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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旅行社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旅行社条例》第68条: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通过了《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家旅游局制订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2010年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制定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等一系列部门规章。一、旅行社的概念开展国内游、入境游、出境游业务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企业法人(一)相关旅游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导游服务、领队服务、交通、住宿、餐饮、观光。1、国内游:2、入境游:3、出境游:4、边境游:毗邻、集体、指定区域、期限。(二)、旅游业务分类(区域)•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接受境外旅行社或者其他企业、组织、个人的委托,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和接待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请指出以下分别是旅行社的哪项业务•1、接待桂林游客在四川旅游•—国内•2、接待台湾游客在桂林旅游•—入境•3、接待韩国客人在山东旅游•—入境•4、接待在已经在河南旅游的香港人到桂林旅游•—入境•5、接待在已经在北京旅游的美国人到东北旅游•—入境•6、接待贵州游客到澳门旅游•—出境•7、接待已经在桂林旅游的英国人到新加坡旅游•—出境•8、接待已经在湖北旅游的香港人到台湾旅游•—出境•(三)企业法人的特点是•1、依法成立•2、以营利为目的•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经济组织。•我国的企业法人包括:•1、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2、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3、在华的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四)旅行社非中介•1、旅行社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2、旅行社可从事中介服务•3、中介的特点:代购非自己的产品二、旅行社的业务范围(投资主体)•1、内资社•2、外资社旅行社成立了内资旅行社外资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2年后若没有被旅游局处罚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游业务一般情形:只能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例外情形;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设立旅行社设立程序设立条件•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产权证明或不少于1年的租赁合同,能满足经营的需要)•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打印机、联网的计算机)•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设立条件申请人书面资料经营许可证所在地工商局营业执照20个工作日答复内资社程序(国内、入境)所在地的旅游局不允许,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资料换发经营许可证所在地工商局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答复内资社程序(出境)国家旅游局不允许,书面通知外资旅行社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国家旅游局审定意见书30个工作日商务部外资企业批准书国家旅游局经营许可证工商局审批程序•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地址,企业形式、投资人、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3企业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经营场所的证明;•6营业设施的证明或者说明;•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范围。旅行社应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丢失或损坏,旅行社应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许可证》的管理二、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旅行社(设立社)分社服务网点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能以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活动设立分社的条件和程序可异地设立持经营许可证副本分社所在地的工商局分社所在地的旅游局备案登记证明3个工作日设立服务网点的条件和程序不可异地设立持经营许可证副本设立社所在地的工商局设立社的旅游局备案登记证明分支机构的法律性质•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社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三、旅行社的经营规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1、表明身份•(1)有实际场所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2)通过虚拟场所的•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投诉电话•2.不能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的,由旅游局或工商局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处1-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处10-50万的罚款•(1)无证经营的•(2)无权经营的•(3)分社超出设立社范围的•(4)服务网点超出范围的•(5)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10万以上的,1-5倍罚款;10万以下的,10-50万罚款(6)(7)外商投资旅行社如果超范围经营了经营出境游业务的内资旅行社组织游客到了旅游目的地以外的国家(1)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10万以上的,1-5倍罚款;10万以下的,10-50万罚款;(2)情节严重的,吊销证照3.安排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法内容•(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的;•(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对于提供上述四项服务内容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到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4、旅行社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只能是委托有资质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并且征得游客的同意。•否则,出租方或出借方,由旅游局给予:•(1)对于出租方、出借方和转让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对于租借方和受让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对转让、出租、出借的理解:•(1)准许或默许非旅行社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的;•(2)准许非旅行社人,以部门或个人•承包、挂靠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5.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1)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就为其提供旅游服务;•(2)与旅游者签订了合同,但合同内容未载明法律规定的事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3)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4)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5)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需要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6)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员和领队人员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履行合同与提供服务相威胁。•(7)签订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参加购物或另付费项目。(•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和导游员、领队人员分别给予处罚。•①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②对导游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领队证。•(8)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9)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员、领队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如果发生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4000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领队证导游领队旅行社•(10)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11)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游合同约定的条款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产生争议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按照通常理解给予解释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以非格式条款为准。•洗衣店洗坏衣服,消费者索赔,洗衣店老板说:“我可以赔,洗衣单上事先写好了按照价格的3倍赔偿,我给你洗衣服收了50元,我赔你150元。”消费者不干,说:“我的衣服1000元,按照价格的3倍,应该是衣服的3倍,应该赔偿3000元。”按照价格的3倍赔偿,应当解释为衣服价格之3倍赔偿。•6.委托社与受托社之间应签订委托合同,支付费用•(1).委托给了没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2)未与受托社签委托合同的;•(3)未经游客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1.责令改正;•2.处2-10万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1-3个月。•(4)委托社不向受托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5)委托社向受托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低于成本的;•(6)受托社接待了不支付或者支付低于成本旅游费用的旅游团队的。•1.责令改正;•2.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吊销证照(1)需签合同(2)不接待负团费,不先行垫资(3)持证上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7.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员、领队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出境旅游的,必须安排领队(2)持规定领队证(3)组织中国公民到旅游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地区旅游•责令改正,并处1-5万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1-3个月。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10万以下,10万-50万罚款;10万以上,1-5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8.应严格依法经营涉外旅游业务(4)非法滞留境外不归(5)非法入境不归•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4000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领队证。旅行社导游、领队(1)不得做虚假宣传(2)不得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3)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或者提供银行担保,责令改正,直至吊销证照(4)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旅行社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责令改正,1万罚款(5)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
本文标题:旅游法学4:旅行社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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