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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旅游政策法规第四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旅游管理
第四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旅行社的概述•市场准入原则•管理法律制度•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新旅行社条例简析第一节旅行社的概述一、旅行社的主管部门根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地方旅游局)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实行属地管理二、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1、概念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2、主要法律特征•设立旅行社企业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程序设立,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获得旅行社企业法人资格。•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业务主要是招徕并接待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旅行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三、旅行社的种类及其经营范围1、旅行社的种类•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2、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1)国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国际旅行社具体可经营的旅游业务:•招徕境外旅游者来内地旅游,为其做好相关的旅游服务工作•招徕国内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做好相关旅游服务工作•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境内居民到境外地区旅游,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特别提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旅行社都享有的权利。国家旅游局对出境旅游业务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国际旅行社只有具备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并获得国家旅游局的批准才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2)国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具体可经营下列旅游业务:•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做好相关业务•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业务有关的业务特别提示:国内旅行社经营范围内的“我国旅游者”,仅指我国内地的公民,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3)外商投资旅游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营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旅行社的经营原则根据《条例》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自愿原则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交易对象;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旅游者和其他企业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其产生旅游法律关系•平等原则旅行社与旅游者或者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与他们发生业务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公平原则旅行社与旅游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产生业务关系时,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义务,兼顾他人和社会利益,保证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诚信原则要求旅行社诚信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并以诚实信用方式履行义务,旅行社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时,还应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五、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1、旅行社不得越范围经营•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越范围经营活动2、旅行社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变相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者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制造或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案例七一天,杨女士怒气冲冲地来到一家旅行社的总经理室,对着社领导诉说着心中的不满。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这家旅行社在新闻媒体上刊登了几条旅游路线的广告宣传,杨女士对其中一条旅游路线颇感兴趣,于是决定利用寒假带儿子出游。事先也多次打电话向旅行社咨询联系,旅行社回答没问题,并且请她赶快前来报名。可当杨女士冒着寒风赶到离家很远的旅行社报名付款时,却被告知这条旅游路线已经改了。当杨女士责问旅行社接待人员时,她们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声“不好意思”。此时,杨女士十分生气地说:“你们旅行社轻松一声不好意思,却让我们折腾了好几天”。……分析与处理该起旅游案例主要是由于旅行社广告宣传不实,引起游客不满而造成的。一般来说,游客在选择出游的时候,都要经过一番认真仔细的考虑,不仅要从经济上、时间上有所打算,而且也要从工作上、条件上有所安排,一旦游客考虑成熟就会到旅行社报名参加旅游。但是,如今有一些旅行社就不太了解旅游消费者的心情,对待自已的产品也不太负责,他们往往只考虑自己想要赚钱的一面,却忘了游客出游前是如何准备的一面。从根本上说这些旅游企业缺乏诚信度,内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较差。要想盈利,应树立好的信誉,旅游从业人员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自己的承诺,那么,旅行社的产品才会更加取信于民。启示现在有一些旅行社在广告宣传上出现不少问题,有的宣传不实,有的广告过时,也有的存在虚假成分等。许多旅游消费者发现旅行社在报刊上登的广告与门市接待人员介绍的不一样,旅行社在墙上贴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样等。这些存在的问题,都要引起旅游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情况,该旅行社应当对杨女士有个交代,而不是用一句“不好意思”的话一推了之。第二节旅行社的市场准入条件一、旅行社的市场准入条件旅行社应当依法设立,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40万元二、旅行社的申报审批1、申请旅行社需提交的文件•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提出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具备设立旅行社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2、旅行社的申报审批•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1、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本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由于分社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2、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设立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的主要功能是专门从事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的活动•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案例八2007年4月某日,某国际旅行社负责人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诉称:2007年2月,该国际旅行社与香港特区某旅行社驻北京办事处签订合作协议,商定由该国际旅行社招徕组团赴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和我国香港旅游,由该办事处负责人办理有关出入境手续及境外接待。合作协议签订后,该国际旅行社积极招徕游客,先后组团40余人赴新、马、泰旅游,双方合作良好。2007年4月,该国际旅行社又组织了23名游客交该办事处办理出境旅游有关手续,但该办事处因故未能办妥出境旅游手续,致使该国际旅行社因退还并赔偿客人旅行费用而蒙受经济损失。为此,该国际旅行社认为由于该办事处违约未能办妥出境旅游手续,该办事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予以经济赔偿。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国际旅行社经营范围无出境旅游业务。本案评析第一,该国际旅行社与该办事处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因为:①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该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属超范围经营。②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办事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该办事处与该国际旅行社合作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属违法行为。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该旅行社与办事处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应属于无效合同。第二,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国际旅行社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罚款直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第三,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办事处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第三节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概述•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获取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旅游业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其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质量保证金、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颁证时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1、质量保证金的概述•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项款项•保证金的所有权及其利息属于所缴纳的旅行社。•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不能作为保证金的缴付和抵押形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保证金实行管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不足部分旅行社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产、破产等情形,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置。旅行社终止经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结清并退还该社保证金本息。2、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请求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超过时效的请求可以不予受理。3、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旅行社因自身的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的损失•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因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列情形不适用保证金赔偿•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
本文标题:旅游政策法规第四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旅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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