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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刑法名词解释纲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31号院质量管理学院212室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一、二、刑法概述刑法概念刑法体系刑法解释刑法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渊源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刑法名词解释纲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31号院质量管理学院212室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三、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平等罪刑相适应刑法的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刑法的溯及力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刑法名词解释纲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31号院质量管理学院212室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四、五、犯罪概说犯罪概念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本质犯罪的分类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刑法名词解释纲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31号院质量管理学院212室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构成要件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刑法名词解释纲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31号院质量管理学院212室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六、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刑法名词解释纲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31号院质量管理学院212室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正当防卫•1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正当的主观条件)•2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3必须具有适当的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4必须针对特定的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5必须具有合适的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避险意识)•(2)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现实危险)•(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正在发生的危险)•(4)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5)紧急避险的客体条件•(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刑法名词解释纲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31号院质量管理学院212室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其他:•法令行为(依照法律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七、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着手意志以外意志以内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中止犯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刑法名词解释纲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31号院质量管理学院212室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八、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同一犯罪构成的犯罪时,才成立共同犯罪。•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行为在罪名上完全相同时,才成立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以各自的犯罪意图实施相同的行为时,就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各共犯人的行为符合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共犯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刑法名词解释纲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31号院质量管理学院212室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1)二人以上•2)具有共同故意•3)有共同行为共同犯罪的形式:•1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包括法定形式中的一般共同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聚众共同犯罪: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即集团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2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可以由一人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实施的犯罪。•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对向犯和多众犯,前者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后者是指以多数人实施向着同一目标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聚众、集团)•聚众共同犯罪不等于聚众犯罪•3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的共同犯罪形式。•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是在刚开始实行时或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犯罪。•如果行为人都是在刚着手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各共犯人都对结果承担刑责•但是若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刑法名词解释纲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31号院质量管理学院212室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供帮助——承继的共犯,这时是否对所有结果都承担刑责•4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共同正犯•对共同正犯的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区别主从犯、胁从犯•罪责自负原则:超出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不负刑责•共谋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谋议实行犯罪行为,而由谋议者中的一人或部分人直接实行犯罪,参加共谋的其他成员,即使未参与直接实行犯罪,也作为共同正犯负刑事责任。•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实行、教唆、组织、帮助等分工的共犯形态。共犯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按不同的标准所作的分类,分工、作用、原因。•1主犯•主犯:是指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2)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A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的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B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C其他一般共犯中的起主要作用的人•所以•主犯不是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是都是主犯•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犯•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两类:•第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第二种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2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刑法名词解释纲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31号院质量管理学院212室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可以成为主犯或从犯•4组织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犯罪集团中其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5实行犯: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正犯)•实行行为: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别人作为犯罪工具的人。(不是共同犯罪,是单独犯罪)•6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处罚方法:•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前提是他人已经接受其教唆,开始实施犯罪,不管犯罪在哪个阶段停止)•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不能是间接正犯的情况)•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未遂)•7帮助犯:是指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只有事前和事中有通谋,事后帮助的,才构成帮助犯,若事前事中无通谋,例如没有谋划事后要销赃或窝藏等的,只是知道对方要去犯罪,然后事后窝藏销赃的,构成单独犯罪,例如窝藏包庇罪,不构成共犯。•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九、罪数形态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刑法名词解释纲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31号院质量管理学院212室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罪数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刑法名词解释纲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31号院质量管理学院212室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牵连犯特殊情况的归纳总结:十、刑罚•刑罚: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刑罚权:基于犯罪行为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国家权能。(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关系:•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但同样可能有犯罪刑罚概说刑罚概念刑罚目的刑罚功能刑罚体系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刑法名词解释纲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31号院质量管理学院212室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没有犯罪就没有刑事责任•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刑事责任大小决定了刑罚轻重•刑事责任是犯罪的直接后果,又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直接法律后果,是犯罪的间接后果•刑事责任可以独立于刑罚存在,有刑事责任未必有刑罚•刑罚不能独立于刑事责任存在,必须依附于刑事责任而存在•犯罪产生时就产生刑事责任,但是刑罚却是在法院判处刑罚的有效判决时产生的•刑事责任不能被免除,但刑罚可以•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丙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刑罚体系体系主刑附加刑刑拘役无期徒刑管制有期徒刑死刑罚金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刑法名词解释纲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31号院质量管理学院212室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之罪的情况。•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刑罚裁量量刑情节量刑制度从宽从严数罪并罚缓刑累犯自首立功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刑法名词解释纲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31号院质量管理学院212室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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