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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石化建设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搞好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纪检(监察室)信访举报工作。第三条信访举报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获取和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主渠道,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第四条公司纪检(监察室)在同级党委、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进行信访举报处理工作。第五条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信访举报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总厂、建设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处理问题;(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四)保护举报、申诉人的民主权利;(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六)慎重对待政策性问题。第二章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第六条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主要包括:(一)违反党纪、政纪条规的检举、控告。(二)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三)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党政组织及其领导人批办的信访举报。(四)同级党政组织和纪委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五)负责答复职工群众信访中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询问。第三章信访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信访举报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组织和个人。第八条信访举报人的权利信访人可采取面谈、电话、信函、网络等形式,本人或委托他人进行举报。举报的问题一般应先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也可向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一)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二)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集团公司、公司制度、规定、决定以及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三)被处分人员对所受党、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四)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五)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问题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六)对受理部门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七)因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部门给予保护。第九条信访举报人的责任及要求(一)信访举报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反映情况。信访举报人要据实告知纪检监察部门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的事实、具体情节和相关证据。(二)信访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信访举报人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社会秩序;不得采取写小字报、散发传单等不正当手段和方式反映问题;不得围堵、冲击机关;不得堵塞交通,拦截公务车辆,制造事端等。纪检监察部门提倡实名信访举报。第四章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职责和要求第十条公司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职责和要求(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公司各项制度规定,热爱本职工作。(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接受群众的监督。(三)维护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被检举人和被控告人的民主权利。(四)遵守保密纪律,为检举、控告人保密,不得将信访件及有关内容转交或传递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五)及时反映举报调查情况。采取全面情况定期总结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大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等方式,对举报调查情况进行定性、定量、定向的综合分析,为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第五章信访举报调查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信访件的审阅认真阅读信访件,弄清被举报人的具体单位、职务、反映的具体情况、问题性质、来信者的意见和要求等主要内容。第十二条接待来访和受理电话举报,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对电话举报要认真耐心听取反映的情况。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事应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遇紧急情况,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信访人员交来的信访、申诉材料,按信件受理程序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讲明道理,建议找有关部门反映。第十三条受理信访举报登记所有信访件均应统一编号,并按来信举报、来访举报、电话举报、上级批办、申诉等分类登记(重复件应注明)。对署名举报和申诉,应弄清其真实姓名、职务、单位和联系办法。第十四条信访件的承办纪委(监察室)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信访件。受理反映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基层公司党政组织(科级单位)和管理人员(科级干部)情况的信访件,填写《来信来访拟办单》,公司纪委书记提出初步办理意见,报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阅批后办理。纪委(监察室)受理的重大、紧急的信访举报,经报主管领导阅批后办理。对反映其他系统人员以及属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件,应及时办理信件的转办手续。第六章信访件的处理的方式和要求第十五条直接调查处理。主要适用上级机关(部门)、上级领导有明确批示的直接核查的信访件,经公司纪委(监察室)核查后,根据调查结果,向被调查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填写《信访建议书》(附件六)。第十六条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主要适用于上级党政机关(部门)及司法部门牵头调查的信访件。第十七条对领导批示信件的处理(一)批示“阅处”、“酌处”的信件,可作为一般情况处理,主管领导应签署处理意见。(二)批示初核的信件,核查前应制定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对经初步核实没有发现违纪事实,但群众议论较多或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对被调查对象进行戒勉谈话,填写《干部戒勉谈话表》。核查后应写出书面汇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三)批示要求被举报对象直接说明情况的信件,由纪委受理人员直接向被举报人发函或找本人直接核实。(四)批示“暂存”的信件应妥善保管,信访信件统计时,可按了结处理。第十八条对特殊信件的处理(一)对反映涉嫌犯罪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同意后转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二)对反映国外、境外有关单位和个人问题的信访件,应及时报主管领导阅示。第十九条信访件的处理时限批示本级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的一般信访件,应从承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需要直接调查核实和转办要结果的信件,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较为特殊、复杂的信访件,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第二十条复信、答复和向上级报告(一)受理的署名举报信件和申诉件,应根据调查核实处理情况直接答复本人,也可责成基层公司党政一把手共同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作出答复。在答复的同时,做好相应的思想工作,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申诉人的权利。(二)需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送主管领导批示后发出第二十一条建档、归档。经主管领导批准了结或暂存的信访举报,应在一个月内,将全部材料(信访原件、处理批办单、调查核实材料、领导批示、电话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按要求存档,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档案保存期限:批准了结的信访件保存10年;信访登记类资料保存8年;领导批示暂存信访件保存3年;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材料保存2年。第七章常用的信访文书第二十三条常用的信访文书主要包括:(一)来信来访转办单。指上级机关收到的应由下级监察部门酌情处理的信件转办凭证。应及时做好登记录入工作。(二)来信来访拟办单。指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领导审批的信件办理报告单。(三)纪检监察信访通知书。指对有重大案件线索和领导批示调查的信件,需交下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并要求上报调查结果的指令性文书。(四)监察通知书。指向被监察部门和被监察人员及有关部门发出的要求作出书面说明的监察文书。(五)信访处理结果报告单。指纪委(监察室)对领导批查并要结果的信件调查后,报请主管领导审批的报告性文书。(六)信访建议书。指纪委监察室根据调查结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时所使用的文书。(七)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表。指纪委监察室根据对信访件初核的情况,与被调查人进行诫勉谈话后填写的谈话情况登记表。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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