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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抢劫5元钱沦为抢劫犯“才5块钱就要判刑呀!”当记者向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每个学生都表现出了惊讶,他们都不理解:区区5元钱怎么会触及刑法呢?2004年1月20日凌晨零时许,在银川市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大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晚矣。在采访中,和这四名被告一样的很多未成年人对于法律常识都是一知半解的。在他们心里,法律离他们很远,有人甚至认为他们的一生都不会和法律有任何关系。在这种近乎于法盲的状态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条件。《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缓刑: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瑞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3、罚金。附加刑的一种。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4、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5、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中学生偷自家钱算犯罪吗?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父母都是做生意的,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学习不求上进,后来发展到经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来往,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之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案例三:口角引起的血案•2000年3月,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案件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城内掀起轩然大波:一名不满14岁的初二学生,因与同班同学在上课期间发生口角,竟抡起锄头打在其同学头上,致该同学颅内血肿,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4小时后死亡。案例四:讲义气一哄而上被判刑后悔莫及•2000年12月16日下午4时许,洛阳铁路信息工程学校学生刘某在洛阳市中州东路廛河桥下卫平溜冰场溜冰时撞住了河南省林业学校的学生赵某,后赵将其同学白某某等人叫来,准备打架,刘某见状便迅速通知讲义气的同学李某让其叫人速来。双方在廛河桥西北侧谈和时,李某叫的一帮人来到现场,见此状赵某先动手先打了刘某,李某一见,带着一帮人便冲了上去,接着双方在场学生便相互殴打开来,很快李与对方的白某某纠打在一起,在互打中白某某渐渐占了上风,他将李跺倒在地后,一脚踏住其胸,李脑子一热,掏出随身携带的系匕首猛地向白某某的左下肢捅去,血喷涌而出,白某某很快就休克了,经抢救,白某某最终从死神那逃了过来,随后经法医鉴定他的伤情被鉴定为重伤。当晚七时许,被告人李在其宿舍被公安人员抓获。闻讯而来的双方家长均不能理解他们无缘无故的行为,两家家长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随即履行完毕。当法庭上,李再次看到满头白花的母亲日益衰老的身躯时,悔恨的泪水才象河流一样,止也止不住地流下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犯罪时不满14周岁,犯罪后确已准备去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并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因此,应予减轻处罚。洛阳市涧西区人法院最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少年犯罪·案例]•一宗罪·贪婪•少年绑匪连刺孩子几十刀•为图潇洒,14岁的林某抢劫了他人的一部手机和现金,结果被判了一年刑;于某则把目标瞄准了出租车司机,在6天时间里连续作案5次,抢得850元现金,最终被擒获;一起绑架案更是令人震惊:4名年仅14岁至16岁的少年挟持了一个13岁的孩子,向其家里打电话勒索8万元未得逞,4少年竟向这个孩子连刺几十刀,致其死亡,令到达现场勘验的民警也不寒而栗。成都市挽救失足青少年协会办公室主任胡纪胜说:“谁也无法想象这些涉世未深的孩子能干出这样惨无人道的大案来!”据悉,在近期发生的很多暴力犯罪中,少女犯罪的比例也大幅度攀升。•二宗罪·放纵•15岁混迹成“小江湖”四川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管教干警说,导致少年犯罪的原因很多,这些问题目前不仅没有得到改观,反而愈来愈严重。家长对孩子缺乏监管,以及各种形形色色的消极现象诱导,不仅滋生了更多问题少年,更对少年犯罪有推波助澜的作用。•15岁的吴雨还一脸奶气,谁也看不出他是个混迹江湖多年的老手,他不仅拦路打劫,也敢提刀砍人。据悉,吴雨已经“出道”快6年了,9岁那年,他的父母离了婚并相继各自成家,跟继母生活了1年后吴雨出走,成了个流浪儿,捡食垃圾睡大街,并很快加入了犯罪团伙,学会了持刀抢劫。因抢劫落网后,吴雨被判刑4年。•三宗罪·赌博•输千元心不跳没钱就抢•16岁的严彬家住成都石人小区,同样因为抢劫罪被判刑3年8个月。严彬的爸妈都是工薪族,对严彬溺爱过度。在读完初中二年级后,严彬决定不再回到校园,仅仅因为父母劝导了他几句,他就乘机离家出走,在网吧通宵达旦上网。钱用光后,他便和几个问题少年裹在一起共谋抢劫。十多岁的孩子学会了抽烟、喝酒、打牌,打扑克输上数百元、上千元也“脸不红心不跳”。严彬说:“现在想来是爸妈对我太将就、太宠爱了。”管教干警介绍,经过9个月的管教后,他已经改变了许多。•四宗罪·仇恨•一冲动挥刀杀死“铁哥们”•黄小飞生日是在监所里过的,5月26日,他刚刚满15岁。他因犯故意杀人罪,最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去年10月2日晚上,黄小飞和他很要好的朋友曾某(15岁)在外玩耍后,回到簇桥乡顺江村一居民房。曾某很快睡着了,而黄小飞则坐在床上用小刀在手臂上刻“仇”字,剧烈的疼痛令他不时发出呻吟。次日凌晨1时许,曾某被吵醒后与黄小飞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黄小飞抽出事先放在枕头下的尖刀朝曾某的胸部猛刺一刀,致曾当场死亡。•五宗罪·愤怒•小纠纷班干部杀死同学•令人震惊的成都建筑职中学生刘飞杀人案,目前也由成都中院审结。因犯故意杀人罪,刘飞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4年10月13日上午,刘飞在电话中与周浩发生纠纷。当日中午,周邀人找到刘飞理论,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刘飞拔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周的胸部猛刺,随后又持路边店铺的一把菜刀追杀周浩。最终,周浩因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据记者事后了解到,刘飞在学校是班干部,他变成了杀人凶手,令很多人都感到意外。青少年如何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1、防微杜渐,小事做起。2、认识错误,及时改正。3、自我约束,提高警惕。
本文标题:中学法制教育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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