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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制度合规培训证券经纪人制度出台背景现有法规解读公司准备情况近期安排证券经纪人制度出台背景现实存在和未来趋势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已出台规范文件监管机构态度仍存缺憾经纪业务营销违规现象时有发生聘用无资格人员委托外部人员委托其他机构营销人员素质不高公司授权不明确内部管理不到位绩效考核不合理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现实存在和未来趋势居间人近10万人业务占比近40%证券公司自有销售及维护能力严重不足全球趋势做强做大的必由之路已有规范文件时间文件02/12/16证监会令:《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03/04/29证协:《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07/05/24证监会机构部194号文: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08/05/23证监会令《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08/08/08江苏局08/11/18证监会机构部645号文: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09/01/15证协:关于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09/01/19证协:《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09/03/13证监会令《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09/04/11证协:《经纪人行为准则及合同标准》09/04/12证协:《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监管机构态度不鼓励也不反对,各公司自行选择遗留问题清理是前提,以645号文为依据,从严从重处罚谨慎审核,成熟一家批一家持续监管和注重上访和投诉仍存缺憾工商总局“经纪人”与“证券经纪人”不一致展业成本未明确税务处理不得兼职已有规范文件《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机构部194号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机构部645号文证协:关于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证协:《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监会令《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证协:《经纪人行为准则及合同标准》证协:《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专业人员是指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执业注册流程•执业年检流程•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执业人员受到处罚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194号文——投资者教育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让投资者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有机融入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194号文——规范账户开立:在其合法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使用:资产权属关系清晰,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管理: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194号文——加强营销管理•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将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94号文——重申禁则•不得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不得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不得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收益或者赔偿作出承诺•不得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或个人发展客户•不得违规融资,提供融资担保、中介服务或者其他便利194号文——提升服务•开辟开户专用通道、延长开户工作时间、增加开户工作人员等措施•应当采取有效便捷的措施,宣传、引导投资者,抓紧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和账户规范工作•应当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在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自身的投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当地监管部门的投诉电话•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完善灾备制度,做好应急处理预案,防范技术风险,努力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08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条与客户签订交易委托、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第三十二条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交易、证券和资金记录,以及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等信息•第三十二条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交易、证券和资金记录,以及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等信息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第三十四条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八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应当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第三十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证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第七十二条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行使分支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证监会应当责令其停止行使职权,予以公告,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很明晰机构部645号文•对各地及各公司194号文后的遗留问题要保持清醒认识,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平稳地予以规范•加强对证券公司营销的指导,督促其根据实际情况,审慎务实地确定适合自己的营销模式•要客观全面地分析这项制度的利弊得失以及实施这项制度的必备条件•要服从于客户管理和客户服务的实际需要,要审慎稳健,充分准备,以扬长避短,取得实效•在证券经纪人相关配套规则和政策出台前,各局要督促证券公司严格按照194号文的规定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摸清底数,平稳做好遗留问题规范•08年12月20日之前摸清底数•对于存在遗留问题的证券公司,要严肃指出问题,如实记入监管档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不得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对目前尚未取得资格的营销人员,督促证券公司组织资格考试或者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对于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的,督促证券公司立即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并停止相关营销活动•对规范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弄虚作假或规范过程中,没有达到平稳要求的证券公司和相关人员,要责成公司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加强管理切实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营销人员的执业行为,并对其营销人员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对于营销人员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纠纷,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公司层面,对于上访客户和相关人员,要负责接回并妥善疏解、息诉息访,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再次强调六项禁则指导做好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准备工作•建立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明确经纪人的授权、执业地域范围业务职责组织控制形成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避免片面追求开户量、交易量等不良行为禁止行为掌握客户招揽、证券资讯及咨询信息传递客户需求收集投资风险提示,投资者教育的方式方法对经纪人的执业行为实施有效监控,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证券经纪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证券经纪人后台技术支持和业务保障系统,保障经纪业务服务水准和合规状态,有效防范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引致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建立证券经纪人业务支持系统,保存关于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执业资格状态、职业培训、工作权限及业务状况、绩效考核、客户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等情况的电子化记录,并保证客户至少在营业时间内能够通过现场、电话、互联网络等方式及时查询证券经纪人基本信息二是建立分析监控系统,能够对客户的异常操作、异常交易、异常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证券经纪人的不当行为三是建立统一的证券资讯及咨询信息的后台支持系统,能够提供证券公司统一的证券资讯和咨询信息,建立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与客户三者之间信息传递和反馈的有效渠道四是建立统一的客户服务平台,能够保证通过面谈、电话、网站、信函或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定期访问,了解证券经纪人执业情况,并实现客户回访记录的强制留痕•制定并实施证券经纪人培训制度和证券经纪人职业发展规划。能够保证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证券知识、业务规则、法律法规和执业道德等方面的执业前培训和后续执业培训,能够考虑证券经纪人职业发展意愿,为其提供职业发展的条件,切实保障其合理的职业发展诉求和合法权益•建立投诉处理及责任追究机制。能够保证建立具体、明确的投诉和差错纠纷处理流程,并以适当形式向客户明示。在公司总部及证券营业网点至少在营业时间内投诉电话有人值守,投诉事项有人受理并及时反馈客户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和监管措施•对违反194号文有关规定,在本通知下发后仍然聘用无从业资格的员工从事经纪业务营销、委托外部人员或者机构从事经纪业务营销的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责成公司立即纠正并实施内部责任追究;对因授权不清、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导致经纪业务营销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在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妥当,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确已规范完毕后,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原则,允许其以证券经纪人方式从事经纪业务营销。关于从事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通过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但不得从事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营销人员应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营销人员应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从业人员是指: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含内部销售)、证券经纪人•基本准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专业服务;后续执业培训;客户优先;保密;及时报告和处理•一般禁止事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特别禁止事项•基金销售人员特别禁止事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不得采取其他形式•第四条经纪人为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资格考试,并具备执业条件。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第六条委托合同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代理权限;(三)代理期间;(四)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执业地域范围;(六)基本行为规范;(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
本文标题:证券经纪人制度合规培训--高精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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