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制度上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这项制度实施,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引言321我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思考与对策4标题1993年6月--1995年5月试点阶段1995年5月--1997年8月推广阶段1997年9月--1999年底普及阶段2000年--至今深化阶段2001年8月13日,国务院领导考察社保时提出了城市低保“应保尽保”的目标。同年年底,城市低保人数上升为1170.7万人。随后,各地对于低保资格的限制逐步消除,2002年底,享受城市低保的人数增长到2064.7万人。1993年6月1号,上海率先建立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1997年5月,全国已经有206个城镇建立城市低保制度.1997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标志着城市低保制度正式建立。之后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又通过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城市低保制度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从1997年开始,低保工作虽然实施时间不长,但在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低保系统工作人员的勤奋努力,低保制度在我区扎实推进,较好地解决了贫困群众的实际困难,得到了老百姓的肯定和拥护,显现了这项制度的良好社会效益:一是增强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二是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和谐建设。三是增强了贫困群众投入生产、改善生活的信心。四是切实让贫困群众感受到身处困境时有党和政府的关怀以及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和谐理念。五是让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看到:党和政府是在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实实在在地为老百姓办实事、谋利益,树立了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崭新形象。经济发展消费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我区的低保对象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等因素,曾先后5次调整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从最初的80元/月逐步提高到104元、160元、190元、220元、目前,我区的城市低保标准为260元。低保对象的范围也在逐年扩大。26080160104190220123452007年3772006年2005年2004年2008年21516476人数(人)191512年保障金额(万元)220190160标准(元)221198145户数(户)536557202602202542452009年56323260266年份情况附:2004年—200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一览表1、按人员类别分,大致可分为以下2大类8种:两大类为社会中孤、老、病、残人员和贫困职工及家属。前者属于低保中的静态组成部分,近年来变化不大,可以认为对低保产生的影响微小;后者是低保的主体部分,也是持续增长的动态部分。(1)下岗失业人员331人,占低保人群的58.8%;(2)残疾人49人,占低保人群的8.8%;(3)重病人员9人,占低保人群的1.6%;(4)“三无对象”8人,占低保人群的1.5%;(5)在校学生132人,占低保人群的23.6%;(6)学龄前学生12人,占低保人群的2.2%;(7)两劳人员,共3人,占低保人群的0.1%;(8)优抚对象19人,占低保人群的3.4%;(一)低保人员构成情况58.88.81.61.523.62.20.13.40102030405060下岗失业人员重病人员在校学生两劳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重病人员三无对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两劳人员优抚对象2、按年龄结构分:(1)0-18岁89人,占低保人群的15.8%;(2)18-40岁56人,占低保人群的10%;(3)40-50岁251人,占低保人群的44.6%;(4)50-60岁125人,占低保人群的22.20%;(5)60岁以上的42人,占低保人群的7.4%;7.4%15.8%10%44.6%22.2%18-40岁56人60岁以上42人0-18岁89人40-45岁251人50-60岁125人3、按性别分:男性288人占低保人群的51.1%女性275人占低保人群的48.9%(二)低保人员分布状况居住在区县48户共有76人占低保总人数的13.5%居住在中心城区218户共有487人占低保总人数的86.5%居住地域分布(一)、人员、经费严重不足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基层民政社会救助业务不断拓展,任务成倍增加,在原有城市低保工作之外又新增了大病救助、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以及其他配套社会救助工作,再加上传统的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居民自治等相关工作,基层民政部门工作量大幅增加。但相应的工作机构与人员编制没有能够与繁重的工作任务相配套、相适应,巨大的工作量与基层民政力量薄弱形成强烈反差。负责最基层工作的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本来就人少事多,没有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又大多数是兼职,不能专心从事民政低保工作,面对每年都在成倍增加的工作量,加之城市低收入人员核定工作的全面启动,城市低保管理工作的压力愈来愈大,深感力不从心。同时低保工作经费也不能正常落实。(二)、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难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核算家庭收入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由于劳动者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多元化,收入信息分布日益分散,以及我国传统的现金支付习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造成对隐形就业、隐形收入难以核实,加之邻里亲情、单位本位思想等因素影响,目前采用的这些办法只能大体“估算”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不能有效避免隐瞒收入等问题。一是基层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滋生人情保、关系保等不正常现象;二是核算的收入不能为申请人所接受,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三是隐瞒收入的错误做法得不到纠正,容易导致更多家庭隐瞒收入。(三)、动态管理难,退出机制反应慢随着社会救助体系的不断完善,为解决城市贫困群体的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房管、卫生、教育、广电、供水等部门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廉租房、医疗救助、水电费减免、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免等都要求具有低保资格。由于每项优惠政策都以低保资格为前提,低保资格变成了获得各种实惠的“通行证”。“低保证”的含金量越来越高,从而导致一些低保对象怀有不愿退保心理,即使自己家庭收入提高了,享受的保障标准偏高或者不符合低保条件了,在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时,往往也不会如实报告,不愿意退出低保。加之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少,要完成实施动态管理所要求的走访调查工作任务,力量明显不足。由于上述因素的制约,影响了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的成效,低保对象进易出难、进多出少的问题普遍存在。(四)、“人户分离”增加工作难度由于受工作变动,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企业改制以及其它因素影响,市区居民家庭“人户分离”“户在人不在”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给工作人员了解家庭状况时带来了很大的不便。面临入户调查难、公示难、隐形收入调查难、公益性劳动组织难。(五)、政策宣传工作力度不够低保工作政策性强,条例、办法的宣传应做到家喻户晓。由于少数群众对低保政策缺乏足够了解,有的兄弟姐妹三、四个,只赡养一两位老人,当老人生活发生困难时,他们不是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而是找各种理由,把老人的赡养问题完全推向政府,要求享受全额低保待遇。这是对国家保障与家庭保障要领的混淆,也是对低保政策的曲解。还有少数人对低保抱着一种“你要他要我也要”、“相互攀比”的思想,有的生活并不困难的家庭,看到别的家庭享受低保后,也要求享受低保待遇,只强调自己的客观理由,不按低保标准对照。认为只要申请,就应享受,缺乏对基本权利与保障资格二者关系的明确认识。城市低保工作是事关社会稳定和解决民生的大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城市低保工作,需要我们用现实的、发展的眼光认识当前和长远的工作,需要我们在政策上不断调整和完善,需要我们在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上不断创新和转变,从而做到制度上保证、程序上规范、操作上有效、目标上明确、管理上严密。既维护社会公平又提高保障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低保工作的法制化和可持续性发展。1、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协调各方面力量共同搞好低保工作。低保工作要依托“党员议事会”,问计于民,实现低保工作阳光操作,发挥社区党员的“裁判员”和“监督员”作用,使低保评定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辖区共建单位、党员志愿者)积极性,党组织主导社会参与,营造对困难群体人人奉献爱心的氛围;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既对困难居民普遍帮困,又对特殊对象进行多方救助,进一步完善社区救助制度,使社区救助工作走向正规化,实现“四季如春”和“节日添暖”的帮困效应;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2、加强宣传教育,正确理解“最后一道防线”的真正涵义。首先要充分发挥媒体效应,通过新闻媒体等舆论宣传,让群众了解低保的基本政策、性质和意义,引导困难群众及时申请低保,脱贫后积极走出低保。加强素质教育,努力培育低保对象自立自强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引路,帮助低保对象树立“自立自强光荣”的观念,鼓励部分有隐性收入或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主动申请退保。其次要加强对从事低保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事低保工作人员对做好低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使他们认识到:做好低保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作贡献。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要吃透、领会、掌握好低保政策,认真宣传讲解低保政策,让更多的居民群众了解和掌握低保政策,使低保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3、多部门联动,加快推进家庭收入核对科学化、制度化。如果没有一套完整科学的核算居民家庭收入的系统和办法,社会低保救助准确率就相对较低,低保救助对象就有可能不是最困难群众,社会低保救助制度的执行力就会大打折扣。目前应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低保对象家庭财产收入核定评估制度,让真正困难的群体实实在在享受到国家公共财政的“阳光”。去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管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等十个部门下发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出于社会救助的需要可以到相关部门查询居民家庭收入信息。这就为打通共享居民家庭收入信息的障碍,建立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家庭收入核对科学制度化提供了政策依据。目前可先依托现有的民政低保救助机构,如果就业和社会保险信息完善的,就先从就业和社保部门入手推行“居民收入核对”工作,逐步整合各部门的居民收入信息。最终要在民政、房管、土地、劳动、财税、工商、公积金、人行、证监、银监、保监等部门之间建立完备的居民收入信息交换机制。民政房管劳动财税工商公安公积金人行证监银监保监土地民政在取得个人同意、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核对人员通过查看申请者的家庭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房产拥有、公积金缴纳等,对申请人的各项收入信息进行比对、汇总,了解掌握他们的实际经济状况,以杜绝“开小车吃低保”等不合理现象的出现。这样不仅可增强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能力,提高核算的准确性,提高社会救助的专业化水平。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奠定坚实的基础。数据数据数据数据数据共享信息共享为核心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与传统的家庭收入核算将有本质区别。它将改变过去入户走访、手工操作的方法,而是以网络数据比对为基本手段。将需要查询的申请救助人情况已电子数据形式通过网络传输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查询完毕后,在通过网络反馈给民政部门,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进行比对。4、增强低保对象自我保障能力,促进就业。
本文标题:社区工作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60116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