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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卫生立法宣贯概要重要性和必要性进程和主要举措主要特征精神卫生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患有精神疾病则意味着:在获得适当的精神卫生服务方面处于弱势-因疾病而缺乏自知力-被社会的偏见和歧视推向了边缘化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约120个WHO成员已有立法(其中51%在近10年中立法)-各国立法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中国的现状:1,300,000,000总人口16,000,000精神疾病患者16,000精神科医生28,000精神科护士1,100精神卫生机构2,600社区精神康复机构156,000精神科床位每万人口精神科床位(2000年)6.413.216.31.229.1051015202530USABritainGermanyChinaJapanBeds/10000计划经济时代的精神卫生政策积极、综合化防治就地管理、重点收容城市建立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农村建立家庭病床政府通过各系统建立并管理精神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发挥主要作用社会变革中的精神卫生需求增长:各种社会冲突加剧,竞争压力增大,人口和家庭结构改变领域拓展: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痴呆和抑郁,物质滥用,创伤后心理危机等迅速增长地位下降:精神疾病患者的负担增加,边缘化加速,歧视和偏见加重能力不足:精神卫生服务各自为政,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社区精神卫生服务面临困境,患者医疗权益不能保障上海市部分精神障碍的患病率变化诊断1958年患病率1990年代初患病率精神病性障碍0.280%1.639%精神分裂症0.098%0.68%抑郁症1.66%焦虑障碍3.519%65岁以上人群老年痴呆4.61%儿童心理卫生问题12.25%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上海市1,317社区居民调查,2004年)有关精神分裂症的知识:36.8%有关抑郁症的知识:41.0%有关焦虑症的知识:29.4%所居住社区附近的精神卫生服务机构46.6%上海市内的精神卫生服务机构:53.4%上海市精神卫生服务各自为政状况系统机构数床位数精神科医生人数精神科护士人数卫生205,9709191,478民政31,813132156公安12542332私人71,070149140其他111,389--上海市的患者社会保障水平城区无业精神病患者:33,458名得到治疗者不足30%2000年患者家庭人均月收入:380元(当时普通市民家庭人均月收入670元)2000年患者家庭月均医疗费用支出:161元上海市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困境1972年:开始建设工疗站1992年总数223家覆盖100%社区接收慢性患者:6,562人2002年正常运转:90家部分关闭:28家基本关闭:18家完全关闭:60家接收慢性患者:1,959人开展精神卫生立法的目标是阻止对患者权益的侵害防止对患者的歧视和偏见保护患者的自主权和人身自由保障患者的各种公民权益促进患者得到恰当的医疗和融入社会促进提高全社会的精神健康水平中国精神卫生立法的进程与主要举措主要的国际性立法相关文件世界人权宣言(1948)赫尔辛基宣言(1964)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1966)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1966)夏威夷宣言(WPA,1977)WHO国际精神卫生立法报告(WHO,1978)主要的国际性立法相关文件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UNGAresolution2856,1971)残疾人权利宣言(UNGAresolution3447,1975)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与促进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UNGAresolution46/199,1991)马德里宣言(WPA,1996)精神卫生法:十项基本原则(WHO,1996)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刑法(1980)刑事诉讼法(1980)民法(1987)民事诉讼法(1982)残疾人保障法(1990)母婴保健法(1994)婚姻法(2001)精神卫生立法主要进程1985:完成第一稿1991:修改完成第十稿1996:开始上海地方立法1999:修改完成第十一稿2002:颁布实施上海地方法规2004:修改完成第十五稿;编印系列参阅材料2005:修改完成第十六稿2007:争取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立法遇到的问题与障碍缺乏了解和认识(尤其是在政府部门)缺乏人力、物力与财力支持地区间差异明显缺乏法律法规基础缺乏可靠的基础信息与工作策略对可能的变革缺乏准备采取的相应步骤和策略步骤一:游说、倡导和宣传普及高层动员会(1998,1999)精神卫生工作会议(2001)精神卫生日宣传活动(1999-)大众媒体的积极介入(1999-)采取的相应步骤和策略步骤二:提供技术支撑,形成各方共识研讨会与现场调研(1999-)有关精神卫生政策与立法的循证为基础的研究(2000-)《参阅材料一》到《参阅材料三》(2001-2003)草案的详细解释说明采取的相应步骤和策略参阅材料一:《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资料汇编》参阅材料二:《典型案例及相关研究资料汇编》参阅材料三:《起草经过与修改稿汇编》采取的相应步骤和策略步骤三:开展地方立法步骤四:制定政策(2004年下发)和工作规划(2002年下发)精神卫生立法成为政府工作的目标之一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策略中国精神卫生立法的主要特征主要特征社会支持与消除偏见歧视精神卫生促进对精神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规范和监督考核社区精神卫生康复和职业训练将精神卫生服务纳入初级卫生保健和综合性医院非自愿住院平衡以下三方面利益:患者的基本人权公共安全患者的治疗需要历史上发展形成了两种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强调危险性标准强调治疗需要标准强调正当性程序强调恰当的医疗护理强调警察权利强调监护人/医生权利医疗保护强制紧急观察精神状态严重疾病严重疾病疾病或可疑疾病标准需要住院危险性危险性申请/决定监护人警察/法官监护人/警察提出建议精神科医生2名精神科医生2名精神科医生复核独立机构/组织司法部门独立机构/组织出院临床稳定临床稳定+不再有危险性72小时内评估中国的非自愿住院形式知情同意的法律规定患者和/或医疗看护人应被告知:诊断疾病严重程度建议的治疗及其可能后果患者和/或医疗看护人可以接受或拒绝治疗(强制住院除外)特殊治疗手术必须:至少三名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告知患者和/或医疗看护人可能后果取得书面同意精神疾病诊断的法律规定按照国家或国际现行诊断标准由具备资质的专科医师(有资格的机构)作出应当进行复核,有异议时进行医学鉴定或会诊约束与隔离的法律规定由具备资质的专科医师医嘱决定避免可能对自身或他人的伤害按照操作规范执行禁止利用约束或隔离惩罚患者患者在接受精神卫生服务中的其他权利精神障碍者还享有如下权利通讯会见亲戚朋友处理私人财物保守个人隐私需要限制上述权利时应告知并予记录患者在接受精神卫生服务中的其他权利不得对精神障碍者进行录音、录象、摄影或者播放视听资料,除非取得本人或医疗看护人书面同意因学术交流等需要公开患者病情资料时,应当隐去能识别该患者身份的资料
本文标题:精神卫生法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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