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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广州市人民政务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相关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一、工作原则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理流程通过系统流转完成。二、适用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方案。三、联合验收内容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两大类别:(一)房屋建筑工程包含规划、消防、人防、档案(指由市档案局组织的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环保设施、水土保持、防雷、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电梯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含白蚁防治备案),并与安监、城管、城建档案、不动产登记等其它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注: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意见,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计生部门不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其中有电梯的建设工程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属大型公共卫生场所的项目提交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文件;根据城建档案部门意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与报送工作与联合验收时间节点不一致,由建设单位后期另行完成)。(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规划、消防、人防、档案(指由市档案局组织的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环保设施、水土保持、园林绿化、电梯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含白蚁防治备案),并与安监、城管、城建档案等其它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注: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意见,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计生部门不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其中有电梯的建设工程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属大型公共卫生场所的项目提交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文件;根据城建档案部门意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与报送工作与联合验收时间节点不一致,由建设单位后期另行完成)。四、各部门职责分工(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1.汇总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办事清单。2.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平台”(下称“联合验收平台”),统筹市、区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纳入“联合验收平台”办理,负责平台日常运转技术保障,按规定与“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进行数据对接。3.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并具体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发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牵头部门)。全部专项验收(备案)通过后,出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联合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委托给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环保设施、水土保持、防雷、园林绿化、白蚁防治、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1.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市区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指南内容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2.按职责分工确认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对超时办理情况,“联合验收平台”将信息自动推送至监察系统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3.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区实施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区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三)政务服务主管部门按照集成服务要求,负责建立市、区统一的“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统一联合验收案件的申报入口,并公布联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发放文书结果原件等。五、联合验收条件(一)建设工程已按《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三)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四)有电梯的建设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第三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五)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六)属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已完成档案工作的预检。(七)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已自主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八)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九)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项目,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其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已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规定通过质量验收。(十)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十一)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十二)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已按经审批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并自主完成预验收工作。(十三)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批准手续。(十四)属大型公共卫生场所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验收的事项达到验收条件。六、联合验收程序(一)网上申请1.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提出申请,按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在系统中对接、上传一套验收图纸(含各专业部分)和所需材料,并选择工程验收所涉及的各专项验收(备案)的市、区主管部门。对具体工程项目不涉及的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建设单位须提交盖章的承诺说明。案件材料通过系统自动分发至涉及的各相关主管部门。(二)资料审核各相关主管部门自收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平台”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牵头部门汇总各相关主管部门资料审核情况,自收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三)开展验收1.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用时),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通过“联合验收平台”通知各相关主管部门,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主管部门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平台”登记说明。2.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各相关主管部门赴开展工程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备案)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3.各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平台”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4.对各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在申报系统补充上传现场验收时发现的整改材料。(四)出具结果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平台”出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原件同步流转至对应归口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可在申请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如需结果文书原件,建设单位可到牵头部门对应归口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2.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各专项验收(备案)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需整改问题,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3.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涉及的主管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在“联合验收平台”登记验收意见。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七、资料共享工程联合验收合格后,“联合验收平台”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对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送至各专业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和“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并与安监、城管、交通、不动产登记、城建档案、供电、邮政等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和“联合测绘系统”中实行资源共享。八、其他说明(一)取得《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后,视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通过,不再单独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二)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市政工程项目各涉及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处理。(三)鉴于部分工程存在因征地、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工程子项或配套设施(不包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按期完工的实际情况,对能分栋或分段后完全独立使用并与其他未完成的项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相互影响的子单位项目,可分段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剩余部分后期由建设单位完成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后另行申请。(四)已申请过分期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或联合验收实行前已经完成部分专项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联合验收时对应上传相关部门的验收(备案)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五)如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建设范围涉及海绵城市、充电设施、规划市政道路范围电力设施迁改、道路实施等,可由建设单位按设计要求将其作为专项内容,纳入整体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内。(六)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要求,联合验收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水务、林业园林、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工,分别作为所监管工程项目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水务、林业园林、交通等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另行制定各主管行业工程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方案。附件:1.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试行)2.申请材料模板附件1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试行)一、办理对象在广州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二、受理条件(一)建设工程已按《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具体包括:1.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2.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4.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已完成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预验收工作;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5.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
本文标题: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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