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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五条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工商行政、税务、统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协同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二章缴存•第六条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七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职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或者工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仍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低收入家庭的,公积金管委会可以制定相应的办法和标准,适当降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所在单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变。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第十二条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五十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的;•(三)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五)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帮助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职工具备下列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二)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三)无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但对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稳定收入、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可以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一年至五年,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第十七条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且有偿还能力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第十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购房合同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办理业务的事项和责任。•第二十三条受委托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第四章服务•第二十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完善服务体系和网络,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开财务报告;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和电子政务平台,开展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作服务指南,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服务;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职工提供帮助。•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及时备份,保障住房公积金信息安全和业务正常开展。•第三十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与其他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为双方职工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提供服务。具体办法由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公积金管委会通报。•公积金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住房公积金,保证资金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他人提供担保;•(二)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购买国债;•(三)购买股票、基金;•(四)购买企业债券;•(五)发放任何非住房贷款;•(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条件。•2010年新政: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39万元,二手房公积金贷款32万元。•缴存时间缩短至6个月,缩短了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时间,由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含)调整为6个月(含),申请贷款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6个月以上时间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800元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可按房屋总价的70%,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最高可达到80%。•对办理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提取公积金还贷时,可由借款人自愿选择先偿还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先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条件放宽•新政放宽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条件。父母购买经济适用房没有缴交公积金的,可以其子女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父母、子女联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也可以申请。•新推二手房组合贷款•二手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也首次推出。其中,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房屋建成年份分为3档:1980—1989年建成的房屋,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1990-1999年建成的不超过60%;2000年(含)以后建成的不超过70%(单方职工且公积金月缴存额在800元以下的,为50%)。•二手房的房屋评估价值与交易价值不一致时,以价值低的为准。•新规还简化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手续。•同一套住房提取过公积金的,自提取之日起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3年后,也可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办妥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已进行期房抵押的房屋不再办理转贷。
本文标题: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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