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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药生物技术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山东医药生物技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依法成立的全省性学术团体。第二条本会的任务: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刊;对山东科技发展战略、策略和经济建设等方面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的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凡承认本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会员分个人会员(包括终身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在临床、教育、科研、防疫及药厂等部门从事免疫工作并:具有助研、讲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免疫学工作者;在免疫学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热心本会工作,曾对本会发展作出贡献者。团体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或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第四条会员有以下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会议及有关学术活动;本会举办的评选优秀论文和奖励活动,本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进修或者参加国际学术组织,所选派的人选必须是会员。本会主办的期刊,在稿件水平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发表会员稿件,本会举办的培训教育,会员可优先并减少收费。第五条会员有以下义务:遵守会章,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按时交纳会费。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全省会员中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及上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第七条本会理事会领导全面工作,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民主协商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任期三至五年。第八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查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本会章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新的理事会;通过提案。第九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是最高执行机构,两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的职责: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与山东科协交办的工作;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决定预算和决算;领导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筹备和召开全省学术会议及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第十条理事会民主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及司库各一人,选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和领导日常会务工作。理事长原则上任期一届,不得兼任科协所属其他学会理事长职务,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超过两个学会。曾经任学会正、副理事长或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理事,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以聘请为学会的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名誉顾问。第十一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或专业委员会。其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第十二条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并由理事长提命聘任副秘书长1—2人,协助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第四章干部第十三条根据目前学会经费及会员人事情况,目前学会还无力设立专职干部。学会干部以兼职为主,在可能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作干部及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第五章领导第十四条本会受山东省科协领导并取得挂靠部门的积极支持。接受山东省民政厅社团处管理。第十五条山东医药生物技术学会在山东省科协领导下进行学术活动。第六章经费第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挂靠单位拨款;有关部门或单位赞助;本会举办的企事业收入;会员会费;个人或集体捐赠。第七章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第十七条山东医药生物技术学会如须终止,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议,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即可生效。中国微生物学会章程(中国微生物学会第八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1年10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中国微生物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SOCIETYFORMICROBIOLOGY,英文缩写是CSM)。第二条中国微生物学会是由微生物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学术性、非营利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微生物学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微生物学科学技术的力量。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的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微生物学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第四条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学会的挂靠单位是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第五条本学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条(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内)。邮政编码:100080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学会围绕微生物学的学科范围从事以下业务活动:一、开展微生物学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技术合作,促进微生物学发展;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三、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四、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学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编辑、出版、发行微生物学科类科技书刊;六、开展对本会会员和广大微生物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八、对全国地方各省、市微生物学会进行业务指导。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本学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三、个人会员:凡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及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学历的微生物学界的领导干部,企业人士,对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中国科协批准可吸纳为我会会员。团体会员:与微生物学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本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一、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学会办公室根据入会条件审查入会申请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学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并通报全体会员。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积极参加本学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团体会员除享有以上个人会员的权利外,可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学会决议;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学会所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的活动的经本会书面提示,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重大事宜。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幕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理事要理事。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兼任中国科协所属其它学会理事长职务。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超过两个学会。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二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应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本文标题:山东医药生物技术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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