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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检查项目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5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6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黄药师100%支持吉林省药品行业软件GSP2013认证细则联系电话:18686532888王经理欢迎来电咨,上门演示7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8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9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10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11采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审核。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12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六)《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3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15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20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等内容22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2324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26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27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28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30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31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32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33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4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35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36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37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38企业应当做好销售记录39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40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售出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41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2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检查内容购销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品种:如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等1.企业应建立培训记录。2.企业应建立培训档案。3.培训档案应包含企业培训档案和个人培训档案。(1)企业培训档案应包含: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培训教案;签到表;培训实施汇总记录(含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类别、学时、讲师、接受培训的人员及其所属部门、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2)个人培训档案应包含:上岗前及历年培训记录(含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培训类别、课时、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若为笔试,则需留存批阅试卷。1.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建立相应记录。2.设置库房的企业,应有储存、养护等相关记录。3.记录应与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上位文件保持一致,与企业实际相符。4.文件管理制度或规程应对记录的规范填写提出要求。5.对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记录应及时录入数据信息,未经批准不得修改。可以6.非计算机录入记录应及时填写,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7.更改记录的,应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8.记录应体现时间、逻辑顺序性,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黄药师100%支持吉林省药品行业软件GSP2013认证细则联系电话:18686532888王经理欢迎来电咨,上门演示1.各操作岗位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并在权限范围内录入或查询数据,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数据信息。2.修改各类业务经营数据时,操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予以记录。申请会写出原因3.系统对各岗位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或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4.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5.企业应当根据计算机管理制度对系统各类记录和数据进行安全管理。6.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备份。7.按日备份数据。8.备份记录和数据的介质存放于安全场所,防止与服务器同时遭遇灾害造成损坏或丢失。9.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1.企业制定的制度或操作规程应明确规定其备份的内容,以保证电子记录数据安全可靠。2.电子记录数据应由专人负责、按日备份,可采用移动介质或数据库系统备份等方式,备份数据的储存设备应与原数据储存设备设在不同地点。1.药品零售企业系统的硬件、软件、网络环境及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企业经营规模和质量管理的实际需要。2.药品零售企业系统的销售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建立包括供货单位、经营品种等相关内容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采购环境中,供应商档案和商品档案设置(2)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自动识别处方药零售时红字变红、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其他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3)拒绝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超数量销售。(4)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对每笔销售自动打印销售票据,并自动生成销售记录。(5)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拆零药品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对拆零药品实施安全、合理的销售控制。(6)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定期自动生成陈列药品检查计划。(7)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药品有效期进行跟踪,对近效期的给予预警提示,超有效期的自动锁定及停销。3.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系统功能。1.企业应有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2.应按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对供货单位、所购入药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批准。3.系统对各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能够自动识别、审核,防止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的采购行为发生。1.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申请表格应由采购部门或采购员填写、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员审核、企业负责人批准。2.对发生药品质量问题的、质量公告上被公告的、有信誉不良记录及其他不良行为的供货单位,应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及纠正措施是否有效1.首营企业的审批应有记录,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批准。2.首营企业审核所需材料应齐全,在有效期内,并加盖首营企业公章原印章。3.企业应通过相关政府网站查询、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核实首营企业资质材料的真实性。4.首营企业资料应及时更新,保证合法资质持续有效。5.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企业应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6.原印章是指企业在购销活动中,为证明企业身份在相关文件或者凭证上加盖的企业公章、发票专用章、质量管理专用章、药品出库专用章的原始印记,不能是印刷、影印、复印等复制后的印记(以下条款涉及原印章的按本条款管理)1.首营品种的审批应有记录,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批准。2.首营品种审核所需材料应齐全,在有效期内,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3.企业应通过相关政府网站查询、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核实首营品种资质材料的真实性。4.首营品种资料应及时更新,保证合法资质持续有效。5.从药品生产企业购进首营药品的,应索取以下材料:《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注册批件的附件(质量标准、说明书、药品包装)、《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批件》、《进口准许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进口药材批件》等。6.从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首营药品的,应索取以下材料:《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批件》、《进口准许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进口药材批件》等。7.从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首营药品的,企业如对索取的材料有疑异的,应及时核对药品注册批件的附件(质量标准、说明书、药品包装)、《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生物制品检验报告书》等1.企业应建立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档案。2.企业应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销售人员身份,核实销售人员身份证原件,留存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供货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4.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料应及时更新,保证合法资质持续有效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等内容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定药品验收标准。2.对药品收货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或疑似假、劣药的情况,应当交由质量管理部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和特性的药品,明确待验药品的验收时限,待验药品要在规定时限内验收。4.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尽快处理,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1.企业应按要求建立药品验收记录。2.验收人员应当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录入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验收记录。3.验收记录生成后,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应按规定的办法和相应的权限进行。修改的原因和过程应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记录。4.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5.验收记录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1.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核查并留存运输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录。2.收货人员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应当报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3.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采购部门(人员)应当提前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收货人员。4.收货人员在药品到货后,要逐一核对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通知采购部门(人员)并报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5.对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施运输的或者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收,做好记录并报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1.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及时办理入库或上架登记手续。设仓库的,验收员与仓库保管员交接入库;不设仓库的,验收员与营业员交接上架。2.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在计算机系统中自动生成入库或上架药品的记录。3.验收合格的药品,应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放置于相应的储存库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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