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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宣贯培训班各位领导同仁好孟庆贤制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孟庆贤2018年6月14日孟庆贤制《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于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本期培训班学习的主要内容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的主要原因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的主要思路三、《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文解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的需要(取消许可)适应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工作的需要5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的主要原因(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的需要近年来,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发[2015]11号),先后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颁布施行。2014年8月31日修订,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的主要原因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发[2015]11号),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1年12月修订;2012年3月1日施行;第44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8月19日修订;2013年8月29日施行;第6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2月26日修订;2015年5月29日颁布;2015年7月1日施行;第80号令)。(二)适应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传统的培训模式下,政府部门的指令性培训比较多,煤矿企业自主培训偏少,安全培训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通过修订《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提升安全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新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赋予煤矿企业承担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主体:事物的主要部分,法律上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等。《规定》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的主要原因煤矿企业自主培训偏少,安全培训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比较突出,只能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培训大纲、考试题库进行培训与考核,不能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培训。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的主要思路突出依法行政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突出完整性和适用性三规章9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的主要思路(一)突出依法行政《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内容和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事项,确保了监督检查有法有据。(二)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通过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安全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到位。10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的主要思路(三)突出完整性和适用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3个部门规章中适用于煤矿的内容进行了整合优化,纳入《规定》中,明确了煤矿不同层级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要求,形成了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一本通”,更加有针对性地指导煤矿安全培训工作。11七章四十六条八章五十条调整52号令92号令三、《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52号令92号令三、《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一)理顺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二)突出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三)提高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四)改进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五)规范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六)强化了安全培训事中事后监管(七)取消了从业人员年龄和健康规定的相关条款13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目的)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适用范围)14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适用范围)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培训管理体制)15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安全培训主体)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用工)16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培训计划和费用)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17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19、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规定:(二十一)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18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培训组织)AQ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T8011-2016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Thebasicconditionsofsafetytraininginstitutions2016-08-29发布2017-03-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宣教办)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华北科技学院、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磊、冯平章、张庆国、马汉鹏、薄书平、薛映宾、董喜明、郝红、甄妍。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宣教办)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华北科技学院、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磊、冯平章、张庆国、马汉鹏、薄书平、薛映宾、董喜明、郝红、甄妍。3基本条件3.1安全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3.1.1配备3名以上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3.1.2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能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设计,有学员考核、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3.1.3具有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师资力量,专(兼)职师资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3.1.4具有完善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确保培训有效实施。3.1.5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同时满足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3.2从事自主安全培训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从事自主安全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本标准3.1的条件要求执行。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22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五)其他有关情况。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安全培训档案——个人)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23第九条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二)培训时间、地点;(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四)课程讲义;(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六)综合考评报告等;(七)其他有关情况。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安全培训档案——企业)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24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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