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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精神卫生法(草案)》2011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陈竺部长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说明并讨论审议.即将正式出台。必将对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一.“精神卫生法”的概念世界各国对精神卫生工作制定了法律法规,提倡对精神障碍者实行人道主义,(WHO)1955年对精神卫生立法提出四点基本要求:⑴培养和培训精神卫生专业人员⑵建立精神卫生机构⑶对非自愿入院者治疗的条款⑷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二.精神卫生立法的历史回顾·长期来世界各国都有对精神障碍者减轻或免罪以及维护精神障碍者人权的规定:·我国周朝(公元前1100年)《周礼·秋官》,对“幼弱”、“老旄”和“愚蠢”减轻罪责。·公元前449年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对精神病患者监护的规定。·我国《唐律》、《宋律》,俄国的《新结合条款》(1669),英国的《麦克纳顿条例》(1843),美国的《汉姆斯菲条例》(1870)等。·1890年英国《精神病人法》。1930年英国《精神病治疗法》、1959年英国《精神卫生法》、1971年联合国《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1973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宣言》、1977年世界精神病学会《夏威夷宣言》、1989年世界精神卫生联盟《精神患者人权宣言》、1991年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1996年世界精神病学协会《马德里宣言》·1990年以来精神卫生立法在全球形成高潮。2001年WHO调查160个成员国中,已有3/4的国家有了精神卫生法,立法的内容体现重视对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权利的保护。在亚洲,日本1950年《精神卫生法》,1992年《精神保健法》,1995年《精神保健与福利法》、我国香港1950年《精神健康条例》、台湾1990年《精神卫生法》、韩国1992年《精神卫生法》三.(WHO)于1996年提出《精神卫生立法:十项基本原则》1.精神障碍患者能享受到精神卫生服务;2.提供的精神卫生服务具有恰当的质量;3.在最少限制的环境中为患者提供精神卫生服务;4.对患者采取的任何干预措施必须证得本人或代理人同意;5.患者自行决策时有权得到他人帮助;6.对采取的任何措施应有复查或复核的程序;7.代替患者作出决策的法官或法定代理人应该是合格的;8.能真正维护患者权益的;9.对作出的决策应有自动的定期审查程序;10.法律条文不应与各国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等。四.我国有关精神障碍的法律进展·我国解放后有不少涉及精神障碍者的相关条文和规定,但较分散或仅涉及某一部分特殊患者。·我国于1985年由卫生部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一稿,1990年完成第十稿,1999年再次修订,2008年经广泛调研,卫生部修定完成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9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世界卫生组织在北京共同组织了精神卫生高层研讨会,发表了宣言,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实现人人享受精神卫生保健”。·同时我国政府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精神卫生地方立法工作”,上海2001年颁布《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到2008年已有上海、宁波、北京、杭州、无锡、武汉等地颁布了地方精神卫生条例。五.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提出和审议我国精神疾病防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差距,为使精神卫生工作有法可依,加强精神卫生立法进程刻不容缓。《精神卫生法(草案)》经过修定,于2011年6月10日下发向全国各机关、学术团体、基层组织征求意见。2011年10月24日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长陈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议案作了说明,会议代表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六.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内容和特点(草案)共有七章七十五条,约12000余字,涉及18个方面,目的、范围(1、2),工作方针(3),保护精神患者人权(4、5),政府支持、规划、监督(6、7、11、17、20、45、53、54、55、59),卫生部主管,各部门协调(8、9、12),鼓励组织个人精神卫生服务(10),单位、学校加强精卫教育(13、14、16),医疗机构任务(15),心理咨询规范(18、46),媒体宣传(19),精神障碍诊治及非自愿住院规范(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6、37、38、39、40、41、42、43),精神医疗机构设施,条件(35),监护人职责、义务(44、52),社区精神康复(47、48、49、50、51、52),精神医学教育(56、57、58),精神障碍者养护、救治、学习、就业(60、61、62),法律责任(63、64、65、66、67、68、69、70、71、72),附件(73、74、75),涉及面广,内容丰富。(一)草案的总体思路1.坚持预防、治疗、康复并重。2.通过规范治疗活动,加大救助力度,切实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3.科学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明确条件、严格程序、努力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4.合理分配各方责任,建立政府、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的机制。(二)草案的主要内容1.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⑴.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要关爱精神障碍患者。⑵规定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向患者及其监护人说明治疗方案及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2.关于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制度:设定了心理咨询工作规范,建立康复机构,扩展康复训练。3.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⑴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⑵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适用程序,(诊断时间,医生人数等)。⑶异议程序,省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诊断,鉴定结论不需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⑷入院后纠错机制,入院后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检查评估,如不需要继续住院的,可依法办理出院手续。⑸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出具虚假报告的,撤消登记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将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七.《精神卫生法(草案)》受到我国人民的关注和欢迎久盼26年,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终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相信不久可以正式出台,这是我国首次全面维护精神障碍者权益,指导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已得到全国人民、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关注和欢迎,并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1.有的同志尤其法律界同志,特别对“非自愿住院”和“被精神病”问题很重视,是关系精神疾病患者人权的大事,甚至有的律师认为如按(草案)规定程序完成后,再将非自愿住院者强行关进精神病院就“合法”了,值得商榷。2.有的同志认为,(草案)还有不少不完善处,我国政府应加大投入,改善患者住院条件,应在有关经费、人才、社区支持等方面加大力度,以改变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相对落后状态。3.不少患者和家属看到(草案)都很高兴,他们认为草案明确了他们的权益,规范了诊断和治疗方法。4.有的同志认为,近年来广为宣传的“被精神病”“强制住院”现象是被媒体夸大了误导了,其实这种现象是极个别的,应实事求是的对待,(草案)中这方面内容占了很大篇幅,可能对社会舆论有副作用。5.有的医务人员及病人家属认为二次复诊、鉴定由于患者不配合,操作难度很大,费用上也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病情加重或外逃,甚至产生人身伤害怎么办?6.有的医务人员认为目前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法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尚待进一步完善。而(草案)对执业医师要求很高且强调了责任处罚机制,增加了执业医师的工作难度压力很大。7.有精神卫生工作者认为扩大精神医疗机构“开放病房”并提升其住院环境和条件,自由出入,可能是解决和减少非自愿住院病人的有效途径,值得探讨。8.有的同志认为目前我国精神卫生工作队伍不够稳定,提高精神卫生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应引起重视。9.大部分同志认为任何一个条例法规不可能十全十美,而目前的(草案)是比较全面的,与国际标准一致的,是成功的,既维护了精神障碍者的权益,又支持了全国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希望尽快出台。我们每一位精神卫生工作者都要认真学习贯彻《精神卫生法(草案)》,在实施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完善,使我国的精神卫生事业有进一步的提高和发展,早日进入世界先进行列,为精神障碍者康复和回归社会,为我国的安定团结,社会和谐贡献力量。谢谢!
本文标题:精神卫生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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