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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业务与法律主讲上海财经大学任毅沁企业规范化营销要诀营销无束,企业可以纵横捭阖,运用奇巧实用的营销方案提升营销业绩;营销有缚,企业营销人必须通晓关于营销活动的种种法律规定,遵守“游戏规则”,使之切实可行,才能成为竞争中的赢家。营销法律广告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税法国际贸易法等第一部分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一、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范围1、平等主体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3、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意思表示一致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三、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的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委托代理人书面形式其它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公证形式推定形式口头形式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承诺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概念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条件1、内容要具体确定2、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要约的生效发信主义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生效时间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通常地址、住所(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在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承诺撤回、撤销撤回新要约承诺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条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限内作出(二)承诺作出的方式通知积极的作为行为(三)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承诺无需通知的,在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四)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的条件撤回承诺的统治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四、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概念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应具备的条件1、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合同签定后并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才能生效(二)无效合同概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特征1、具有违法性2、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概念合同成立后因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将合同予以撤销应具备的条件必须具有法定事由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当事人、标的物、标的品质等发生误解显失公平——签订时不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必须是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四)合同无效与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处理•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按照责任赔偿损失•4、收归国家、集体、第三人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按照责任赔偿损失可撤销合同的处理五、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履行原则(二)合同的履行规则1、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协议补缺规则补缺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2、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法定情况价格上涨时价格下降时逾期交付标的物的按原价格执行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逾期付款的按新价格执行按原价格执行3、双务合同的其他履行规则(1)同时履行规则互相负有债务、合同未约定(2)顺序履行规则互相负有债务、存在履行顺序(3)债权人发生变化继续履行;中止履行(4)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可以拒绝;不得拒绝(5)债务人部分履行可以拒绝;不得拒绝(6)当事人不因某些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行使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概念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形式协议变更依法变更当事人双方协商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推定为合同未作变更(二)合同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三种情况不得转让经债权人同意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终止后的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结算和清理合同的解除概念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解除的形式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双方协商一致•(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履行期满前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3)一方延迟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5)法定的其他情形。解除程序主张解除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八、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概念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前提——有效合同产生原因——存在违约行为种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单方责任与混合责任(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不论违约方有无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违约行为,除了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之外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方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除了继续履行、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等方式以外的其他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构成要件:违约;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赔偿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以预期获得的利益;为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支出;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赔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约定;以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主;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不影响债务履行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约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不履行合同的处理:不能收回;双倍返还九、合同法总则中的其他规定(一)合同的法律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涉外合同当事人可自行选择(二)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当事人自行解决通过仲裁机构解决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诉讼时效一般2年;特别1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第二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行为主体只能是从事竞争活动的经营者实施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并且在行为中有过错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市场交易中行为必须损害了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11种)(一)商标侵权或相关的其他侵权行为1、假冒;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地啤酒厂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大地”牌的啤酒,深受消费者的喜爱,销售量逐年上升。1999年,该市天天啤酒厂将其生产、销售业务租赁给王某。王某将该厂“天天”牌商标上加盖“大地”印章,在瓶盖上冲压“大地”标志,并在推销时声称是与大地啤酒厂联营生产,致使许多消费者误以为是联营产品,基于对大地厂产品的信任而购买,结果使“大地”牌啤酒销售量逐渐下降。并且由于“天天”牌啤酒质量不如“大地”牌啤酒,许多消费者对大地啤酒厂的信任也降低了,该厂的市场信誉大受影响。问题:1、天天啤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2、如果构成违法,应如何处理?(二)公用企业及相关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滥用职权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有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商业贿赂行为账外暗中进行的回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五)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不正当倾销行为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四种情况不属于: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总额一倍以上不满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倍至三倍的罚款(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八)搭售行为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十)商誉侵权行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十一)串通竞标行为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中标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部分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2月1日起施行一、广告准则(一)基本准则真实合法广告主资格合法广告内容和形式合法文明(二)广告内容的一般准则及禁止情形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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