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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7日新闻截屏: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5日公布,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的背景近年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频发,持续引发关注。特别是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对于这些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针对上述备受关注的问题,“两高”15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一作出回答。不要带“血”的GDP!强调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实现“十三五”目标,要破解发展难题。必须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易发、高发的态势。党和政府有要求一、背景上海外滩踩踏36人死亡漳州PX爆炸损失9457万天津港爆炸173人死亡一、背景安全生产罪名1重大责任事故罪134危险物品肇事罪136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34消防责任事故罪139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39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二、内容故意犯罪安全犯罪行为表现: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责任体系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清监督指导不力排查不细致应急教育不够培训针对性不强对措施不熟悉报告不及时……………生产主体责任“不作为”安全犯罪行为表现:监管不到位排查整改不力检查不彻底问题失察治理不深入应急预案不到位检查走过场规划不合理审批把关不严未发现问题风险研判失误救援不力响应不力监管者“不作为”1、责任主体2、入罪门槛3、从重情节4、严惩贪腐6、职业禁止5、法条细化二、内容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的“隐名持股人”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二、内容1、责任主体1直接生产作业人员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重伤三人死亡一人二、内容造成严重后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12、入罪门槛2-1二、内容致使不能及时有效搜救:1、不报、迟报、谎报2、擅离职守逃匿3、伪造破坏现场藏匿尸体和人员4、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22、入罪门槛2-2从重处罚破坏监控报警设备不排查隐患准“累犯”转移财产逃避逃避阻挠检查无证经营二、内容3、从重情节行为不洁与事故关联从重处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内容4、严惩贪腐2-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数罪并罚二、内容贪污贿赂犯罪4、严惩贪腐2-2二、内容阻挠抢救隐藏遗弃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5、法条细化2-1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采取威逼、胁迫、恐吓手段强制掩盖事故隐患组织欺骗构成强令?二、内容5、法条细化2-2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活动禁止令刑罚执行完或假释日起三至五年从事与安全相关职业(3-5年内)职业禁止二、内容6、职业禁止19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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