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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商务部关于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扶优扶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屠宰加工行业管理,整合屠宰加工行业资源,促进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决定在2006年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认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把资质等级认定作为现阶段屠宰管理的重点工作和规范屠宰加工行业的重要手段;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的组织管理工作,按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见附件)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专人负责本地区资质等级认2定工作,定期将本地区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情况报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四、工作进度安排(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5月1日前将负责本地区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二)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9月1日前,将本地区申报四☆级以上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的文件审查报告报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商务部于2007年底前完成申报四☆级以上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的现场审查工作。同时,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底前完成本地区申报三☆级以下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的文件审查工作,并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申报三☆级以下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的现场审查工作。(三)其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9月底前,对本地区申报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2007年12月底前成立资质等级认定专家委员会,并完成资质等级认定现场审查员的培训和考核;2008年6月底前完成申报四☆级以上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的文件审查工作,并将文件审查报告报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2008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申报三☆级以下资质等级认定企业的文件审查工作,2009年6月底前完3成本地区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五、资质等级认定必须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的要求,实事求是做出认定判断,实行认定工作全过程的公开化,保证资质等级认定工作质量。若资质等级认定结果与实际不符或在资质等级认定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通知及相应的工作程序要求,进行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六、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将于近期举办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员培训班。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工作计划,组织屠宰管理机构和屠宰加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按照统一要求开展资质等级认定现场审查工作。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电话:010-85226327、010-85226422传真:010-65135863联系人:张萍萍、冯梁邮箱:tuguanban@mofcom.gov.cn商务部二○○七年四月十日4附件: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实施细则1总则1.1目的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文件精神,规范行业管理,增强屠宰加工企业竞争能力,提升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逐步实现“加强畜禽屠宰业管理,打破地方封锁,鼓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食品在全国流通”的目标。1.2定义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认定)是指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标准(SB/T10396-2005),按照规定程序对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的基本资质、环境和建设、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屠宰检验、卫生控制、运输条件和产品质量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标准规定等级的活动。1.3范围资质等级认定范围为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1.3.1申请资质等级的认定企业有多个分厂时,应按照各厂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等级。1.3.2一个企业在不同地区设立分厂的,其分厂应向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认定。1.4编制说明1.4.1本细则是开展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适用于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全过程。1.4.2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和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可作为本细则的附件,适用于资质等级认定5工作。2组织管理2.1组织形式2.1.1商务部统一组织全国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并负责申报四☆级以上资质等级的企业实施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和对申报三☆级(含三☆级)以下资质等级的企业实施认定。2.1.2商务部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商务部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商务部专家委员会)和省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专家委员会),并根据认定工作需要,分别成立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审查组),负责资质等级认定的现场审查工作。2.2主要工作2.2.1商务部的主要工作包括:a)负责全国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管理,制定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资质等级认定工作;b)成立商务部专家委员会并监督指导其工作;c)负责对申报四☆级以上资质等级的企业的批准、发证(牌)和公告;d)监制并管理证书、标牌和标志的使用。e)负责组织四☆级以上获证企业的复审和全国范围内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f)负责建立全国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系统。2.2.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包括:a)负责本地区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管理和实施;b)成立省级专家委员会并监督指导其工作;c)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三☆级以下资质等级的企业的批准、发证(牌)和公告;d)负责组织本地区三☆级以下获证企业的复审;按照商务部统一6布置开展本地区三☆级以下企业的监督检查;e)负责建立本地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系统。2.3专家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要求2.3.1商务部专家委员会由商务部组织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企业专家组成,人数为15人。2.3.2省级专家委员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的统一要求,组织本地区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专家组成,人数为9人。2.3.3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a)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与屠宰工作相关的管理、研究或生产、技术服务工作;b)熟悉国内外屠宰加工、检验、管理等环节,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c)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做出客观、公正评价。2.4专家委员会的职责2.4.1商务部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a)根据省级专家委员会文件审查的结果,委派审查组对申请四☆级以上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b)审查现场审查组提交的资质等级认定报告,若有重大缺陷,责成审查组补充资质等级认定评价意见或委派新的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c)监督资质等级认定过程,调处资质等级认定过程中的争议和申报企业对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申诉;d)根据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报告及现场审查表认定企业资质等级;2.4.2省级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a)审查企业递交的资质等级认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b)组织对本地区所有申请企业进行文件审查;7c)委派审查组对本地区申请三☆级以下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d)审查现场审查组提交的资质等级认定报告,若有重大缺陷,责成审查组补充资质等级认定审查意见或委派新的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e)监督资质等级认定过程,调处资质等级认定过程中的争议和申报企业对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申诉;f)根据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报告及现场审查表,认定本地区三☆级以下的企业资质等级;2.5审查组的人员组成及要求2.5.1审查组由通过商务部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员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审查员组成。2.5.1.1各省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取得“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审查员资料库,随机抽取组成审查组,参加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2.5.1.2商务部开展现场审查时,可在全国审查员资料库中抽取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2.5.2每个审查组成员一般为3人,可根据企业规模增至5或7人。2.5.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专家委员会指定。2.5.4审查员应具备的条件:a)从事与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相关的研究或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了解国内外屠宰加工、检验技术发展的状况;b)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做出客观、公正评价;c)通过商务部组织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员培训并取得审查员资格证书。2.5.5审查组的职责a)受专家委员会指派,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8工作;b)负责解答被审查企业提出的问题;c)提交资质等级认定现场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2.6工作要求2.6.1参加资质等级认定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循客观、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查和评价;2.6.2参加认的审查员和与被认定企业有直接利益或竞争关系时,不得作为审查组成员参与该企业的审查和认定。2.6.3参加资质等级认定的有关人员,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3申请3.1申请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3.2申请企业应对照SB/T10396-2005《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标准进行自我审核和评价。3.2.1申请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并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宣贯培训。3.2.2对照SB/T10396-2005《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标准进行自我审核和评价,并对自我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必要时,可请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咨询、指导。3.2.3对自我审核结果进行内部评价,确定申报等级,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3申请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根据所申请的等级,按照附表1的要求,填写《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中要求提交的材料。3.3.1申请一☆级企业需要提交附表1中1-7项要求的材料。3.3.2申请二☆和三☆级企业需要提交附表1中1-10项要求的9材料。3.3.3申请四☆和五☆级企业需要提交附表1中1-12项要求的材料。4受理4.1省级专家委员会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4.1.1材料齐全的,通知申报企业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4.1.2材料不全的,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材料。4.2是否受理的答复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5文件审核5.1专家委员会组织审查组,对已受理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文件审查。5.1.1确认生猪定点屠宰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环保达标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5.1.2检查企业提供的平面图、流程图、设备设施清单是否与所申请等级相符合;5.1.3确认肉品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5.1.4检查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情况。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需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合格证书。5.1.4.1对获证的屠宰技术工人的人数要求:a)企业申报时,经过培训的屠宰技术工人获证人数:一☆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30%,二☆级不少生产人员总数的40%,三☆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50%,四☆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60%,五☆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70%
本文标题:商务部关于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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