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食盐专营办法详解与盐政执法实务
《食盐专营办法》详解与盐政执法实务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盐务局2018-06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的背景与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产大于销管住食盐盐总体上产大于销,产能过剩供给过剩,而消费弹性极小的食盐受工业盐等冲击威胁,需要管控食盐批发。2、保障合格食盐需要保障食盐符合质量要求并向全民普供碘盐,特殊需要供应未加碘食盐,有必要实行食盐定点生产。3、完善食盐专营三大制度2016年5月5日《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公布,通过“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以完善食盐专营制度。4、维持既有专营企业数量《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对社会资本进入规定了严格条件,保持了食盐专营稳定的可持续。2017年12月26日修订(国务院第696号令)2013年12月7日修订(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1996年5月27日颁布实施(国务院第197号令,确立了食盐在我国实行专营制度。)《食盐专营办法》修订背景制定修订修改的重点•1、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按照《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的规定,明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2、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删去了原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3、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跨省经营)•4、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等。)•5、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修改后的《食盐专营办法》除了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外,还增加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6、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增加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修改的重点附则总则法律责任监督管理食盐销售食盐生产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食盐专营办法内容《总则》主要条款条款内容说明第二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国家食盐专营制度不变。按照关于食盐专营制度保持不变的总体要求,修订盐改方案进而修订《食盐专营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取消食盐准运制度,强化食盐生产、销售及储备管理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了食药监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内容(涉及到我省盐政执法主体和内容的界定。)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注入食盐市场落实盐改方案,增强了非食用盐监管,严防工业盐等流入食盐市场(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的案件较多发生在食品加工厂,这是日常巡查重点检查的地方。)《食盐生产》主要条款条款内容说明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国家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规定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第十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一是制定食盐定点企业、制盐企业的盐产品产销记录制度二是食盐必须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即指按《食品安全法》第67条及相应GB7718、GB28050等标签标准等规定标识,并承接部委488号《通知》规定,对非食用盐明显区别标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食盐销售》主要条款条款内容说明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国家食盐定点批发制度不变第十四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按照国务院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及部委211号《通知》明确批发企业的的销售范围及流通方式第十五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健全盐产品流通全过程的记录,有利于食盐安全监管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进一步明确食盐零售环节进货渠道要求《食盐销售》主要条款讲解•第十九条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主要条款条款内容说明第二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在我省从事食盐经营的外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级食盐批发企业是否要保证食盐储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明确规定:“食盐批发企业开展经营业务,应当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建立企业食盐储备”以分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应在注册地建立企业食盐储备《监督管理》主要条款条款内容说明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盐政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依据,措施及程序要求(此处注意一定是书面的报告)《监督管理》主要条款条款内容说明第三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在法规中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纪行为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处罚条款。盐政执法实务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76号《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福建省碘盐管理办法》(1996年5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药总局令第3号《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8号令以及:工信部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发改委发改(2016)488号工信部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发改委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等盐政执法实务二、食盐市场监督管理常见情况及处置违法行为查处关键1、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反《办法》第12条,按《办法》第26条,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有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省外盐企在我省建分公司的以分公司名义签购销合同,并开具销售票据的是否属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批发食盐?)对无证批发食盐的在案件办理中要注意收集:食盐销售数量价格、批量销售记录、销售票据等。同时要追查下家,调查取证其销售行为、销售价格?2、备案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14条,按《办法》第26条,可处按5000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有否备案?有否自建分公司?有否自备合格的运输工具?有否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如实记录并保持相关凭证?有否将所有盐产品销售至零售终端?雇佣人员有否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省级公司、定点厂是否未备案、电商网络跨境跨区域销售、市级公司是否跨区域销售等盐政执法实务二、食盐市场监督管理常见情况及处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查处关键3、食盐零售单位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违反《办法》第16条,按《办法》第28条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进货发票是否是增值税票,或其它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这些票据是否是有食盐批发资质企业开据?4、食盐批发企业未向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违反《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是否与增值税发票内容基本一致,是否涵盖客户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食盐批发企业公章等?(分公司能否用自已的名义开具销售发票?盐政执法实务二、食盐市场监督管理常见情况及处置违法行为查处关键5、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违反第19条第1款,按《办法》第27条处罚)这种情况多见为大包装流入市场,同时注意液体盐(含天然卤水)、外包装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6、经营无可追溯码的食盐(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16条,根据《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处罚)食盐属于11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必须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范围。盐政执法实务二、食盐市场监督管理常见情况及处置违法行为查处关键7、“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②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数量在十吨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8日最高检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若有发现假冒伪劣食盐、有毒有害盐流入市场,要及时报告,支队向市监管局报告后,组织人员专案查处。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修订建议•1、对那些违规食盐数量少、涉案金额小的案件,建议修订相关法条,让此类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目前食盐违法案件主要是质量不合规和违反专营管理规定两大类,特别是后者,呈现案件数量多,涉案金额小的特点。基层局所办理食盐违法案件难度大,主要是如果仍继续沿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做法,则基本上都是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数量多、周期长、成本高。)•2、要充分发挥盐政辅助执法人员的作用。建议修订相关法条,让盐政辅助执法人员有检查权限和案件办理前期收集证据,甚至
本文标题:食盐专营办法详解与盐政执法实务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58269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