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中医事业的发展,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医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教学、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发展中医事业必须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吸收运用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障、扶持中医发展的政策;各级计划、财政、人事、科技、教育、药品管理、工商、外事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中医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管理并指导中医的医疗、教学、科研及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五)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医机构建设标准、(六)管理并指导中医药人员和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考试、资格认定工作;第六条对为发展中医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第二章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城乡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体系,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统筹设置。第八条各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一定数量的中医病床;村卫生室应当重视运用中医药防治常见病第九条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立中医医疗机构,必须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中医诊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征求上一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中医工作,加强农村中医医疗网络建设,鼓励城市中医机构扶持和指导农村中医医疗工作,积极向农村推广安全、简便、高效、第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利用自身特色和优势,第三章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培育发展中医科学技术市场,加强中医领先学科的建设,支持开展中医理论、临床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中医药成果的推广和第十四条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医疗、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各具特色、分布合理、优势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中医机构加强多学科协作,联合攻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中医药防治、中药单方与复方的开发、中药剂型改革等第十六条中医机构应当积极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研制安全、长效、高效、速效的临床新制剂,提高中医急救、预防、康复、保健等综合服务能第十七条中医机构的基本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资源的开发,重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文献,支持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译、出版工作,加强中医科技情报和信息工作。鼓励捐献和挖掘有价值的中医文献及秘方、民间验方。鼓励民间确有中医一技之长的人员依照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中医药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第四章教育与人才培养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和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适当的中医教学机构。第二十一条各类中医药院校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育,重视中医临床经验和现代医药学理论的教学,第二十二条设置中等以上中医药院校,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中医药学校、中医班,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条件,经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举办涉外中医药学校、培训班、进修班,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经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上报国第二十三条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发展成人教育,重视培养中医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全科医生、乡村医生教育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医教第二十四条中医机构应当重视对名中医专家的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名中医药专家按照国家和省的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各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地方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双边、多边合作关系,借鉴、吸收国际现代医学成果和其他民族传统医学精华,引进高新技术、设备,促进中医事业国际化。第二十六条中医机构和学术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境外设立中医医疗机构或者开办其他中医药合作项目。境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本省行政第二十七条开展涉外中医学术交流、医疗服务、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须经省或者市(地)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第二十八条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第六章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和专项经费补助。第三十条各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经费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中医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和中医专项资金等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第三十一条中医医疗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共同承担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等公益性医疗服务患者选择中医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第三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境外友好团体和人士第三十三条下列项目的评审或者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评审、鉴定组织;成立综合评审、鉴定组织应当(一)中医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第三十四条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报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广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医监督员制度。中医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医专业人员中经过资格考核合格后聘任,接受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对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二)利用职权侵犯他人从事中医工作合法权利或者限制患者自愿选择中医诊疗行为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中医诊疗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医药院校和培训班、进修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行政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挪用、截留中医经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由中医行政主管批准发布虚假中医医疗广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医行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松;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中药的生产和经营,依照国家有关药品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中医机构是对中医医疗、教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6127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