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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主讲:於XX第一节公司法相关知识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定义(掌握)公司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登记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种类(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的作用(了解)二、公司经营管理概述(一)公司的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二)公司住所(掌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指登记的住所)(三)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掌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1、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1)强制记载事项如《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任意记载事项2、公司章程变更(四)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只能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1、超越公司经营范围的法律责任2、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五)公司投资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三、公司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掌握)(二)公司的行为能力(掌握)(三)公司的责任能力(掌握)(四)公司法人人格及其否认(掌握)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只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2002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3年11月由谢某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谢某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某、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及利息。四、有很责任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掌握)(1)股东必须达到法定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人民币3万)(3)必须由全体出资人制定公司章程(4)要有公司的名称,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订立章程、确定机构、缴纳出资、设立登记(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注册资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掌握)1、股东会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3、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工作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和指示。4、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组织。(四)一人有限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1、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了解)(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订立章程(2)公司股份的认购发起设立、募集设立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了解)(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掌握有哪些机构、每个机构的性质、职能。)1、发起人是指依法订立设立公司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法定责任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必要的、非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3、董事会4、经理5、监事会(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1)股票的概念和意义(了解)(2)股票的概念(掌握)(3)股票的种类(了解)2、股份的发行3、新股的发行4、股份的转让第二节企业法相关知识一、合伙企业法知识概述(一)合伙企业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2、合伙人的出资3、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案例[案情]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C在收取了A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A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问题]1.此合伙企业是否符合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为什么?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理?(四)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和事务执行1、财产管理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书上是出资,是错误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事务执行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个人债务能否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案情】1997年底,李某向方某借款20万元用于购置设备,张某提供四间房屋作为出资,王某以其专利技术作为投资,三人协商合伙开办一家化妆品工厂。1998年初该化妆品厂投产,一年后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1999年2月,债权人方某要求李某归还20万元借款,李某以其经济困难无钱偿还为由,提出让方某直接从他在化妆品厂的财产份额中支取,此举遭到其他两位合伙人张某与王某的坚决反对。而方某作为该厂化妆品的代销商,又提出用销售该产品的货款抵消李某的欠款,直到清偿完欠款为止。案例【案情】赵某与钱某经签订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台伙共同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思考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为什么?A.赵、钱、孙三人应就童装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情】甲与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思考问题】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A.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5万元B.未经乙、丙同意,与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D.与其妻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五)入伙与退伙1、入伙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协议退伙是指双方协商一致退伙。当然退伙是基于合伙人丧失了相关能力而退伙,如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破产、丧失偿债能力、自身全部财产份额倍法院强制执行等。是由事件导致的退伙。除名退伙就是基于自身过错而被其他合伙人开除,如未出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职务不当行为等。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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