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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偷税案发稿单位:市局信息中心发稿日期:2002-05-13浏览人次:137来源:内部医药公司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偷税案一、案情(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医药公司是某医药管理局下属的独立核算的国有商业企业,主要从事各种中成药、西药的批发和零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下设6个非独立核算的零售药店和1个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二)案件来源和检查方法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对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进行检查的要求,于1997年9月对该商业企业增值税缴纳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了分析,认定该企业销售收入和已缴税金均比以前年度有所下降,因而将其列入稽查对象进行检查。在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采用顺查法,全面细致地检查企业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销售发票,并主要对以下账户进行检查:(1)核对“商品销售收入”总账与明细账,纳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2)重点检查“其他应付款”账户、“应收账款”账户、“银行存款”账户,全面核对记账凭证。(三)违法事实1.1996年纳税情况1996年该企业申报商品销售收入30085141.83元,实现销项税额5114474.11元,抵扣进项税额3375344.72元,抵扣期初存货进项税额209938.56元,企业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529190.83元。检查时发现:(1)1996年发生属1993年以前购进商品报损,企业未作当期进项税额转出,而是直接冲减“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红字)科目,造成提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6026.66元。(2)1996年度发生当期商品报损,未作进项税额转出,金额116143.62元,应补增值税19744.42元。(3)1996年以单独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形式支付让利,金额2271460.26元(含税),这部分让利直接冲减商品销售收入,应作补税处理,应补增值税330041.24元,企业在自查中已申报补税138663.54元,这次检查又补缴增值税191377.70元。2.1997年纳税情况1997年1月至6月,该企业申报商品销售收入18035861.89元,实现销项税额3066096.52元,抵扣进项税额1509391.96元,抵扣期初存货进项税额104969.28元,企业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451735.28元。检查中发现:(1)1997年1月至6月发生商品损耗7069.13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为1201.75元;(2)1997年1月至6月以单独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方式支付让利,金额327570.67元(含税),这部分让利直接冲减商品销售收入,应补增值税47595.74元。该企业自1996年和1997年1月至6月共查补增值税365946.27元。(四)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属偷税。该市国税局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缴所偷增值税税款365946.27元,罚款131739.27元的处罚。税款和罚款已于1997年10月全部入库。二、分析以上问题说明,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钻税收政策的空隙,对购进商品的报损,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而是直接冲减“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并且连续两年开具普通发票(红字)进行让利,直接将折扣金额冲减销售收入,严重地违反了增值税核算的有关规定。究其原因:一是企业依法申报收入的意识较差,企业财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严格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纳税,抱着“能偷则偷,查出来补缴”的侥幸心理;二是企业内部管理、监督不严,使本来能自查纠正的问题,拖到税务机关检查后才暴露出来;三是税务机关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忽视了对普通发票的核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堵塞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1.在日常稽查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对企业的偷税手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强化稽查手段。2.加强税法宣传,督促企业有关人员学习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机关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举办一些税收知识培训班,进一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特别在当前企业重组和改制过程中,更要加强税法的宣传和教育,使企业能够依法管理,加强内部的核算和监督,及时缴纳税款。3.加强对税务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责任心。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对企业纳税异常情况进行通报交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给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同时,要加大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对偷税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整顿税收秩序,震慑违法行为。
本文标题:医药公司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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