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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与特情手段一新刑诉法首次明确了特情手段的合法性二新刑诉法加大了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难度三强化特情手段从容应对新的挑战四运用特情手段必须要注意的问题一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特情手段的合法性(一)特情手段的基本慨念(二)新刑诉法实施前运用特情手段的法律依据(三)新刑诉法明确了特情手段的合法性(一)特情手段的基本慨念一、特情的性质1、特情:执行特殊任务的秘密情报人员2、特情人员: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领导指挥的同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特殊的秘密工作力量。3、特情工作:是公安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专门的秘密手段。二、特情的任务:1、搜集犯罪活动情报2、协助专案侦查工作3、发现犯罪嫌疑人和控制重要复杂场所。三、特情的分类:1、专案特情(用于专案内线侦查的特情)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已经发生或正在预谋的刑事案件,秘密调查侦控对象的犯罪事实或犯罪意图,打入犯罪组织内部协助搜集案件证据和线索.2、情报特情(用于搜集犯罪活动情报的特情)搜集犯罪活动情报了解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迹象的各类人员的动向,发现和控制预谋犯罪。3、控制特情(用于控制侦查阵地的特情)控制特种行业,重点地区,复杂场所等犯罪嫌疑人易于涉足的场所和重点部位、发现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线索,发现、核查和获取犯罪证。四、专案特情、情报特情、控制特情三者的关系: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和刑事特情所具备的条件,专案特情,情报特情、控制特情可以互相转换使用。(二)新刑诉法实施前运用特情手段的法律依据1、《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公安部1984年8有31日制定下发)2、《刑事特情工作规定》(2001年8月30日制定下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特情的建立、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根据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将本文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根据需要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三)新刑诉法明确了特情手段的合法性一、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使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合法化.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二、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三、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返回二新刑诉法加大了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难度(一)律师提前介入(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入法(三)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四)非法证据排除(一)律师提前介入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这之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是以“法律帮助人”的身份介入侦查的,现在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是“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而且在会见方面与《律师法》接轨,规定律师可以凭三证会见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样一来,侦查工作不仅仅要面对犯罪嫌疑人,还要面对律师。绝大多数律师能坚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但我们也不能排除少数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提防”律师的过早介入影响案件的侦查,与律师保持的是一种对立的态度。现在律师的介入将合法化,其诉讼权必须得到保障,这对我们侦查机关将是不小的挑战。(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入法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我国在1998年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此条的出现是可以看作是与国际通行惯例的接轨,被学者和律师看作是立法机关对“沉默权”的默认,在实际办案中,很少有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之初会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宣传和沉默权理念的普及,讯问难度的增加是显而易见的。(三)规定全程录音录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尽管几年前按公安部的要求,讯问时全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工作已经展开,实践中我们侦查机关已有所运用,但录音录像不规范的情况普遍存在,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将使录音录像法律化、规范化、严格化,这对审讯人员的审讯水平和法律素质提出更高了的要求。讯问合法化需要得到保证的同时,讯问语言的合理性、逻辑性也必须提高,这样,此证据在检察机关的审核下,才不至于出洋相。(四)非法证据排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排除,这使得证据审查更加严格,对办案程序合法的要求更加严格,新刑事诉讼法为了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对非法证据排除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不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会使前期辛苦工作成果成为无用功,这对我们办案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三、强化特情手段建设从容应对新的挑战(一)特情手段的不可替代性(二)特情手段是攻坚克难的杀手锏(三)强化特情手段的必要性(一)特情手段的不可替代性•“9,11”后老布什说:过去我们美国在高科技情报手段的投资几乎达到登峰造极的水准(胡子刮没刮、汽车牌照号码卫星都能看清。GPS定位误差不到一米。。。但是本拉登什么时候发动9,11袭击,这种核心机密确无从知晓,值得中情局深刻反省的就是因为这些年忽视了人力情报资源的投资。因为冷战结束后,美国间谍锐减近半。为改变这种被动局面,美国中情局如今不仅在世界各地秘密招募间谍,而且公开在美国66座大学里招募亚非裔的学生当间谍.联邦调查局广告全文如下:“联邦调查局有很多职责,其中包括保护美国国内安全以及公民权利,在此居住的华人也曾经常帮助FBI防止破坏分子渗入并危害我们的国家。为了保护我们的自由和民主,我们将继续寻求你的协助。如果有人获得任何有关危害我们国家利益的情报,我们愿意诚恳与你交谈。我们尤其欢迎所有知悉有关中国国家安全部情况的人与联邦调查局联络。如果不懂英文,我们有会讲中文的调查员帮你。请致电或写信与调查员浩思联系。(任何与FBI联络的人,其身份将会被严格保密。)”这个美女是个美国人,这张图片是美国佬招募华人间谍的广告。据美国《星岛日报》报道,联邦调查局近日(2007年6月30日起)在包括《星岛日报》在内的多份洛杉矶湾区华人报纸,刊登了一则呼吁民众提供情报的广告,并配有FBI的印章。这份中文广告全文由联邦调查局提供,从2007年6月30日起连续刊登10天,并且指定刊载于《星岛日报》美西版的湾区新闻版面内。由此可见,美国佬这当今世界科技最发达的超级大国,对人工情报手段竟然是这般的重视,美情报局长自己说美国间谍有10万之众,虽然10万人这个数字已经够大了,比很多国家的军队还要多,但不少人还是认为,这个数字值得推敲,有人认为“很可能隐瞒了一半”。美国佬他们每年用于间谍活动的经费是440亿美元。(是中国2002年军费的两倍多)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美国佬如今非常舍得花大钱养间谍、买情报。我们也不能太小气,也应该舍得花钱去养特情、去买情报。我跟几个老刑警算了个帐,养个好特情一年花不了二万元,每年至少能抓两个逃犯,而且还能破不少案子。要是用其它手段到外省去追逃,平均每抓一名逃犯至少要花一万多元(抓到人后必须要交当地技侦2000元,车辆油料、食宿、招待等费用开支,按一周计算就得一万多,再等个十天半月,二万挡不住。2010年年初咸宁的“白日闯”案,花了十多万,最后还是渺无音讯。施水刑、基地“老三”招供;找信使、锁目标、本拉登被乱枪打死。•美国2001年遭受“9·11”恐怖袭击,不足1个月后发动阿富汗战争,本·拉登逃离阿富汗托拉—博拉山区。中情局特工着手搜寻。捉拿拉登的赏金涨到5000万美元。•本·拉登不打电话,不上互联网,不向包括“基地”高层头目在内的几乎任何人透露行踪。中情局分析,必定有人充当信使,替本·拉登传达命令。•2003年3月,“基地”3号头目哈立德·谢赫·穆罕默德在巴基斯坦落网。在欧洲东部一座中情局秘密监狱内,哈立德·谢赫·穆罕默德向中情局提供数名本·拉登信使的外号。中情局锁定的一名重要信使称作“科威特”。•锁目标•中情局耗时数年查明,“科威特”本名谢赫阿布·艾哈迈德,生于科威特,国籍巴基斯坦,在阿富汗躲避美军打击时受伤。•2010年以前,中情局对艾哈迈德的行踪毫不知情,特工、卫星、监听设备无法找到他。然而,2010年年中,一次电话交谈“出卖”了艾哈迈德。•20
本文标题:新刑诉法与特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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