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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GuoXingFaXue第十二讲量刑主讲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姜涛ZhongGuoXianFaXue一、量刑的概念二、量刑情节的适用三、量刑裁量制度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与法律有关规定,权衡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之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定义1、通过对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之轻重的权衡,决定是否对其判处刑罚。2、通过对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之轻重的权衡,决定对其判处何种刑罚与多重的刑罚。3、通过对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之轻重的权衡,决定对其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量刑的原则是什么?“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想一想?二、量刑情节(一)定义:是指对人民法院决定犯罪人的刑罚能够发生影响的一系列犯罪基本情况。它与定罪并无关系,而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它是以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二)类型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1)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裁量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犯罪事实情况。(2)酌定情节,是指刑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一些与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有关的一些情况。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动机;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特殊情况(余振东案件)。2(1)从宽量刑情节,是指对犯罪人处刑较轻的情节;(2)从严量刑情节,是指对犯罪人处刑较重的情节。(三)刑罚裁量情节的适用1、法定情节的适用(1刑法典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2刑法典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其一、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其二、免除处罚亦即免予刑事处分,是指对犯罪人作有罪判决,却不给以刑事处分。讨论:如何确定法定最低刑?(1)如果一个法条对某一犯罪规定有轻重不同的几个刑种,那么其中最轻的刑种即为法定最低刑;(2)如果一个条文中对某一犯罪只规定了从低到高的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那么最低的量刑幅度便是法定最低刑。2、酌定情节的适用(1)分清酌定情节的性质;(2)客观全面地认定酌定情节;(3)公正适用酌定情节。三、量刑制度(一)累犯1、定义: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2、累犯的类型及其构成条件(1)一般累犯(65条)其一,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其二,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三,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其四,年满18周岁以上。(2)特别累犯其一,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毒品犯罪;其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其三、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3、处罚原则:从重处罚。(二)自首:1、定义: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2、自首的类型及其构成要件(1)一般自首其一,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其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特别自首其一,适用于特定对象,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二,如实供述的罪行是犯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所依据的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罪行。其三,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3、自首犯的刑事责任刑法典第67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三)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死缓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提示:“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四)数罪并罚1、定义: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2、并罚原则相加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衷原则3、我国采用的原则:我国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亦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其一,死刑与无期徒刑:吸收原则其二,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其三,附加刑:并科原则3、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先并后减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先减后并”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五)缓刑1、定义:是对所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2、类型及其成立要件(1)一般缓刑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定义: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适用条件:A.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B.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C.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其一,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其二,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其三,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3、缓刑的考验期:我国刑法典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4、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刑法典第75条)(2)缓刑的考察机关:公安机关(3)缓刑考察的内容: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4)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5、缓刑的法律后果(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4)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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