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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指揮與交通事故應變處理主講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組長簡仁照2課程大綱壹、交通指揮貳、交通事故處理原則3貳、交通事故處理原則4交通事故處理原則發生交通事故處理原則,可區分為「員警到達前」、「員警處理中」與「處理後」三個階段,每個階段處理重點如下:5一、員警到達前(1)6(一)放置警告標誌事故發生後,首先要打開車輛危險警告燈,撤離車上乘客至安全處所,在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1.高速公路: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2.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處。3.最高速限超過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4.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一、員警到達前(2)7一、員警到達前(3)(二)無人傷亡事故處理原則發生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除放置警告標誌外,駕駛人處理程序如下:1.如果車輛還能夠行駛,應儘速標繪車輛位置後,將車輛移置路邊,避免妨礙交通並維護自身安全。(註: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2.如過車輛毀損嚴重,無法行駛者,則可不必移置路邊。3.駕駛人間可自行協調理賠事宜,如當場自行和解,可不必報警處理;如無法達成和解或需以保險理賠者,則報警處理並於5日內通知保險公司。8一、員警到達前(4)(三)有人傷亡之事故處理原則:有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案件,仍應先放置警告標誌,並依下列重點處理:1.儘速救護傷患,並尋求他人協助,將傷者送醫急救。2.保持現場完整,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3.報警處理:報案時應說明事故地點、時間、車號、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9一、員警到達前(5)報案注意事項:◎使用手機報案,即使遭到鎖定或找不到網路,或尚未插入SIM卡時,只要手機仍位於可使用之網路類型涵蓋範圍內,仍可撥通112緊急求救系統。◎當事人最好親自報案,或委託他人報案,此屬「自首行為」,日後若須負擔刑事責任,依法得減刑。※不得逕自離開現場,否則可能成為肇事逃逸案件: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有無肇事責任,均有義務實施救護、報警處理等事項,如未經當事人同意而離去,將可能成為肇事逃逸案件,而加重肇事責任。如現場因遭受暴力威脅而避離者,應至最近之警察機關主動說明。10一、員警到達前(6)(四)標繪事故現場的方法:標繪事故現場,可利用蠟筆、噴漆、尖硬物(如石頭、磚塊、鐵器)等具有標記功能的物品,做為標繪工具。1.汽車:描繪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輪胎),並以三角圖示標明車輛行進方向。2.機(慢)車:描繪機(慢)車兩個輪胎半圓與把手的位置。11一、員警到達前(7)12二、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1)處理中配合處理若聞有酒氣時員警實施酒測相關跡證向員警說明現場圖與筆錄確認後再簽名扣留證照車輛索取收據事故車輛拖吊應先確認價格現場和解者應簽具書面和解書13(一)配合警方,說明事故發生經過:車輛或傷亡人員如已被移動過,應主動告訴處理人員,以維護本身權益。(二)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並請其拍照存證。(三)駕駛人如有喝酒徵狀,處理人員會對各造駕駛人實施酒精濃度檢測,如果懷疑對造駕駛人有喝酒情形,亦可向處理人員提出酒精濃度檢測要求。(四)現場(草)圖與筆錄簽章前,應詳細閱讀,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應請處理人員補正。二、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2)14三、現場處理後當事人權益保障(1)處理後得向處理單位申請1.肇事原因初步分析表2.事故證明書3.現場圖、相片通知保險公司(5日內)申請肇事原因鑑定鑑定申請:6個月內覆議申請:收受鑑定書30日內解決途徑1.自行和解2.申請調解3.提出告訴(刑案告訴:6個月,民事告訴:2年內)(公訴罪由檢察官主動偵辦)15(一)申請事故相關資料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7日後,向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情形,並可申請核發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另於事故發生30日後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2.無人受傷之事故案件,得申請閱覽或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相片及己方談話紀錄等相關資料;有人受傷或死亡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及閱覽己方筆錄或談話紀錄。三、現場處理後當事人權益保障(2)16(一)刑事責任:依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肇事逃逸相關法律責任(1)17結論行車安全熟悉交通法令遵守交通規則維修保養車輛安全駕駛觀念發揮駕駛道德18
本文标题:行车安全与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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