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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第一节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思路及原则第二节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第三节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第四节税收饶让第五节国际税收中性理论第一节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思路及原则一、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式单边、双边和多边方式二、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思路居住国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也不放弃居住国(国籍国)充分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限制条件:首先,纳税人通常只限于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其次,免除的客体:境外财产或所得。免除项目的性质必须是税,而不是费。免除的税种必须是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种,销售税、营业税、增值税、关税、房产税、土地税等商品税和特别财产税类的税种都不包括在内。免除的所得税类税种,其计税基础必须是净收入。但对股息、利息等征收的预提税,现在多数国家都给予免除。三、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则财政原则分享原则征收简便原则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第二节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国际上居住国采用的,对进行跨国投资的本国法人居民减除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四种:一、扣除法二、免税法三、抵免法四、低税法一、扣除法Methodoftaxdeduction,也称列支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税。公式居民应纳居住国税额=(境内外总所得-境外已纳税额)×适用税率不能彻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目前世界上采取扣除法的国家较少,只有秘鲁、挪威、西班牙、葡萄牙、泰国等。美国、英国、加拿大等,把扣除法做为避免重复征税的一种辅助措施,在抵免法不能适用时,才使用扣除法。例甲国居民法人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分公司B,某年A公司在甲国获利50万元,在乙国获利30万元。甲国的所得税率为40%,乙国的所得税率为30%。扣除法下,甲国A公司的税负情况如何?解A应纳乙国税额30×30%=9(万元)A应纳甲国税额(50+30-9)×40%=28.4(万元)甲国不准许扣除,A应纳甲国税额(50+30)×40%+9=41(万元)如果A的所得只在甲国纳税,没有国际重复征税,则A应纳税额(50+30)×40%=32(万元)可见,扣除法只能缓解重复征税,不能消除重复征税。练习1甲国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的所得为1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万元。甲国所得税率40%,乙国所得税率50%。计算甲国实行扣除法时该居民的纳税情况。解:该居民应纳乙国税收2×50%=1(万元)该居民应纳甲国税收(10+2-1)×40%=4.4(万元)该居民总税负1+4.4=5.4(万元)练习2甲国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有来自甲国(居住国)的所得80万元,来自非居住国乙国和丙国的所得各为10万元。甲国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制:10万元以下,适用税率10%10-95万,适用税率15%;95-100万元,适用税率20%;100万元以上,适用税率25%。乙国和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计算甲国实行扣除法时该居民的纳税情况。解:该居民应纳乙国税收10×40%=4(万元)该居民应纳丙国税收10×40%=4(万元)该居民应纳甲国税收(100-4-4)×15%=13.8(万元)该居民总税负4+4+13.8=21.8(万元)二、免税法methodoftaxexemption,也称为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以居住国政府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特征,可以有效地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分为(一)全额免税法(二)累进免税法(一)全额免税法methodoffullexemption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确定对其居民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居民应纳居住国税收=境内所得×适用税率居住国损失政府财政收入过多,选取的国家较少。如法国、澳大利亚及部分拉美国家。(二)累进免税法methodofprogressionexemption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但是在确定对其居民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有权将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主要适用于实行累进所得税制的国家。对国外所得的考虑方式由缔约双方确定,公式境内外总所得境内所得适用税率境内外总所得居民应纳居住国税收例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分公司B,某年A公司共获利500万元,其中在甲国获利300万元,在乙国B公司获利200万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1.如果甲国实施全额免税法,计算A公司应纳甲国税收。2.如果甲国实施累进免税法,计算A公司应纳甲国税收。应税所得(万元)税率100以下10%100-20020%200-30030%300-40040%400以上50%解1.A应纳甲国税收100×10%+100×20%+100×30%=60(万元)2.=150×300÷500=90(万元)50030050%10040%10030%10020%10010%100)(应纳甲国税收A练习1甲国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有来自国内所得10万元,来自乙国和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各为5万元。甲国的实行四级全额累进税率:5万元(含)以下,适用税率为5%,5-15万元的,适用税率为10%,15-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15%,3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20%。乙丙两国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5%和20%的比例税率。甲国采取累进免税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计算该居民的税负情况。解该居民应纳甲国税收(10+5+5)×15%×=10×15%=1.5(万元)或10×15%=1.5(万元)该居民应纳乙国税收5×15%=0.75(万元)该居民应纳丙国税收5×20%=1(万元)该居民总税负1.5+0.75+1=3.25(万元)2010练习2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61万元—80万元,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适用税率为40%;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按照累进免税法,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解该居民应纳甲国税收100×40%×=28(万元)或70×40%=28(万元)该居民应纳乙国税收30×30%=9(万元)该居民总税负28+9=37(万元)10070三、抵免法methodoftaxexemption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取得的所得已纳外国政府的所得税,允许其从汇总缴纳的本国政府所得税款中抵扣。特征:既承认所得来源国地域管辖权的优先征税地位,又不完全放弃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可以有效地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方法四、低税法lowtaxation又称为减免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公式居民应纳居住国税额=境内所得×标准税率+境外所得×低税率特征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单独采取低税法的国家也很少。例甲国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有来自国内所得80万元,来自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20万元。甲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5%,但规定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为10%的低税率,乙国所得税税率为40%。计算甲国实行低税法时该居民的纳税情况。解该居民应纳甲国税收80×35%+20×10%=30(万元)该居民应纳乙国税收20×40%=8(万元)该居民总税负30+8=38(万元)甲国不允许低税,存在国际重复征税该居民的总税负:20×40%+(20+80)×35%=43(万元)该居民的所得仅在甲国纳税,不存在重复征税,该居民的总税负:20×40%+80×35%=36(万元)可见,363843,说明低税法也只能减轻而不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练习甲国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有来自国内所得80万元,来自乙国和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各为10万元。甲国所得税率40%,但规定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为15%的低税率,乙丙两国所得税税率为40%。计算该居民的税负情况。解:该居民应纳甲国税收80×40%+10×15%+10×15%=35(万元)该居民应纳乙国税收10×40%=4(万元)该居民应纳丙国税收10×40%=4(万元)该居民总税负35+4+4=43(万元)四种方式的比较三者利益处理方法居住国政府居民管辖权是否得到考虑来源国地域管辖权是否得到承认纳税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是否得到基本解决全额免税法累进免税法扣除法低税法抵免法×√√√√√√部分部分√√√√部分部分第三节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一、直接抵免法Methodofdirectcredit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一)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同一跨国纳税人,包括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分支机构和同一跨国自然人。总公司在国外的分公司所直接缴纳的外国政府公司所得税。同一跨国自然人在国外缴纳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子母公司与总分公司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总公司分公司A分公司B分公司C母公司子公司B子公司C子公司A直接抵免的计算公式:允许抵免额本国税率国内外所得居民应纳居住国税收-(二)直接抵免的分类1、全额抵免法2、限额抵免法抵免限额1、全额抵免Fullcredit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的国内和国外所得汇总计征所得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向外国政府交纳的所得税款从中予以全部扣除。允许抵免额=境外已纳税收对境外税收给予全部抵免,消除了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例甲国某一居民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内有来自甲国所得1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4万元。甲国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40%,甲国政府实施全额抵免法。计算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该居民分别的纳税情况。(1)乙国所得税税率为30%
本文标题:第四章_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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