有权第68、69条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应具备的条件: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物权法第70条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第71、77条(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第72—74条(3)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第75—83条LOGO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业主大会成员权单元空间地基、电梯、管线、走廊等业主自治的权利LOGO专有部分范围墙体地板天花墙体中心线LOGO共有部分范围:架空层、停车场、会所、绿地所有权等。屋顶外墙地下室外墙停车位DEFCBA楼梯2006-3-55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人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答案】ABD【详解】该住宅楼的外墙、楼顶属于住户共有,故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如果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园,须得到甲、乙、丙同意,故A项、D项正确。三、四层间楼板不属于一层住户所有,一层住户对其不享有权利,故B项正确。住户出卖其专有部分的,不需其他住户同意,其他住户也没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业主家中遇害物业被判承担相应责任家住上海两湾城小区的李先生开房门准备外出时,竟被守候门口的三名歹徒强行拖进房内暴打致死。死者的七旬老母亲觉得儿子的死,小区的物业公司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并将小区中远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2万余元。3月5日,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远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李母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四)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的概念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各自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权时,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权人因行使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必要而对他方不动产依法使用或支配的权利。2.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相邻关系的种类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环境保护关系(五)所有的权特别取得1.善意取得第106—108条(1)善意取得的定义与功能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他人时,若该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2)善意取得构成的要件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让与人须为合法占有人;让与人须无移转的权利;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受让人须为善意。(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所有权的取得及其性质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一旦具备,除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外,尚发生所谓债之关系。原所有人可依不当得利制度向让与人请求返还所受的利益。从本案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吴中与吴华系兄弟,二人之母吴刘氏有一座住宅,领有产权证。2003年3月,吴中谎称母亲去世骗取死亡证明。5月,谎称自己系独子,到房管部门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7月,吴中持骗领的房产证,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将该房屋卖给何某(何某不知道吴某的房产证是采用欺骗的手段领取的),8月,何某领取了该房的产权证。次年1月,吴华以吴中的房产证系骗领的、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吴中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拾得遗失物第107—113条(1)遗失物拾得的概念与性质遗失物之拾得,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之一种法律事实。(2)拾得人的义务与权利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的权利:包括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3.先占(1)先占的概念与性质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2)先占之构成要件须为无主物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3)先占的法律适用LOGO三、共有《物权法》第93条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我国规定财产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情况。(一)共有的概念1.按份共有的概念第94条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形式。按份共有一般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形成。应有份;第104条及共有物全部;推定按份。第103条2.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第96条(2)共有物的处分对自己份额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分出第99条;转让第101条,优先购买权、合理期限问题。对共有物的处分(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处分规则:第97条;擅自处分构成侵权。(3)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管理应共同进行,但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例外;负担从约,无约分担。第98条(4)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3、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第102条(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第102条4、共有物的分割(1)原则:分割请求的程序规则第99条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应保持共有财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2)可供选择的分割方式包括:第100条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第95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共有人之间的共同法律关系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都享有不分份额的完整的所有权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第96—100条,第102条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的消灭原因主要是共有关系终止。3.共同共有的类型(1)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3)共同继承的财产(4)合伙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应如何处理姜某、刘某系夫妻,共同购买了一辆龙马牌农用车,以姜某的名义办理了车辆入户手续。夫妻因琐事发生纠纷,刘某气愤之余将农用车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刘某携款出走。遂姜某将其妻和购买方王某诉至法院,诉称妻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农用车卖给他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该买卖关系无效,追回自己的农用车。处理意见一、部分共有人的擅自处分,并不为善意第三人所知。二、买卖关系并不因部分共有人无完全处分权而无效。三、本案中确认王某取得农用车的所有权有法可循。LOGO四、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第124条(1)定义:是指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法律特征标的类型特定;第125条承包主体特定;权利内容特定;第125条经营范围特定;第125条承包期限特定。第126条并非债权而是新型物权2.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承包人的权利第125、128、132条(2)承包人的义务3.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的权利(二)发包人的义务第130、131条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届期,调整,#收回,征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1.概念与特征物权法135条简言之:使用国家土地的权利标的为:国有土地目的为:保存筑
本文标题:非法学类民法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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