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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云南电力市场的稳定、开放、竞争、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以下简称“基本规则”),《云南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云发〔2016〕1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内的电力直接交易(含跨境电力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约电量转让交易等。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和电网企业(在政府授权的情况下)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以年、月等日以上周期的电力交易。现阶段,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日交易是对云南电力中长期交易的补充,纳入中长期交易管理。省内优先发电计划电量和云南省政府与其他省(区、市)政府签订的协议电量(以下称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电量)为优先发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2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云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其中电力交易机构指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包括云南省内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称为市场主体。条件成熟的境外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参与交易。各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参与市场交易应符合云南电力市场交易相关规定,并对交易申报数据准确性、交易成交及结算结果负责。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本实施细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3(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按本实施细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五)遵守政府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六)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还需参照电网企业要求执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4(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六)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按照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优先发电计划(含框架协议内的跨省跨区电量)与省内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签订并执行购售电等合同;(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5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九)根据政府授权参与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一)组织各类交易,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二)拟订相应电力交易实施办法(按照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市场交易的具体办法);(三)编制交易计划;(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八)配合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对本实施细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安全校核;(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6确保电网安全;(三)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十三条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经政府授权的电网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第十四条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3.并网自备电厂在满足国家并网发电相关安全规定、公7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4.与云南电网并网运行的境外发电企业准入不需满足上述3条,但须取得电力调度机构并网调度意见,并按要求履行发电企业相关义务,方可进入云南电力市场交易。(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2.符合国家和云南省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3.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4.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三)售电企业的准入条件按照《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云电改办〔2017〕1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准入条件:(一)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二)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第十六条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另行编制,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发布。发电8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和《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其电价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取消目录电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任何交易机构注册,注册后可以自由选择平台开展交易。允许省外电力市场主体到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参与电力交易,执行本实施细则;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需重复注册。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和参与交易的省外市场主体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向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云南”网站和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申请;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对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省工业和信息9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核实予以撤销注册。被撤销注册的市场主体,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对其有关注册信息和交易数据予以备份,至少保留3年。市场主体可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数据查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获得相关数据。第十八条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又自愿退出市场的或被强制退出的,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指定的部门向社会公示,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由保底供电企业负责供电。第十九条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和本实施细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第四章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第二十条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含跨境电量交易,下同)、跨省跨区电量交易、合约电量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交易)机制等。具备条件时可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鼓励双边协商交易约定电力交易(调度)曲线。跨省跨区电量交易按以下方式执行:政府间框架协议内电量按照优先发电合同执行;框架协议外跨省跨区送电以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组织交易。合约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的优10先发电合同电量、直接交易电量、跨省跨区交易电量等合约电量的转让交易。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双边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第二十一条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月度和日开展。有特殊需求时,也可以按照其他周期开展交易,必要时还可开展临时交易。第二十二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可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鼓励按峰、平、谷段电量(或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三)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11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第二十三条具有直接交易资格并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可以参与框架协议外跨省跨区电量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代理参与框架协议外跨省跨区电量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企业、风电企业等参与框架协议外跨省跨区电量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保留在电网企业内部且没有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第二十四条为优先吸纳清洁能源,市场化交易组织中,原则上应由清洁能源电厂优先成交。第二十五条拥有优先发电合同电量、直接交易电量、跨省跨区交易电量等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电量、跨省跨区交易电量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合约转让交易。直接交易电量、跨省跨区交易电量转让交易的受让
本文标题:云南电力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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