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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票的概念:《英国票据法》的本票定义: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我国《票据法》的本票定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本票与汇票的异同:汇票本票1.支付命令1.支付承诺2.三个基本当事人2.两个基本当事人3.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3.出票人始终是主债务人4.有承兑和参加承兑4.没有承兑和参加承兑5.可以出票人为收款人5.不可以出票人为收款人6.一式两份或一式多份6.一式一份7.在英国,国际汇票遭到退票,必需做成拒绝证书7.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需做成拒绝证书三本票应记载的事项PromissoryNoteforGBP800.00London,8thSept,2000175At60daysafterdatewepromisetopay62BeijingGraftsCo.ororderthesumof3Eighthundredpounds7ForBankofEurope,London8signature41、写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收款人或其指定人;4、制票人签字;5、出票日期和地点;6、付款期限;7、一定金额;8、付款地点PROMISSORYNOTEDlianMarch20,2005OndemandwepromisetopaytheorderofBCompanythesumofFiveThousandU.S.dollorsonly.ForACompany(Signed)USD5,000.00四本票的种类1、根据抬头做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记名式本票指示式本票无记名式本票2、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远期本票3、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本票商业本票五本票的票据行为本票也有出票、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等票据行为,其做法和规定与汇票基本相似!案例分析(五):兴华公司于2006年5月出资开办了一家以批发零售商品为主的子公司,公司开办时有注册资金40万元人民币。2006年10月,兴华公司在他人介绍下,从山亚公司购进一批价值30万元的建材商品,收到货物后,由于一时资金短缺,于是兴华公司的经理找到自己的一位在某信用社人负责人的好朋友帮忙,先让该信用社垫付一下货款,一个月内本息一并归还。碍于情面,这位负责人同意了,并开出一张以山亚公司为收款人、面额为30万元的银行本票交给了兴华公司的经理,再由兴华公司的经理交给了山亚公司。山亚公司在收到本票后的第五天,持票向该信用社要求付款,当时该信用社的资金大量外贷,备存金不足,于是该信用社拒绝付款,并告之山亚公司:因为与兴华公司的特殊关系,所以才开具了这张本票,其实,本信用社规模小,吸纳存款量少,兴华公司在这里又没有什么存款,所以没有能力一下子支付30万元。山亚公司在请求付款未果的情况下,又去找兴华公司。兴华公司称自己与信用社已经协商过,山亚公司应该请信用社付款,与本公司无关。无奈,山亚公司最终将该信用社推上了被告席,请求该信用社支付本票票款。试分析:该信用社是否应该向山亚公司支付此笔货款?案例分析(六):2005年1月20日,滨海某装饰工程公司与该城市某建材理石厂签订了建材理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某建材理石厂在2005年3月底前供应装饰工程公司各种型号理石共计1550平方米;货款总额32.75万元;验收标准按建材理石厂提供的样品;产品自提,不包装;货款在交货后10日内以本票形式结算。2005年3月27日,装饰工程公司从建材理石厂提取各种型号理石共计1550平方米。2005年4月1日,装饰工程公司向自己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滨海市支行申请开出一张面额为32.75万元的银行本票,并将该本票交付给了建材理石厂。由于建材理石厂购买滨海某机械设备厂的机械设备,货款32.8万元已到期尚未给付,建材理石厂于是将装饰工程公司交付的本票背书转让给了机械设备厂,但是,机械设备厂受票后迟迟未到银行请求付款,直到6月2日,机械设备厂财务人员才持票到中国建设银行滨海支行请求付款,建设分行经过审查发现该本票已超过法定2个月的付款期限,于是拒绝付款。机械设备厂在取款未成的情况下,前去找建材理石厂,要求建材理石厂付款,遭拒绝。最后,机械设备厂将建材理石厂和滨海建设分行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第四节支票一支票的概念:《英国票据法》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他开立账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支票是以银行作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二支票的特点1、所有支票都是即期付款的2、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3、支票有划线和保付制度,可防止假冒4、支票签发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5、支票的基本当事共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6、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7、支票可以止付8、支票只有一张三支票应记载的事项根据《日内瓦统一法》,支票须具备下列项目:1、写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付款银行名称4、出票人签字5、出票日期和地点6、付款地点7、写明“即期”字样8、一定金额9、收款人或其指定人ChequeforGBP5000.00London,8thJan,2000185OndemandpaytotheorderofBBCCo.729Thesumoffivethousandpoundsonly8To:NationalWestminsterBankLtd.,London3(6)ForLondonSSECo.,LondonJohnsmith4chequeforplacedatePaytotheorderofthesumofTo(Signed)案例分析(七):甲公司在乙商店购物后,签发一份空白转账支票交给乙,授权乙公司在10000元范围内补写金额。乙商店补写金额20000元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公司系善意取得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丙公司持票向甲公司的开户行请求付款,银行经审查,甲公司存款足额,支票上的签章与甲公司在银行预留的印文相符,于是,就支付了20000元给丙公司,后开户行将账目情况通知甲公司,甲公司认为乙商店瞒着自己,超越授权金额范围补写金额,应属无效,要求乙商店退回多写的10000元,但遭到拒绝。最后,甲公司将乙商店推上被告席。法院判决:乙商店退回甲公司多写的10000元票款。案例分析(八):某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是该县第二信用社长期客户。1995年12月31日,供销公司向第二信用社提供了1996年第一季度的现金使用计划,其中,3月份需使用现金40.4万元。1996年2月20日,供销公司将50万元存入第二信用社,存款账号为203135。同日,供销公司向第二信用社购买现金支票一本,号码为0052601至0052625,并预留了方形“某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圆形“张青化”字样的印鉴印文。1996年3月10日,有人持供销公司在第二信用社购买的现金支票中的0052615号现金支票到第二信用社请求支付。该现金支票记载,签票日期为1996年3月9日,开户行名称为第二信用社,签发单位账号为203135,收款人为刘来贵,金额4.5万元,用途为粮款。在签发人名称处加盖了方形“某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圆形“张青化”字样的印鉴,收款人栏加盖了“刘来贵”的印鉴。第二信用社经审查,供销公司帐户上尚有50万元存款,采用折角法将现金支票上的“某县县镇企业供销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圆形“张青化印”的印文与供销公司预留印文进行对比,认为相符,于是从供销公司帐户上支付了该款。1996年3月11日,供销公司到第二信用社取款,双方才发现3月10日所付款被冒领。尔后,供销公司发现其现金支票短少4张,号码为0052614至0052617。再后来,供销公司委托省公安厅对0052615号现金支票签发人处的两枚印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0052615号现金支票上印文与预留印文不是同一枚印模所盖章。供销公司认为其存款被冒领,应由第二信用社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以第二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四、支票的种类(一)按收款人做成的方式不同,可分为:记名式抬头指示式抬头来人式抬头(二)按支票上是否划线,可分为:非划线支票划线支票一般划线支票特殊划线支票案例分析(九):2006年3月5日,一名自称庄某的男青年持被告食品公司遗失的一张填有食品专用的转账支票至原告服务公司处,要求原告服务公司予以调取现金。原告服务公司未审核支票来源及来人身份证,就支付给该男青年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收取支票金额千分之七,即140元的手续费。该男青年收款后留下一张现金收条。同月29日,原告将该支票解入银行,银行以账户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原告服务公司寻找男青年没有着落。同时,被告食品公司收到银行退票,并被处罚款,方知所遗失的转账支票被他人冒领。原告服务公司催款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食品公司支付支票金额2万元。支票保付与票据保证的区别:1、支票的保付只能由付款人作成;而票据的保证一般由票据关系以外的第三者作成。2、支票一经保付人付款,支票关系不再存在;而票据的保证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并不消失,保证人仍可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3、支票保付必须是全额保付;而票据可以就其部分金额保证。4、保付是支票的特有行为;而保证对所有票据均适用。(三)保付支票案例分析(十):2006年6月20日,某城市信用社收到某轮胎厂送存的某经销部开出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20万元,信用社于当日将支票送到该市工商银行某办事处,要求付款,经办人员收票后,盖了当日转账章。晚上结账时发现该帐户空头,没有给信用社划款,也没有及时通知信用社。信用社凭办事处盖章的进账单于2006年6月27日,将款记入轮胎厂帐户,形成信用社垫款。经信用社与办事处多次交涉,办事处于2006年7月5日复函信用社,答应由办事处追款。因经销部根本无款可付,办事处还派人随经销部业务员到外地追款。虽然多次催付,经销部一直无钱可付。信用社于是在2006年8月6日向本市东郊区人民法院起诉办事处,要求赔偿20万元。五支票的有效期依据《日内瓦统一法》支票的提示限期:出票人与付款人在同一国家是自出票日起算8天内;不在同一国家但在同一洲的是20天;不同国又不同洲的是70天。支票的追索限期:从上述提示期限到期起算6个月。我国票据法: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六支票的止付《日内瓦统一法》禁止在有效期内止付支票!《英国票据法》允许止付支票!案例分析(十一):2006年1月,某市建筑公司到五金商店购买水暖器材,双方约定提货后以转账支票支付。1月8日,某建筑公司从五金商店提取价值5000元货物;1月9日,建筑公司开具一张票额为5000元的支票交给了五金商店。五金商店收到支票后,为建筑公司开具了发票,双方及时结清,但五金商店未及时到银行将货款转账。到了1月20日,建筑公司发现自己帐户上的钱一分未少,便将账户上所有款项用于支付建筑材料款。1月21日,五金商店兴冲冲地来到建筑公司的开户行请求银行付款,银行以该商店请求付款期已过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了拒绝证书,连同支票一起交还五金商店,五金商店于是找建筑公司,但建筑公司避而不见,无奈,五金商店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5000元货款。小结: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节票据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第四节支票
本文标题:国际结算第三节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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