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一组数字说起•2004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803573起,死亡136755人;2005年各类事故727945起,死亡126760人。•从业人员死亡率:每单位GDP是美国70多倍,是南非的17倍,是印度的7倍。•2008年,聊城市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2123起,死亡281人,受伤1429人,直接经济损失1095.8万元。•2009年,全市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901起,死亡274人,(其中交通事故死亡267人)受伤1348人,直接经济损失1044.77万元。一、什么是人本思想?什么是安全生产的情感观和经济观?•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体现了我国安全生产的根本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必须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这三个“一切”就是人本思想,前一个“一切”是生产经营的目的地,后一个“一切”是安全的过程性。•“善待生命,珍惜健康”是我们每一个人应建立的情感观;“以人为本,尊重与爱护职工”是企业法人代表或雇主应有的情感观。“一人安全,全家幸福”是一个人的应该树立的家庭情感观。•“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生产力”,安全不仅能“减损”而且能“增值”,这是企业,特别是企业法人应建立的“安全经济观”。•安全生产的情感观和经济观就是科学发展观。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和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什么?•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预防为主“六先”:安全意识为先;安全投入为先;安全责任为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三、保障安全生产的五个运行机制•政府监管与指导。•企业实施与保障。•员工权益与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中介支持与服务。四、七项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6.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五、四个安全生产责任对象•1.政府责任方。•2.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3.从业人员责任方。•4.中介机构责任方。六、安全生产三大对策保障体系•第一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的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的六项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六大权利•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依法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6.保(外)索赔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九、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三种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隐患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十、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十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3)事故现场勘查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4)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5)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等。•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1)“三级教育”——厂级(公司级)车间级(站级)班组级安全教育。(2)转岗安全教育和“四新教育”。(3)经常性安全教育。十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十一项职责•(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六)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十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十一项职责(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九)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十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制度要求•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十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要求•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十五、安全培训的时间要求•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十六、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十七、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有供油协议;•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人员;•6、加油船的有关规定。十八、加油站的违法行为有哪些?•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2、擅自将专用油对外销售的;•3、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4、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成品油的,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成品油的;•5、销售走私成品油的;•6、从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7、以欺骗、贿赂等到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8、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9、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真实经营材料的;•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十九、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是怎样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方面的违法行为和处罚办法作出了规定:(6条)•1.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未建立专门安全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62742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