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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规定第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性质第二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职责第三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分类第四部分招标代理资质办理第五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第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性质一、定义: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设立:进行工商注册和资质办理。工作内容:为招标人提供代理,并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机构性质:与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第二部分招标机构职责招标投标法: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一、职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年4月修订)八项职责(一)拟订招标方案;(二)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四)编制标底;(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六)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七)草拟合同;(八)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1、项目背景介绍2、招标范围3、招标组织形式4、招标方式5、招标工作计划6、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7、拟邀请投标人及理由(邀请招标)8、评标委员会组成9、评标办法、标准及授标原则(列明所采用的评标方法,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技术、商务标评分的主要内容及权重,授标原则等)10、其他(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招标文件的优劣直接影响招标质量和招标的成败,也是体现招标机构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如需要进行资格预审,还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售。负责有关澄清和修改工作。(二)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三)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四)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根据招标人的委托,且招标机构同时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收集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编制答疑会议纪要和补遗文件,发给所有投标文件的收受人。(六)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投标文件接收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协助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七)草拟合同根据招标人的委托,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拟订合同,组织或参与招标人和中标人合同谈判、签订合同。(八)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委托合同或委托协议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如合同执行、货款支付、产品验收等。业务延伸:以上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服务的中心。同时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拓展提供与招标代理相关的企业采购体系策划和项目前期咨询评估、项目管理以及工程造价、拍卖等相邻专业及前后两端延伸的专业服务。第三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分类与办理条件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商务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信部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科技项目代理机构—科技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部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一)定义: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二)分级甲级: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预备级: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一)定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二)分级与管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2、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三、工程造价资质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第四部分招标代理资质办理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一)基本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6、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7、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8、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甲乙级资格条件申请乙(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金不少于500(1000)万元人民币;2、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50)人;3、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70%);4、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500(800)人以上;5、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5)年以上;6、近3(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50)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预备级资格条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3年的招标代理机构,符合基本条件和乙级条件1、2、3、4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只有在成立的前3年内可办理预备级)(四)办理程序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3、公司章程;4、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5、企业人员基本情况;6、招标业绩;7、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8、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9、其他相关文件。(五)受理1、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经过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评定结果确定后10日内,向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二、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一)基本条件: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二)甲级条件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上述基本条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三)乙级条件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四)暂定级办理程序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基本条件和乙级机构条件3、4、5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5、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6、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7、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8、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9、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10、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五)受理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六)具体流程1、注册公司(工商局)2、申办CA锁(省建设厅招标处)3、企业网上申报(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4、招标办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建设厅(住建委正式文件,企业申报资料的光盘)(上报市住建委)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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