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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海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为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推动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归集和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二、管理原则1、规范采集。各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数据。2、无偿提供。各单位无偿为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及其他单位提供政务数据共享。3、平台归集。共享数据归集到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统一向需求单位提供数据共享服务。4、按需共享。各单位不得超越职能获取和使用其他部门的数据资源。未经数据提供单位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5、安全可控。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不得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三、数据采集1、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采集数据,及时提供给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并及时维护更新相关数据,确保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2、各单位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应当主动通过智慧城市公共2信息平台与其他单位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发现数据不一致时,要及时据实修改。3、各单位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数据,同时将具备条件的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并通过数据库进行管理,非数字化数据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4、对文书类、证照类数据加盖全县统一的电子印章,以保证数据不可更改。四、数据共享应用1、各单位应主动通过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获取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数据,以联机方式实现与其他单位的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2、各单位应当通过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共享数据,并在目录系统中注册受限或非受限共享数据目录。3、各单位通过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的目录系统检索、发现、定位和申请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数据,受理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受限共享数据的申请。4、使用非受限共享类数据,需通过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选取,即时完成共享实施。5、使用受限共享类数据,需要通过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数据提供单位及时审核办理。6、各单位应当利用共享的基础数据库或专业数据库,清洗、比对本部门业务数据库。对不一致的数据或错误的数据,进行核查或纠错。7、各单位通过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获得的加盖电子印章的文书类、证照类等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3五、安全管理1、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2、各单位要切实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3、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排查安全风险和隐患,建立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审计跟踪等机制,确保共享数据可用、完整、安全、保密。要主动接受县委保密局对信息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六、监督考核1、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纳入智慧城市建设目标管理。县智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各部门提供的数据数量、质量及更新、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2、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不按要求及时响应数据共享的单位,由县智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督查通报,并由县财政局停止其所有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运维费用的拨付。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东海县各单位信息资源共享责任分解表
本文标题:智慧城市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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