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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节选)沪建建〔2003〕610号关于批准《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为上海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和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标准》统一编号为DGJ08-103-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前言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3]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助残扶弱、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亲切关怀和市建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等部门的精心组织下,本市新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的增建、改建工作稳步推进,全社会关爱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氛围进一步形成。2003年4月3日,韩正市长签署发布了自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首次从政府规章的层面,明确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方向、目标、任务、措施,对于规范、指导和推进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实践和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大《管理办法》贯彻执行的力度,加快本市创建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的步伐,奠定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又同现阶段本市实际状况相适应的无障碍环境基础,本标准以倡导先进性、兼顾阶段性、强化可操作性为指导思想,在参照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基础上,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就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无障碍设计工作,提出了若干既体现先进设计理念、设计思路、设计方法,又易于理解和把握、便于操作的基本规定、基本尺度和基本指标,为实现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较好统一作了新的探索。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城市道路和城市广场;4城市桥隧;5城市交通站;6城市公共厕所;7办公建筑;8商业服务建筑;9文化、纪念建筑;10观演建筑;11体育建筑;12医疗建筑;13学校建筑;14居住建筑;15居住区;16养老设施建筑;17公共停车库(场);18设备;19无障碍设施。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市建委领导的关心、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地址: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2305室;邮政编码:200032;联系电话:64031689),以供本标准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主要起草人: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王勤芬彭圣钦黄彬陶圣洁吴云芝倪士珠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盛昭俊陈华宁高承勇张俊杰沈育祥茅红年金峻姜世峰郭建祥陈雷朱国华翁皓杨吉清崔中芳陈钢张鹭张弘钱平金杭陈钢崔莹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祝长康周聪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目次1总则2术语3城市道路和城市广场4城市桥隧5城市交通站6城市公共厕所7办公建筑8商业服务建筑9文化、纪念建筑10观演建筑11体育建筑12医疗建筑13学校建筑14居住建筑15居住区16养老设施建筑17公共停车库(场)18设备19无障碍设施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总则1.0.1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步伐,营造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又同现阶段国情相适应的无障碍环境,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可参照执行。1.0.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为指导思想,并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1.0.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规划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1.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推进相关产品的国产化、标准化、系列化、多样化。1.0.6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术语2.0.1残疾人(personswithhandicaps)指在心理上、生理上、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无法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和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本标准主要针对视力、听力、肢体残疾者。2.0.2无障碍(barrier-free)指残疾人在具体的建筑环境中,出入、使用各项设施,没有阻碍。2.0.3无障碍设施(barrier-freefacilities)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中,为方便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设计的使之能参与正常活动的设施。2.0.4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entrance)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2.0.5无障碍通道(barrier-freepath)不设台阶的室内外通道。2.0.6无障碍电梯(barrier-freeelevator)乘轮椅者、视力残疾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的电梯。2.0.7无障碍厕位(barrier-freetoiletstall)公共厕所内设置的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隔间。2.0.8无障碍厕所(barrier-freelavatory)供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备齐全的男女通用厕所。2.0.9无障碍浴室(barrier-freebathroom)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的浴室,包括无障碍盆浴间和无障碍淋浴间。2.0.10无障碍客房(barrier-freeguestroom)指宾馆、馆店、招待所内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方便乘轮椅者通行和使用的房间。2.0.11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livingspace)指住宅及公寓建筑中,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居住套间。2.0.12盲道(sidewalkfortheblind)在地面上铺设一种固定形状的地面砖(板),协助视力残疾者通过盲杖和脚底的触感,方便安全地辨别方向和向前行走,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2.0.13行进盲道(blindwalkway)表面呈条状形,使视力残疾者通过脚感和盲杖的触感,指引其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2.0.14提示盲道(alertblindwalkway)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行进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无障碍设施等的位置前,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2.0.15盲文标志(braillesign)采用盲文标识,使视力残疾者通过手的触摸,了解所处位置和指示方向的标志,包括盲文地图、盲文铭牌和盲文站牌。2.0.16缘石坡道(curb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其进出人行道的一种坡道。2.0.17轮椅坡道(wheelchairramp)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2.0.18桥下三角区(transitionslopeway)人行天桥和桥梁的人行梯道与人行道形成夹角的范围。2.0.19人行通道(pedestrianpath)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2.0.20入口平台(entranceplatform)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2.0.21中间平台(midlanding)坡道或梯道之间的水平地面。2.0.22缓冲地带(bufferarea)坡道起点与终点处的水平地面。2.0.23轮椅通道(wheelchairpath)交通建筑检票口或超市购物结算口专为乘轮椅者设置的通道。2.0.24轮椅席位(wheelchairseat)观众厅、报告厅、阅览室、教室及等候厅等,专为乘轮椅者提供观赏、听讲、阅读、等候及休息的位置。2.0.25安全抓杆(grabbar)设在无障碍厕位、厕所、浴间内,协助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设施。2.0.26低位小便器(handicapurinal)方便乘轮椅的男性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2.0.27安全挡台(safetyguard)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滑出坡道、踏步或平台边界的设施。2.0.28升降平台(liftplatform)运送残疾人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2.0.29转弯阳角(innerangleatturningpoint)走道转弯处凸出的墙角。城市道路和城市广场3.1城市道路3.1.1以下城市道路应进行无障碍设计:1城市市区道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2新城和主要中心镇的道路;3经济开发区道路;4旅游景点的周边道路;5主要商业区道路;6政府办公建筑和为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周边道路。3.1.2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入口、居住区入口、人行横道等处应设缘石坡道;2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和步行街的人行道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段周边的人行道应设盲道;3市区主干路、次干路的主要路口、市、区商业街的主要人行横道宜设视力残疾者过街音响装置;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区域附近道路和盲人学校周边道路的人行横道应设过街音响装置;4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设轮椅坡道;5城市旅游景点道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宜设盲文地图;6在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牌。3.2城市广场3.2.1以下城市广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1市中心广场;2各区、县中心广场;3新城和中心镇的中心广场;4轨道交通车站及港口、铁路客运站前的中心广场。3.2.2城市广场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广场入口应设缘石坡道;2城市广场的人行道应设盲道;3城市广场的停车场宜设无障碍停车位;4城市广场入口应设盲文地图;5城市广场的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3.3城市公共绿地3.3.1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应实行无障碍设计。3.3.2公共绿地入口、绿地内主要通路、主要服务设施的建筑入口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3.3.3公共绿地内,每个男、女厕所至少应各分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还宜设1个低位小便器。3.3.4公共绿地的休息座椅旁应按不小于10%的比例,分设轮椅停留位置。3.3.5公共绿地的停车场应按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停车位。3.3.6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3.3.7公共绿地入口宜设盲文地图或触摸式发声地图,常规导游图内容宜包括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城市公共厕所6.0.1城市公共厕所入口宜为无障碍入口,当入口为台阶式时,应设轮椅坡道。6.0.2城市公共厕所应设无障碍厕所或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应设低位小便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男女厕所蹲(坐)位数分别在3个及以上的,宜合并设置1个坐位的无障碍厕所;2男女厕所蹲(坐)位数分别在5个及以上的,宜分别设置不少于1个的无障碍厕位,也可合并设置1~2个坐位的无障碍厕所;3设置3个及以上小便器的公共厕所,均应设不少于1个的低位小便器;4合并设置无障碍厕所的入口,应单独设置。6.0.3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厕所应选用坐式便器;分别设置在男女厕所内的无障碍厕位宜设在距入口最近处。6.0.4在两层公共厕所中,无障碍厕位应设在地面层。6.0.5残疾人活动较多的地段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宜设无障碍厕所。6.0.6当到达无障碍厕位需通过蹲(坐)位走道时,走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6.0.6的规定。表6.0.6蹲(坐)位走道最小宽度(mm)类型最小宽度单排(内开门)1500单排(外开门)1800双排(内开门)15
本文标题: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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