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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镇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规范操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防止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县里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本镇县域内全部或部分由财政资金、集体资金和其他公共资产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附属工程)。组织领导第三条镇政府成立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第四条镇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个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分管副组长按其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本着“集体决策、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党政班子内部副职中产生,并应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细则工程项目决策第五条每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并具有可行性。第六条每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必须经镇党政主要领导研究后决定;第七条每个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进展情况必须及时在镇机关例会上通报。第八条参加集体研究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要按照《xxx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做出决定。工程建设招标第九条工程及项目建设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市、县相关规定,严禁违规操作。第十条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在具备法律效力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中择优选择。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回避招标。第十二条限额以下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启动议标程序,自行组织招标,但必须签定好合同,并报镇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备案。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每项工程必须有三家或三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票邀请书,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标底必须保密。第十四条分管领导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直接责任人,对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招标方式、评标办法等主要问题,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五条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负责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综合管理。第十六条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的监理,应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第十七条工程项目责任单位与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同时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派出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现场监理员具有技术员资格或以上。第十九条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应由责任单位确定1-3人为工程质量监督员,实行质量监督。第二十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施、图纸会审。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未给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验收。第二十三条镇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可随时进行不定期地督查。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向有关部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为进场人员办好有关保险手续。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妥善处理好施工场地与周边单位、居民的关系。第二十九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与设计不符需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正负差超过工程总量10%或绝对值超过5万元时,责任单位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镇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建设验收第三十条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验收,相关人员把关签字,出现质量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竣工验收方可交付使用。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或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3、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5、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三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下列程序:1、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及时组织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内部交验,整理技术资料和文件,编制竣工图表,写出工程总结报告,待条件具备后方可进行验收。2、对规模大、工艺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由相关专业性机构进行验收;对规模小、工艺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镇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报批手续、施工图纸、招投标资料、各类合同、施工变更联系单及相关文字资料等),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交镇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小组管理。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第三十四条每项工程建设资金统一在镇财政所设立专户管理,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借口或理由进行挤占和挪用。第三十五条工程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拨付,工程款的拨付,应当由项目经办人签名,经分管领导审核,主管财政的领导审批。第三十六条工程款的支付应当使用正规工程票据,严禁大额现金支付或通过其他单位支付,应采用转帐支票形式支付,对小工程以及个人承包的可采用小量现金支付。第三十七条实行严格的预决算制度,保证资金运用合理。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有关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当前市场价格信息合理确定。工程竣工后,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按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最终造价以县审计局所出具的审定书的价格为准。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不按规定招标或不按规定进行审计或不按本办法实施的,应当拒付工程款。第三十九条发生追加预算等重大问题时,应由分管领导提出,领导班子集体会议研究决定,严格按程序办理,严禁违规操作。工程建设工程监督第四十条镇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必须履行对全镇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一条重点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开工前应向县审计局申报,使整个工程置于审计局的全程监督之下。第四十二条根据每个工程项目建设的县域、受益群体等,有针对性地组织动员老党员、老干部、有代表性的群众组成的群众监督小组,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x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四条镇纪委全程监督工程项目。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文标题:xx镇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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