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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3日21时55分,在四川重庆开县高桥镇,正在进行钻井作业的罗家16井突然发生井喷事故,大量硫化氢有毒气体从井底溢出,导致附近村民中毒。截止目前造成243人死亡、近2155人受伤住院,其中危重病人27人。事故发生后,当地已紧急疏散6万多群众,周围约5公里范围内已被封闭。以下是本次井喷事故现场的相关图片十二月二十四日晚的井喷现场井喷现场井喷着火后的村镇井喷远景两名儿童的眼睛被有毒气体伤害为遇难者整理服装中毒死亡的家禽2003年12月23日深夜,“12·23”特大井喷事故突然发生,富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猛烈喷射30多米高,失控的有毒气体随空气迅速向四周弥漫,距离气井较近的重庆市开县4个乡镇6万多灾民需要紧急疏散转移。面对紧急情况,高桥镇党委和赶赴现场指挥救助的县委政府派来的干部,在向附近乡镇求援的同时,立即决定:竭尽全力保证群众的生命安全!挨家挨户“拉网式”搜索,先抢救学生、老人和儿童,再救青壮年,党员干部最后撤离!灾区群众撤离现场事故发生后民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在灾难压顶、情势纷乱、人心难安的紧要关头,开县县委在15个灾民救助点、10个医疗救治点、82个搜救小组中建立了107个临时党支部,成为救灾抢险的核心堡垒。由于各基层组织及时组织撤离搜救,开县灾区6万多灾民的疏散、搜救、安置、返乡,在短短的8天时间里全部完成。灾民被妥善安置灾民被妥善安置中石油紧急通知各油气企业排查钻井安全隐患: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6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油气企业对正在施工作业的各钻井现场逐井检查,特别是对重点井、可能含硫油气井要重点检查。驻渝某集团军派出70人防化分队:26日上午10时,奉成都军区命令,重庆警备区政委段树春率领驻渝某集团军防化连70余名防化兵和20台运送成都军区救灾物资的车辆驰援开县灾区,投入井喷事故现场搜救行动。救护人员准备上现场救护人员准备上现场“12·23”特大井喷事故突然发生后,开县卫生局立即启动应急机制,迅速成立了临时指挥部,组织医疗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治工作先后设立十八个临时医疗救治站,十个巡回诊疗组,抽调一千六百名医护骨干,全力投入医疗救治工作。医疗卫生人员顶着刺鼻的毒气,冒着生命危险,深入事故核心区抢救中毒灾民。有42800多灾民得到救治,2155人被收治住院,经过医护人员精心护理和全力抢救,他们得到了康复,恢复了正常的生活。救助中的伤者在医院治疗中的受灾群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人员也积极行动,奔赴灾区,对灾民集中安置点进行消毒和卫生监督,确保了灾民点无疫病流行和食物、饮水中毒事件发生。压井成功后,又在四十八小时内迅速完成了灾区消毒防疫处理清理并指导焚烧、深埋畜禽尸体六千八百九十九头(只),消毒面积达一百二十五万平方米,为确保灾民返乡后的生活安全身体健康提供了保障,赢得了社会各界和几万灾民的广泛赞誉。工作人员焚烧掩埋家畜尸体工作人员焚烧掩埋家畜尸体1.有关人员对罗家16井的特高出气量估计不足;2.高含硫高产天然气水平井的钻井工艺不成熟;3.在起钻前,钻井液循环时间严重不够;4.在起钻过程中,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5.未能及时发现溢流征兆。6.有关人员违章卸掉钻柱上的回压阀,是导致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7.没有及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扩散,周围群众疏散不及时,导致大量人员中毒伤亡。2004年1月11日重庆市公安局通报,在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特大井喷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王建东、宋涛、向一明3人于1月10日被正式逮捕。侦查查明,2003年12月20日、21日,开县罗家16井现场组负责人、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师王建东在发现并证实钻具内的测斜仪已损坏后,将此情况告诉了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12队技术员宋涛。王建东提出要换测斜仪、卸下钻具内的回压阀,宋涛对王建东的提议未表示异议,并在12月21日下钻的钻具组合中卸掉回压阀。而按照企业的相关技术规程和“罗家16井钻开油气层现场办公要求”的明文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王建东明知卸下回压阀可能造成井喷事故的后果,却提出卸下回压阀的钻具组合方案;宋涛明知王建东的方案违背了有关的规定,不提出异议,未尽到现场技术人员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两人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03年12月23日19时至20时,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副司钻向一明,带领4名工人在罗家16井进行钻具起钻操作中,在起了6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1次,致使井内液压力下降,违反了单位有关细则中“起钻中严格按照要求每起3柱-5柱灌钻井液1次”的规定及川探12队针对罗家16井高含硫天然气井的特点所作出的每3柱灌满1次的规定。事故专家组的鉴定报告认为:起钻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是造成溢流并导致井喷的主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向一明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04年1月15日重庆市公安局又逮捕三名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特大井喷事故中直接责任人吴华、吴斌、肖先素。犯罪嫌疑人吴华,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目前为警方在此次事故中逮捕的最高职位的犯罪嫌疑人。吴华在川东钻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吴华的主要责任在于:发生井喷事故的当晚二十二时十三分,吴华接到事故发生的报告后,没有果断采取点火措施;从川东钻探公司本部所在地重庆赶往井喷事故发生地开县,二十四日凌晨一点左右在途中有人向其请示点火,吴华并未答应。二十四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吴华赶至距事故矿井五百米左右的高桥镇后,并未立即派人或自己到事故矿井进行现场勘测、检验硫化氢与空气结合后点火是否会发生爆炸;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时吴华在明知发生硫化氢中毒已造成人员死亡后也未及时做出点火决定,吴华直到下午十四时许才前往事故矿井,在进行勘验后才实施点火。犯罪嫌疑人吴斌,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十二队队长。吴斌的主要责任在于:作为钻井队队长的吴斌明知钻井队没有安置回压阀可能引发井喷事故的后果,但他既未向上级汇报,也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隐患,放任有关人员违章操作,致使井喷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吴斌既未抓住时机及时点火,也未向上级请示采取点火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增多。犯罪嫌疑人肖先素,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录井工作人员。肖先素主要责任在于:在罗家十六号井录井房值班,负责对钻井作业进行录井监测。在二十三日十八时四十分至十九时四十分,在录井纪录显示已起6柱钻具未灌钻井液的严重违章行为时,肖作为现场负责的录井人员,没有及时发现上述情况;发现后,又未及时向司钻发出警告要求纠正。吴华、吴斌、肖先素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文标题:重庆开县12.23井喷事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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