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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2018年4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00262试题及答案
1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卷(课程代码00262)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考生答题注意事项: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8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1.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必须做到A.表达全面、寓意深刻B.表意精确、解释单一C.高度概括、客观公正D.如实准确、章法多样2.取保候审决定书属于公安机关侦查文书中的A.强制措施类文书B.立案破案类文书C.调查取证类文书D.侦查终结类文书3.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尾部应写明A.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B.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C。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D.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4.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项法律属于A.诉讼法律文书B.规范性法律文书C.非诉讼法律文书D.非规范性法律文书5.人民检察院制作起诉书时,凡是涉外案件,标题中各级人民检察院名称前均应写明以下字样’A.中华人民共和国B.涉外公诉案件C.涉外刑事案件D.涉外起诉案件6.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依法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文书是A.逮捕决定书B.批准逮捕决定书C.逮捕通知书D.立案决定书7.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应当表述为A.宣告被告人XXX无罪B.被告人XXX无罪C.判决被告入XXX无罪D.被告人XXX无罪释放8.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尾部应交待判决的法律效力,具体表述为2A.本判决为生效判决B.本判决为生效判决,不得上诉C.本判决为终审判决D.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9.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用的负担属于文书中的A.事实理由部分的内容B.正文的内容C.判决结果部分的内容D.尾部的内容10.通缉令的制作及发布机关应当是A.省级以上人民法院B.县级以上检察机关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D.省级以上检察机关11.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应当表述为A.驳回上诉B.维持原判,驳回起诉C.维持原判D.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根据罪犯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复查处理时制作的文书是A.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B.提请处理罪犯复查函C.提请对罪犯刑事判决处理复查函D.提请处理刑事判决复查函13.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依法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称为A.讯问笔录B.评议笔录C.调查笔录D.庭审笔录14.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辩解的文书是A.仲裁申请书B.仲裁驳辩书C.仲裁反申请书D.仲裁答辩书15.公证机关依法制作的公证书中的签署人员应为A.公证员B.主任公证员C.助理公证员D.副主任公证员第二部分非选择题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6.依据制作主体的不同,法律文书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别?17.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18.简述不起诉决定书的概念和功用。19.再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20.简述笔录的概念和功用。三、写作主题:本题30分。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份刑事自诉状。张昭,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XX市XX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路XX号。2015年3月6日中午,张昭与同事李兵、王灿一起到何婷开的朝阳餐馆用餐,离开时不慎将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遗忘在餐桌旁的椅子上,包内装有现金2万元、票据5张。何婷在收拾餐桌时,发现了手提包,见包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张昭发现手提包遗失,遂与同事李兵、王灿一起回忆,想起手提包遗忘在朝阳餐馆。于是,张昭与同事李兵、王灿三人一同返回朝阳餐馆询问,何婷矢口否认看到手提包。张昭表示,如果何婷归还手提包,一定予以重谢,但何婷仍然强调未看到手提包。当晚,张昭找到与何婷丈夫李磊熟悉的黄菊到朝阳餐馆说和,希望何婷交出手提3包,再次遭到何婷的否认。张昭遂向XX区公安局报案。XX区公安局依法传讯何婷,何婷仍然拒不承认拾到手提包,后来经过公安人员的进一步调查以及说服,何婷承认拾到并藏匿手提包企图占为己有的事实。张昭认为,何婷拾到自己的手提包将其隐匿,拒不交还,企图占为己有,自己与公安机关追索时何婷拒不承认,何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侵占罪。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5年3月15目,张昭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何婷的刑事责任。张昭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李兵、王灿各出具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张昭在朝阳餐馆遗失手提包的事实;(2).XX区公安局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何婷非法侵占财物的事实。何婷的基本情况:女,l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朝阳餐馆个体业主,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四、写作辅题:本题l5分。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原告关冰与被告孙立在公园锻炼相识,关系处得很好。2014年7月5日,孙立找到关冰,称在城里做买卖资金周转不开,欲向吴冰借款3万元,两个月后归还,并许以高额利息。2014年7月10日,关冰将3万元现金交给孙立,孙立给吴冰写了借条,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关冰。此后,吴冰再未见到孙立。为要回借款,2015年1月7日,关冰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孙立归还借款3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接到吴冰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进行审查后发现,起诉状中列写的被告信息是虚假的,孙立提供给昊冰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伪造的。法院依法要求吴冰在7日内提供孙立的真实姓名、住所等具体信息。7天过后,昊冰仍无法提供孙立的真实信息。2015年1月18日,XX市XX区法院制作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并告知吴冰,如不服本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本案审理的审判员是王小华,书记员是魏源。民事裁定书的案号:(2015)x民初字第45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吴冰,l950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男,XX市XX机关退休干部,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孙立,男,汉族,约60岁。附: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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