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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常用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3、《江苏省公路条例》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5、《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7、《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8、《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9、《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1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1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法律法规为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保障公路工程可靠、运营安全,根据交通部及相关行业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规范标准,其中与本项目安全性评估相关的内容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第三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3《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识别。省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变更,应当做好与相邻省、直辖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衔接。”第三十九条:“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属于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平交道口与公路搭接不少于一百米长路段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第四十一条:“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前款规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并发布公告。”4《苏州市公路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公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占用、挖掘公路期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的,应当按照省规定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用。”第二十二条:“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由具有公路专业设计、施工、养护资质的单位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增设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经许可增设的平交道口及安全附属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由申请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平交道口达不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改造或者封闭。”第二十三条:“设置公路标志和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其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公路标志和非公路标志的安全、完好、清晰。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市域公路网的标志、标线规划。建设单位设置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标志、标线的,应当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设置乡道、村道公路标志、标线的,应当征求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禁止擅自变更公路标志、标线。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行道树设置非公路标志。”标准规范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有关规定如下:第3.0.12条:视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高速公路、_级公路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3.0.12-1规定。表3.0.12-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停车视距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停车视距(m)210160110752二、三、四级公路的停车视距、会车视距与超车视距应符合表3.0.12-2规定表3.0.12-2二、三、四级公路停车视距、会车视距与超车视距设计速度(km/h)8060403020停车视距(m)11075403020会车视距(m)220150806040超车视距(m)5503502001501003双车道公路应间隔设置具有超车视距的路段。4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大型车比例高的二、三级公路,应采用货车停车视距对相关路段进行检验。5积雪冰冻地区的停车视距宜适当增长。第8.3.1条:“平面交叉位置的选定应考虑公路网规划、地形和地质条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平面交叉形式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交通管理方式和用地条件等确定。平面交叉范围内相交公路线形的技术指标应能满足视距、平面交叉连接部衔接等的要求。”第8.3.2条:“平面交叉的交通管理方式分为主路优先、无优先交叉和信号交叉三种,应在总体设计中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等确定所采用的方式。”第8.3.3条:“两相交公路的等级或交通量相近时,平面交叉范围内的设计速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路段设计速度的70%。平面交叉右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不宜大于40km/h,左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不宜大于20km/h。”第8.3.4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公路等级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公路功能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干线公路集散公路一般值最小值间距(m)20001000500500300第8.3.5四车道及其以上的多车道公路的平面交叉,必须作渠化设计。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应作渠化设计。三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当转弯交通量较大时应作渠化设计。第9.0.2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分为A、B、C、D四级,各级公路交通工程设施等级与适用范围符合下表规定: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适用范围A高速公路B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时C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D三级公路、四级公路9.0.3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三种,各项设施应按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配置,并结合交通量的增长与技术发展状况等逐步补充完善。9.0.4交通安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A级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隔离栅、防护网;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互通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标志;车道边缘线、分合流路段宜连续设置反光突起路标;出口分流三角端应设置防撞设施。2B级应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及必需的隔离栅、防护网;_级公路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互通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标志;平面交叉必须设置完善的预告、指路或警告、支线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等标志、反光突起路标和配套、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证视距。3C级应配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标、隔离设施;一级公路中间带必须设置隔离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平面交叉应设置预告、指路或警告、支线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等标志和配套、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证视距。4D级应设置标志;视距不良、急弯、陡坡等路段应设置路面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标;路侧有悬崖、深谷、深沟、江河湖泊等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平面交叉应设置标志和必需的交通安全设施。2《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有关规定如下:第10.1.4平面交叉的交角宜为直角。斜交时,其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第10.1.6平面交叉间距(1)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公路功能、等级,及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的影响确定。—级公路、二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时,应优先保证干线公路的畅通,采取排除纵、横向干扰措施,平面交叉应保持足够大的间距,必要时可设置立体交叉。(2)—级公路、二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应合理设置平面交叉,宜将街道式的地方公路或乡村道路布置在与干线公路相交的次要公路上,或与干线公路平行而只提供有限出、入口的次要公路上。(3)一
本文标题:平交口所涉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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