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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火灾隐患问题及挂牌督办工作的探讨在消防管理工作中,我们把违反消防法规、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行为、现象,称之为火灾隐患。火灾隐患一般有三类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由于火灾隐患的危害程度不尽等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将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大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确定为火灾隐患,将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去年公安部部署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以来,各地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要求,积极提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了一大批严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老大难”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了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各地新增加一些工业项目及三产项目,由于各种原因,有的项目在建设中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留下了火灾隐患。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加以解决。对此笔者结合当前开展的火灾隐患专项治理,联系实际就重大火灾隐患及政府督办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论述。一、当前重大火灾隐患存在的主要问题重大火灾隐患多集中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经营、储存单位。这类火灾隐患一般整改难度较大,一旦引发火灾,也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它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单位领导认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对待消防火灾隐患整改的态度差,导致火灾隐患久拖不改。随着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监督执法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和消防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单位能够认识到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的严重危害性。但是仍有相当的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单位的领导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思想麻痹,对消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忽视了消防安全管理。有些单位重视消防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不够,停留在口头上多,落实在行动上少,另外消防火灾隐患场所产权多家共有,责任主体不明确,整改难度大;有些单位具备整改条件,但是不想把资金投到隐患整改上;有些单位则以资金缺欠为借口,推脱搪塞,得过且过,导致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甚至有些企业、事业的老板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和黄道吉日不履行消防审批及验收手续,择日开业,导致新的火灾隐患产生。如淮安市淮海地下商城为地下二层建筑,按法律法规负二层不准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但该单位却在招商中引进KTV练歌房、游戏机室等,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处罚,场所整改了一部分,但仍有场所不符合设置要求,结果接到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律文书后,动用各种关系寻找各种借口拖延整改。上述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个别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监督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能拖则拖,敷衍了事,认为单位多少年没有发生火灾,更不可能有什么火灾隐患,发生火灾的单位也只是少数,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二)对现成的火灾隐患,整改资金不到位,以致于久拖不改。大多火灾隐患单位能够认识到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主观上也并非就不想整改或者推托不改,而是确实受现有经济条件的制约而无力整改。但是也有些企业因经营方法不善,经济效益不佳,职工的收入低且面临下岗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火灾隐患难以及时整改。企业尽管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重重,消防部门经多次检查,对其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但终因整改难度大整改资金投入不到位等诸多因素,致使存在的隐患未能按期改正,甚至久拖不改。如80年代建设的淮海国际大酒店,该建筑为二类高层建筑,内部设有宾馆、餐饮、歌舞娱乐等,由于先天不足,消防火栓系统、疏散出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要求,根据公安消防机枪检查要求,该单位通过职工集资的办法解决了火灾自动报警等问题,后由于单位效益差,整改资金迟迟不能到位,直至破产清算。(三)消防审核意见落实不到位或未经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便投入施工和使用,造成建筑物先天不足阻碍隐患顺利整改。1栋建筑没有经过正规的设计,按照业主的个人意愿随意的建设投入使用,刚开始为宿舍用房,一看有利可图,改变使用性质为宾馆、歌厅等等,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规定应该具备的疏散通道、室内消防栓、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等,设置的位置、应该具备的先决条件如消防水池等等,根本无法完成整改,只好浪费装修资金的投入,停止使用。现存的重大火灾隐患多是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或降低消防标准,或是未按规范设计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还有的是建筑结构及内部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章装修等等造成的,也就是说建筑本身就是个“畸形儿”,存在着先天不足,逃避消防监督,埋下了大量的火灾隐患,这些先天隐患整改起来难度极大,有些根本无法整改。(四)工作力度不够,造成“三个不到位”给消防安全种下祸根。一是消防执法部门监督不到位。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单位以“权、情、钱”对执法工作进行干扰,由于定性不足,导致执法难以兑现到位,有时处罚告知刚发出,说情的人员、“单子”都来了,使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举步维艰。其次是消防监督人员岗位变动相对频繁,给消防监督工作造成了不利因素。尤其是少数监督干部由于业务素质不高,监督不力,致使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二是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到位。对于一些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仅靠消防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公安、安监、工商、规划、建设、劳动、文化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协调运作,才能解决问题,达到彻底整治隐患的目的,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密切、不到位的情况,以致于给少数火灾隐患单位造成可趁之机。三是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审批时,缺乏全面科学论证和实际调查研究,批准建设了一批所谓的“领导工程”、“形象工程”、“样板工程”、“政府引资项目”等,这些工程带有“行政特殊性”,擅自施工,或边审核边施工,或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导致大量的火灾隐患在使用前就已存在;而在隐患的整改过程中,由于整改难度大、投入资金大,涉及到关、停、并、转的隐患单位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更大,自然而然的出现对隐患整改的领导和认识不够,甚至出现妥协,致使隐患整改领导不力,公安消防机构工作被动。特别是一些招商引资项目,某些政府领导怕影响经济发展,片面迁就开发商,充当“和事佬”,给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带来难度。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只有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才能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一)加强宣传教育。一是消防宣传要坚持以提高广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为重点;二是要把防火、灭火常识的宣传与社会公益宣传有机结合起来,覆盖社会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对象和各个方面;三是要面向社会加强消防培训,进一步加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施工、维修人员,固定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及运输人员的重点培训工作,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二)全面落实责任。《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单位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治理;根据单位的性质、火灾特点、消防设施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火灾隐患档案,管理定人、定岗位、定措施;对火灾隐患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抽查,分类管理,认真考核,坚决堵住恶性火灾的源头,提高对隐患整改的效率。同时针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由其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整改。其中隐患整改难度特别大、投资特别大、涉及范围广、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应专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整改。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的,人民政府要尽快做出明确的答复;同时隐患单位要与政府签订整改工作责任书,明确规定整改期限,措施和责任。在整改的同时,单位内部要切实建立健全并进一步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强化管理,严格落实检查、巡查制度,加强考核,杜绝违章,减少和避免因违纪违章等造成的火灾隐患。(三)科学进行论证。整改火灾隐患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安全,又要兼顾生产,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必须选择制订一个较为合理的方案,从而达到安全与生产、经济与效益、形式与效果的统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前,应全方位进行审查,按照《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公正的结论。要加强对隐患单位隐患整改工作的指导、服务,组织专家对隐患进行“会诊”、论证、分析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帮助隐患单位制定出科学、实事求是的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目标和要求,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正式下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适时派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和跟踪督导,确保整改任务的如期完成。从而达到安全与生产、经济与效益、形式与效果的统一。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四)严格执法监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尤其是在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认真履行法律文书,确保监督检查无一漏洞,对整改难度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允许其有计划、分步骤、按要求逐步进行整改,不能搞“一刀切”,既要落实硬指标,又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热情服务。要严把建筑的审核、验收关,从源头杜绝“先天性隐患”的产生。首先,建筑设计、施工、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法规进行设计、施工、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坚决杜绝“条子”工程和“人情”工程。其次,要加强对已审核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监督和工程验收工作,定期对在建的大、中型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对于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处罚,从源头上杜绝“先天性隐患”的产生。(五)加大消防投入。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消防经费的投入,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当前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公共消防设施落后,消防技术装备差,消防队(站)少的问题,提高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二、当前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存在的问题当前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还存在不深入、不落实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个别地方政府领导思想上重视不够,没有把挂牌督办作为保障公民消防安全知情权的重要手段,不同意以政府名义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少数地方挂牌督办工作流于形式,地方避重就轻,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火灾隐患未实施挂牌,甚至应付了事,没有将警示牌悬挂在单位醒目位置,没有通过新闻媒体对火灾隐患进行公示,警示社会、提示公众的作用发挥不好;少数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没有履行对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的督办职责。有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没有与所属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签订整改责任书,没有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有的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没有及时报请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还有些公安消防部门畏难厌战,执法不力,抓的不狠,干的不实,对挂牌督办到期仍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没有依法查处。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作为公安消防部门应如何深入推动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推进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工作呢?笔者认为:(一)坚持从实际出发,提高对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是充分发挥政府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对火灾隐患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消防安全知情权,推进火灾隐患整治活动取得成效的必要手段,是新形势下加强消防工作现实斗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举措。公安消防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和牢牢把握周永康部长提出的“要建立完
本文标题:重大火灾隐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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