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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市局行政指导工作规则及市局各业务口行政指导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科室所:为贯彻落实省市局全面推选行政指导工作要求,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理念转变和监管方式创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将《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则(试行)及市局各业务口行政指导实施意见》再次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则(试行)及市局各业务口行政指导实施意见》开阳县工商局法规科二0一一年二月九日2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筑工商通〔2010〕121号关于印发《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则(试行)》及市局各业务口行政指导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各执法部门: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理念转变和监管方式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根据国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贵州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工商法[2010]2号)和市局《关于在工商行政管理中推行行政指导的意见》(筑工商[2005]22号),市局特制定《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则(试行)》及市局各业务口行政指导实施意见,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3一、深入领会行政指导精神(一)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监管与发展相统一的重要举措。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坚实基础。尤其在当前国内经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要把握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方向,以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己任,通过充分发挥行政指导非强制性、高效性、灵活性、民主性等特点和优势,完善监管、优化服务,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二)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的必要手段。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本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关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实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统一,在服务中实施监管,在监管中体现服务。行政指导作为直接体现服务理念的现代行政管理手段,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重要方式之一。它以非强制的建议、辅导等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为维护市场秩序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4(三)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监管与维权相统一的有力抓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整体和谐的社会。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指导,以辅导、提醒、示范、公示等方式,帮助经营者树立维权意识、建立维权机制,帮助消费者理性消费、安全消费,有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缓解乃至避免可能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同时,行政指导在很大程度上也缓解和避免了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在维权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和谐。(四)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内在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行政指导以寻求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为前提,与行政处罚等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彼此配合,相互补充,既可以更加顺利地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既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在停征“两费”后,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实践创新。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做好推进行政5指导工作,关键在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推进行政指导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耍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责无旁贷地覆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负责同志作为直接负责人要靠前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形成相关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联动协作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综合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承担行政指导工作的总体推进、后续评估、组织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致指导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具体执行,承担拟定本业务条线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计划、梳理细化本业务条线的各项行政指导工作制度等工作;基层局、工商所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事项。从今年开始省、市局将对行政指导推进和开展情况进行执法评议考核。三、加强培训。要将行政指导知识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工商行致管理人员准确把握行政指导的概念、原则、方法和程序,提高实施行政指导的能力,提高以行政指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要引导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从实际出发、力求实效,避免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真正做到以行政指导为抓手实现监管方式的转变。要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掌握本行政指导工作规则和市局机关各业务口实施意见。本规则是行政指导的程序性规定,规定了行政指导的原则、方式、实施程序和有关文书,全市工商行政系统所有行政指6导均应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关于行政指导在哪些业务范围内实施,按照市局各业务口制定的行政指导实施意见(与本文同发)为依据实施;根据积极探索和因地制宜的精神,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指导原则的前提下,市局各业务口未规定但又确需实施行政指导的,各分局、县(市)局可报市局法规处备案同意后实施。四、加强检查指导,狠抓工作落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本意见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切实做到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年初有部置,年中有检查,年未有总结。要深入调查研究,发掘典型,发现问题,把握政策,抓出实效。要通过报刊、网络、工作简报等形式促进交流、开展宣传,扩大影响,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信任,营造良好的行政指导工作环境。耍将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确保行政指导工作扎实有效推进进,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附件1:《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则(试行)》及有关文书表格2、市局机关各业务口行政指导实施意见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政策法规行政指导工作规则印发通知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6月29日印发7附件1: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拓展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挥,提高服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局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第三条市局机关各业务部门和各分局、县(市)局业务科室和基层工商所是行政指导的实施机构,市局机关各业务部门除自身实施行政指导外,还负责对下级局本业务口的行政指导予以帮助、指导,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牵头、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行政指导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和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职能过程中普遍适用。第五条行政指导的原则:(一)合法原则。工商行政营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二)自愿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实施行政指导时只能采取非强制方式,对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行为迫使其接受行政指导。(三)公平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指导,在相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不同行政相对人应当实施8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四)公开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实施人员等均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以便于社会监督,利于自我约束。(五)灵活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灵活实施行政指导,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形式。(六)必要性原则。行政指导有一定的针对性,并且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制发文书,应当保持一定的严谨性,与一般的日常工作相区分,能通过非行政指导达到行政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指导。第六条行政指导在本规则中有明确的定义和适用条件,与行政处罚互不矛盾,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不得借实施行政指导不予行政处罚。第七条行政指导方式有告诫、建议、辅导、提醒、劝告、预警、示范、公示等。行政指导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恰当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或综合运用,加强行政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八条本规定是行政指导的程序性规定,所有行政指导均应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文书实施;关于行政指导在哪些业务范围内实施,按照市局各业务口制定的行政指导实施意见(与本文同发)为依据实施;市局各业务口未规定但又确需实施的,各分局、县(市)局可制定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行政指导措施。第九条行政指导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和绩效管理。第十条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局相关制度规定,执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第二章行政指导方式第十一条告诫,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轻微并及时纠9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法律没有规定罚则的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第十二条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供其参考。如对经营者如何合法经营提出建议,对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何改正违法行为提出建议,对相关行业协会如何加强自律提出建议等。第十三条辅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如帮助、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帮助农民发展订单农业、发展农村经纪人、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第十四条提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如提醒证照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义务覆行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业务办理期限、提醒办理业务变更、提醒消费者回避消费陷阱等。第十五条劝告、预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劝告、预警。如根据执法数据分析提示相关主体避免实施易发生的违法行为,对条件无法满足经营要求的相关主体在其筹备阶段进行预警,对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但无明确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劝告等。第十六条示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如制订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等。第十七条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如公布典型案例,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综合分析报告等。10第十八条告诫、建议、提醒、劝告、预警采用格式文书,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交当事人。第三章行政指导的审批和实施第十九条行政指导应当由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影响较小、时效性较强的行政指导,可以不经审批,即时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进行;即时口头指导的要有记载,记明被指导人、指导内容、指导时间等,即时书面指导的要留存一份文书。除上述情况外,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条行政指导应填写行政指导审批表,报行政指导机构负责人(所长
本文标题:工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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